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5〕48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同时废止。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本指引第六章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实施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募集资金监管的规定。本指引施行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施行前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所原有制度规则。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