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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时间:2005-05-17

    经查明,荆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3日同意给予天发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政补贴1600万元。公司在2003年报中将该笔尚未到帐的补贴计入利润表,其会计处理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不但未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而且还向本所提供了虚假的补贴款进帐单传真件。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苗泽春、龚家龙、陈蜀葵、刘一建、胡晓军、谢光国、梁银舫;独立董事廖圣林、刘想姣;总经理方刚;财务总监付德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二)、16.3(二)条的规定,本所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时任董事苗泽春、龚家龙、陈蜀葵、刘一建、胡晓军、谢光国、梁银舫;独立董事廖圣林、刘想姣;总经理方刚;财务总监付德银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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