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信息披露/本所公告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8-09-26
字体:

经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新疆浩源54.75%的股份,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系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构成新疆浩源关联方。

新疆浩源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分5笔向新疆友邦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付出资金共计1.7亿元,于2017年12月全部收回,并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利息240.38万元。2018年1月至2月,新疆浩源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3笔再次向新疆友邦拆借资金共计3.6亿元。2018年4月20日,新疆友邦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新疆友邦占用资金日最高发生额达3.6亿元,占新疆浩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4%。新疆浩源未及时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疆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

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股东盛威实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以及财务总监张歌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及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及财务总监张歌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9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