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商”)控股股东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亚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百利亚太于
百利亚太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晶、一致行动人张化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百利亚太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晶、一致行动人张化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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