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郭春生、卢烜、孙莉莉、李宝芝、张洪发、秦静、钟云香、栾福梅、曹恩辉、张忠伟、徐吉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2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郭春生在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第一款、第4.2.2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规定的行为。
卢烜在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规定的行为。
孙莉莉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长、监事、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规定的行为。
李宝芝在作为公司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规定的行为。
张洪发在作为公司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秦静在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规定的行为。
钟云香在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规定的行为。
栾福梅在作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规定的行为。
曹恩辉在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规定的行为。
张忠伟在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徐吉峰在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春生给予终身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监事张洪发给予十年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三、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春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曹恩辉,时任董事、监事长、监事、财务总监孙莉莉,时任董事李宝芝,时任监事张洪发,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秦静,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钟云香,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栾福梅,时任财务总监张忠伟,时任财务总监徐吉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卢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郭春生、曹恩辉、孙莉莉、李宝芝、张洪发、秦静、钟云香、栾福梅、张忠伟、徐吉峰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22日
(联系人:郑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8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