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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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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20171024日,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6,500万元至8,500万元。201813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500万元至2,500万元。2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1,833万元。414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26,526万元。427日,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7,200万元。公司虽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但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净利润与最终经审计定期报告净利润差异金额为2.87亿元,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前三季度确认的收入、利润进行审计调整。2017年一季报显示,2017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为3,179万元,但调整后净利润为1,356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为1,823万元,差异金额占修正后净利润比例为134%2017年半年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为5,100万元,但调整后净利润为2,939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为2,161万元,差异金额占修正后净利润比例为73%2017年三季报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润为4,902万元,但调整后净利润为1,019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为3,883万元,差异金额占修正后净利润比例为381%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一是未及时披露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到转让股权价款的情况。公司与惠州市骏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830日签订《关于乾坤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出售中辉乾坤(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作价34,632.02万元。协议约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20171231日之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0%2018123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截至20171231日,公司累计收到股权转让款1.25亿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公司未及时披露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到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形,直至20187月才予以披露。二是未及时披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况。公司与周玉容、上海易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新视界宏富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王克非于201778日签订《关于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收购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桦”)51%的股权,作价28,050万元。协议约定,上海华桦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0%2017930日上海华桦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2018621日公司公告终止现金收购上海华桦的股权。至公告终止收购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与关晖、天津众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联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冯涛于201778日签订《关于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纯”)40%的股权,作价26,354万元。协议约定,北京元纯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即15,812.4万元。2017925日北京元纯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201829日公司公告终止现金收购北京元纯的股权,至收购终止日公司未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款。公司对上述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收购价款的情形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87月才予以披露。

四、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20163月,公司在桂林银行城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000169326300351)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彭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陈宗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彭朋、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陈宗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12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