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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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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高德惠先生:

经查明,在你担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2014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7.5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佳电股份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公司管理部处分告知书〔2018〕第25号),因佳电股份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 88668104)。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1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