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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财库〔200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贴现(二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贴债
二、“贴债0925”期限91天,到期按面值偿还,到期日为
“贴债
三、在分销期内,承销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销售其所承销的国债,其所承销国债的证券简称由四个汉字组成。“
四、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五、在分销期内,投资者申报买入“贴债0925”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六、投资者须用证券账户(含基金账户)申报买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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