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趋势,但是,由于这个框架的调整会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触动许多传统的银行体制、经营习惯等,因而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的主要争议与内在冲突
中国证券业协会 巴曙松
自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草案后,国际金融界提出了相当广泛的修订意见,在一些具体的条款上形成了相当尖锐的争议。由于争论激烈,在许多问题上难以在预定的时间内达成共识,同时考虑到新资本协议实施过程中的复杂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日期从2004年推迟到2005年,颁布正式的新资本协议的日期也一再延迟。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思想是,把监管资本与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基本原则的角度看,国际银行界对此均表示赞同,但是如何通过新资本协议的具体条款把这一指导思想体现出来,绝非易事。
不过,从金融风险监管框架的角度看,这些争议正好为我们考察当前金融风险监管的主要进展和内在分歧提供了一个十分独到的角度。由于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协议框架在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中的主导性地位,其调整必然会影响到不同国家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会影响到不同经营水平、不同规模、处于不同经营环境的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配置要求,因而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的大银行等都积极参与了这个讨论,在许多具体实施的问题上出现了许多明显的分歧乃至尖锐的冲突。
草案作为一个风险管理框架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和普遍适应之间的矛盾趋于突出
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业风险状况,在2001年的新资本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one-size-fits-all 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但是,同时引起争论的是,正是由于这种新的资本协议框架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可能使全球银行业在不同的监管原则、内部条件等的约束下,采用不同标准的风险衡量体系,从而在事实上出现不平等竞争的问题。
在众多的争论中,有一点似乎已经成为共识,那就是新协议不适合中小银行的情况。美联储理事梅耶•劳伦斯认为,新协议相当复杂,这决定了其覆盖的银行范围相对狭窄,应该仅包括那些积极从事资本套利的银行以及在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上遥遥领先的银行。这些银行一般都为大型复杂银行,在美国大约只有20家,几乎每家的资产总额都超过了400亿美元。实际上,三大支柱对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相对重要性和适用性是不同的。有的机构认为,美国大部分银行是社区银行或从事传统业务的一般性银行,这类银行不必执行新协议,新协议应只限于“国际活跃银行”。具体来看,计量信用风险的新方法增加了风险敏感度,但中小银行若实施新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将提高经营成本。另外,尽管新资本标准比旧协议更加复杂,但仍没有解决信用风险在地域和产业上的集中问题,而这对中小银行来说或许是极为重要的风险因素。中小银行的规模决定了其主要以中小企业为贷款对象,而十国集团成员国的一些银行协会和金融机构担心新协议会增加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原因主要是新协议限定的可用做贷款抵押的实物范围比较狭窄,而且标准法和IRB法都没有针对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特殊性为中小企业制定独立的风险权重。
与中小银行问题相连的,就是新资本协议可能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考虑到中小企业对于各个经济的重要影响力,这个问题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样重要。中小企业基本没有外部评级,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多依赖银行贷款。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是否会更强化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新资本协议的风险监管框架具有亲经济周期的特性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在客观上可能会促使银行体系的贷款投放行为放大经济周期,加剧经济波动,因而需要对银行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准备金提取行为来对冲和吸收这种放大影响。具体来说,在经济周期的上行阶段,银行的资产质量总体水平会显著改善,相应地需要配置的资本金减少,银行可以有更大规模的资金用于新的贷款投放,进而会进一步刺激经济增长。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银行资产质量总体水平的下降会增大银行需要配置的资本金的规模,挤压银行可以用于新的贷款投放的资金规模,从而加剧对于经济的紧缩作用。此时,资本监管可能会对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看来,巴塞尔委员会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但是如何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难度较大,当前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缩小风险权重之间变化幅度、要求银行对整个经济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损失进行估计并事先提足准备金等等。但是这些做法要么可能降低系统对于风险的敏感度,要么可能与现行的会计作法不完全一致。
