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信息披露/本所公告/通知公告

关于对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2-27
字体:

经查明,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洋股份”)股东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和吕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光洋股份于2016年4月16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天海同步和吕超持有的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天海同步和吕超承诺标的资产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7,031万元,实际经审计后净利润为4,488万元,未完成2017年度承诺业绩。根据协议,天海同步和吕超应补偿股份数分别为600万股和432万股,对应补偿金额分别为4,824万元和3,447万元。由于天海同步和吕超所持光洋股份股票的99.53%处于质押状态,导致其无法在承诺的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业绩补偿。截至2019年2月27日,天海同步和吕超仍未对所持股份解除质押,未完成业绩补偿,且提出的补偿方案并无实质性进展。

天海同步和吕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月修订)》第17.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吕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和吕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2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