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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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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林荣滨:

经查明你在作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3.2条第一款第二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1.5条第一款、第4.1.1条、第4.2.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3.1条、第4.3.12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条、第12.6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5条、第1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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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毕女士;联系电话:0755-2238 8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