三、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如何能够保证总体资本水平基本一致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在推行新的资本协议时曾经宣称,为了减少对新资本协议实施可能对全球银行市场带来的冲击,基本上打算将新旧资本协议转换期间所要求的资本金水平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或者说基本一致的水平。但是,巴塞尔委员的定量分析也表明,对十国集团的国际活跃银行,即使不考虑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按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测算,无论是采用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初级法,所需要配置的资本充足率都要明显上升。这样的结果自然与修改协议的大方向不符。
四、如何适当处理三大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监管
新资本协议在贯彻全面风险监管方面有了积极的进展,第一次在风险监管框架中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且对利率风险的监管也提出了要求。但是,考虑到银行的其他风险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也可能对银行的运行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全面风险监管的趋势下,许多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尤其不能忽视流动性风险和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按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定义,是指金融机构无法将资产变现或取得足够资金,以致不能履行到期责任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或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失序,以致机构在处理或抵销资产某些风险时无法不使市价显著下跌(称为“市场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最初于1992年提出“计量与管理流动性的框架”。该框架以主要国际银行采用的方法和技术为基础,目的在于提供一套稳健和有广泛适用性的流动性管理范例,供所有银行包括中小银行参照。具体内容包括提出三种可供借鉴的情况:“正常情况”、“银行内部出现流动性危机情况”以及“整个市场出现某种危机情况”。银行须尽可能考虑到每种环境下任何可能出现的有利或不利的重大流动性变动,并估测现金流量在不同情况下可能的变动,以确定每一类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在不同环境下的不同时间安排。
信用衍生工具是从远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或三者混合衍生出来的金融工具。这类合约可以在交易所或场外市场买卖。市场人士可以利用这些衍生工具将贷款及其他资产的信贷风险转移。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主要银行引入至今短短不到10年时间,信用衍生工具市场已经成为发展最快的衍生工具市场。国际清算银行在2001年12月公布的全球场外衍生工具市场交易统计报告中,首次将信用衍生工具从“其他衍生工具”一项中独立出来,作了专项统计。与外汇、利率、股票以及商品等相对成熟的衍生工具相比,信用衍生工具属于较新兴工具,虽然绝对规模尚小(约占总体场外衍生工具的1%),但以其强劲的增长势头,以及与银行主要风险的密切相关性,极值得业界和监管当局关注。
关于支柱1——最低资本充足要求领域的争论
一、关于标准法(Standard Approach)中的分歧
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方法和内部评级方法(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简称 IRB方案,这一方法又进一步划分为基础方法和高级方法)。
这种测算方法中的调整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这一方法首先取消了原来体制下所设定的“银行的风险权重不能低于主权风险”的约束条件,但是,新的框架也设定了银行业风险权重不超过20%的限制。其次,没有获得评级的债务人的风险权重从150%调低到100%,这就为没有获得评级的借款人提供了缓冲。同时,由于当前几乎所有国家(其中也包括10国集团)的银行的借款者大多数是没有评级的,降低没有评级的债务人的风险权重能干使得新旧监管框架下对于资本充足的要求不会出现过大的变化,从而保证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
二、关于内部评级方法的争论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提供了难易程度不同的内部评级方法,分别是“基本的内部评级方法”和“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这两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就是根据违约概率、给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违约的总敞口头寸以及期限等因素决定一笔授信的风险权重。在基本的内部评级方法中,银行可以通过内部估算模型来确定违约概率,同时采用相对简单的、标准化的定值方法来确定其他几个因素。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中,银行需要对计算一笔授信的风险权重的每个因素都采用内部估算模型来确定。在两种内部评级方法中,银行都可以给出一个连续性的风险函数,而不一定要与标准方法下的不同评级及其风险权重相对应。这一变化被视为此次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一个重大进展。
从国际金融研究院调查的情况看,尽管采用内部评级方法需要具备许多繁杂的条件,但是国际范围内的主要大银行都表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符合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为先进的标准,因而在国际银行界打算全面实施这一框架之前,他们会积极设法满足这一新的要求(如这些要求包括采用大量历史数据、建立风险模型来测定违约概率、给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等指标)。因此全球主要的银行对于新资本协议框架的方向是肯定的,当前争论的主要是具体实施中的一些细节性内容,以及确定风险中的一些具体标准等等。大致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资产风险领域的衡量方法完善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
