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对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1)2005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68139.5万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偿还资金59008.7万元,最终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12117.3万元;
(2)2006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继续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5373.1万元,其间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还款185.3万元,最终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新增占用资金5187.8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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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2、公司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持有的公司3955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24.57%)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冻结,冻结期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
鉴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董事路有志、曹凤国、周耀良、李济朝、李伟、王兴志、吕勇,独立董事李福祥、刘琴、田民、林建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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