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办券商:
为了提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的效率,降低各主办券商的运作成本,我公司将于2004年9月27日起向各主办券商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网上申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主办券商认真阅读并及时签署《股份登记网上申报协议书》,于2004年9月27日前邮寄至我公司。
收件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
邮寄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2.自2004年9月27日起,各主办券商确权后的可转让股份登记数据,须按照《关于做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网上申报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04]41号)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专用网络进行申报。
3.各主办券商应遵守《股份登记网上申报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股份登记数据的申报,保证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业务的平稳运行。
4.股份登记网上申报业务开通后,不可转让股份登记数据的申报仍沿用人工报送磁盘方式,有关人工报送磁盘办理股份登记的办理程序不变。
联系人:刘昌洪(登记存管部)0755-25938087
龚品明(电脑工程部)0755-25946043
特此通知
附件:股份登记网上申报协议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股份登记网上申报协议书
(适用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甲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乙方名称:
为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和中国结算公司《关于印发<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的通知》(中国结算办字〔2004〕74号)的有关精神,保证股份确权登记的准确、高效,经充分协商,双方就办理股份确权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系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公司股份的登记结算机构,乙方系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的机构,具有“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和“上市推荐人”资格。
第二条 甲方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服务;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做好相应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股份确权登记是指乙方受股份公司委托在办理了股份确权后,向甲方申报股份登记数据,由甲方检查并将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 乙方应当授权专人负责办理股份确权登记业务,并向甲方提交预留印鉴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文件;业务经办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更换预留印鉴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股份确权登记申报业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办理股份登记事宜。
第六条 双方为办理股份确权登记业务约定如下:
1、乙方申请办理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记,须按照规定的数据接口向甲方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30,申报数据当天有效;甲方以每日15:30后接收到的数据作为乙方当日的申报数据。
2、甲方对乙方申报的登记数据进行有效性检查,并将数据检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数据接口回报给乙方。
3、对于经检查通过的证券代码为沪、深退市证券的一般登记申报数据,甲方于当日进行登记处理,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可于下一工作日转让。
4、对于经检查通过的证券代码为非沪深退市证券的登记申报数据和证券代码为沪深退市证券且委托类别为过户或资料不符的登记申报数据,甲方当日只接收有效申报数据,在书面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下一工作日起进行人工登记处理。
对于非沪深退市证券的登记申报数据,乙方应填写《股份确权登记数据说明书》(附件1);对于沪深退市证券中股份已过户的或与主板资料不符的登记申报数据,乙方应出具明细清单(附件2)和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相关材料应经指定业务办理人签字、盖章后,传真至甲方业务指定受理人。
该类登记申报数据,甲方对人工检查通过的进行登记,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可于登记后下一工作日转让;对人工检查未通过的回报给乙方。
5、乙方应当每个月与甲方进行一次未托管总量的数据核对。
第七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送申报数据及提交相关文件,并确保其申报的数据及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甲方对乙方申报的数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第八条 甲方应及时办理乙方申请的业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乙方。
第九条 双方应对股份登记的数据及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双方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要求查询外,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与其无关的数据资料。
第十条 双方依据本协议履行各自职责,对需要双方协同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1、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2、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技术原因;
3、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发生变化。
出现上述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并相应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出现第1和第2项情形时,免责一方应当在知晓后及时通知对方并相互协商解决,通过人工申报等方式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与新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效,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附件:1、股份确权登记数据说明书
2、股份登记申报数据与主板不一致明细清单
附件1
股份确权登记数据说明书
批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现将我公司 年 月 日股份确权登记数据传送贵部,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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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 让股 登记 数据 |
证券简称及代码 |
主办券商名称 |
主办券商 席位代码 |
登记户数 |
登记股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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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登记股份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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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登记后确权股份余额 |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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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 转让股 登记 数据 |
证券简称及代码 |
主办券商名称 |
主办券商 席位代码 |
登记户数 |
登记股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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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登记股份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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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登记后确权股份余额 |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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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送数据文件名: 传送文件记录数: 字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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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我公司确保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数据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办券商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股份登记申报数据与主板不一致明细清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批号:
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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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三板 股东代码 |
原主板 股东代码 |
身份证号/注册号 |
股数(股) |
股份性质 |
不一致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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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我公司确保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数据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主办券商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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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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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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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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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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