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人:
为了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回购制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拟定的《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制度,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沪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还拟定了其他相关措施,并已基本完成技术准备工作。第一、完善债券回购质押制度。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原有的债券交易制度进行了梳理,拟定了《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以往分别由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发布的一系列业务通知的内容进行了归并和整理,形成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有关债券回购业务规定中将明确,今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进行债券回购融资,须由证券公司将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的等值现券提交登记结算机构,实施转移占有。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处置质押券。第二、建立债券查询系统。为提高债券回购市场透明度,今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服务,及时查询自己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及其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质押券余额情况,从而有效防范个别证券公司挪用债券进行回购融资的行为。以上各项业务细则也将在近期由两所一司陆续公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会员、结算参与人做好推行相关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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