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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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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议程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ST天润为控股股东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互兴”)、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华创”)、实际控制人赖淦锋及其关联人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22.98亿元,占ST天润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0.13%。其中,麦少军、江峰、戴浪涛、赖钦祥、何海颖五人在前述违规担保中的两项(金额合计5.36亿元)提供给债权人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其余的为ST天润董事长麦少军未经ST天润同意,以ST天润名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债务提供的违规担保。ST天润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8年7月5日起,ST天润因违规担保引起诉讼,导致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法院划转用来偿还控股股东的债务,构成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1.12亿元;2018年3月,ST天润出资3,000万元购买了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长典新金山物业收益私募基金,该款项于2018年4月3日转给控股股东的关联人恒润华创,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金额1.42亿元,占ST天润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9%。

三、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自2017年8月起,ST天润因违规担保涉及多项诉讼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2月27日才陆续进行披露。ST天润未及时披露诉讼金额合计20.85亿元,占ST天润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0.85%,占ST天润2018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4.89%。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

自2018年7月11日起,ST天润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截至2019年4月,ST天润及子公司共计34个账户,其中5个账户存在冻结情况,包含募集资金账户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个数占ST天润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14.71%,被申请冻结金额9.43亿元,被扣划金额1.12亿元。ST天润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直至2019年2月27日、4月20日才陆续进行披露。

五、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7月30日起,ST天润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恒润华创的股份陆续被司法冻结。截至2018年8月24日,ST天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合计461,757,453股,占ST天润总股本的30.13%。就上述股份冻结事项,ST天润直至2019年2月27日才予以披露。

ST天润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8.3.1条、第8.3.4条的规定。

ST天润控股股东恒润互兴及其关联人恒润华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1.3条、4.1.6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润实际控制人赖淦锋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润董事长麦少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润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江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润董事兼财务总监戴浪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天润董事赖钦祥、何海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淦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麦少军,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江峰,董事兼财务总监戴浪涛,董事赖钦祥、何海颖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