在具体的内部风险权重的评定中,巴塞尔委员会分别将银行的主要资产风险划分为六种类型并分别进行设定评级要求,这六种主要资产风险领域是:公司风险、主权风险、银行风险、零售风险、项目融资风险、证券风险。对于前三种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提交的框架中已经有了相当详细的描述。对于零售资产的风险评定,新资本框架中提出的几种主要方法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商定。本来巴塞尔委员会最初是打算将零售资产风险和公司资产风险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评定,但是在国际银行业的积极争取下,零售资产风险将采用不同的评定方式。项目融资这类资产的重要特点是,像商业房地产贷款以及其他类型的项目融资,其偿还能力和风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现金流状况,而不仅仅是借款者本身的信用水平,将这一类资产单独列出可以使其用不同的风险测定方法包含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之下。最后,巴塞尔委员会是否将证券资产风险包含在资本框架中则是一个待定的问题。
2.关于风险资产分类体制。
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还对风险资产的分布进行了控制。新框架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方法的银行在任何一个风险评级的级别水平的授信不能超过总授信的30%;与此相应,巴塞尔委员会推荐了最低8级的资产分类标准架构,这8级资产分类架构中有6级是正常资产,2级是不良资产。采用8级资产分类架构的银行可能会发现8级分类架构下满足30%的比率限制难度较大,这就促使银行在内部资产分类上采用更多层次、更细致的资产分类方法。但是,目前各国采用的风险资产分类体制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许多国家的分类标准与巴塞尔委员会此次要求的8级分类还存在较大差距,短期内进行调整的难度较大。
3.不同的评级方法可能导致不同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最为典型的实例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中,有能力采用内部评级方法的往往是一些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的外资银行,这些银行通过采用内部评级方法,能够以更低的价格向新兴市场国家的优质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竞争中陷入被动。在新兴市场国家中,当地的优质客户如果用内部评级方法往往可以获得较低的风险权重,但是如果用标准方法,由于其中的许多客户没有获得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往往达到100%。
4.缺乏对“违约”的统一权威的界定。
目前的新资本协议草案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违约给出了并不十分一致的多种定义,但是,对于违约的界定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就会存在差异,所要求配置的资本也就会不同。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推荐的内部评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确定违约的可能性,这就涉及到对于违约的界定。而各国实际上都在采用不同的资产分类标准和对违约的不同界定。如何既适当照顾各国已有的对于违约的界定,同时又能够保持全球范围内的相对统一,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违约”界定上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三、关于合格押品的争论
较之传统银行经营中对于传统押品的过分重视,巴塞尔委员会新的资本咨询文件在信用风险防范和押品设置上被视为是前进了一大步,它要求押品应当是具有足够流动性市场支持的、法律上可以随时强制转让的资产,最好是资本市场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工具。这样,如果银行的抵押贷款采用的是不合规定的押品,在风险衡量上就基本上不考虑押品可能发挥的防范风险的作用。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建议,尽管巴塞尔委员会肯定会坚持押品最好应当是具有充足的市场流动性支持、变现性良好的金融资产,在具体实施新资本咨询文件中关于押品的条款时,依然要充分考虑各国当地市场的具体状况,或者给予各地监管机构一定的确认押品方面的权力。例如,在咨询文件中,要求用于抵押的证券应当是在合格的、经过认定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证券,那么,可以要求由各地的监管机构根据各地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具体认定哪些属于“经过认定的交易”。
四、关于操作性风险的争论
此次巴塞尔委员会在衡量最低资本充足时引入了操作性风险(主要指因为内部处理程序上的失误、系统错误、内部员工的错误行为、外部事件等因素导致的可能的损失),被视为是落实全面风险管理思路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是,在具体衡量操作性风险时,依然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当前,银行界对于资本配置应当考虑操作性风险已经有一定共识,但是,对于如何衡量和测算操作性风险则存在许多争论。目前,国际金融研究院建议的分步骤推进的建议得到的认同较多,这主要包括逐步深化的几个阶段:(1)根据基本的业务指标来确定(如总收入);(2)根据同业中不同业务领域来确定(主要是根据同业中的平均水平,考虑不同业务领域实际遭受操作性风险导致的损失的经验来对基本的业务指标所确定的风险进行调整);(3)高级的计算方法(允许银行采用内部数据、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测定风险程度);(4)建立关于评估操作性风险的模型(目前还没有成形的意见,只是一种远期的目标)。
在上述计算操作性风险的第二步中,银行需要提供自身的操作性风险方面的数据,同时采用其他银行的数据,进而计算出同业的平均风险水平供确定自身的操作性风险时使用。但是,在实际征求意见中,各家银行大多比较担心数据的保密性问题。另外,以同业的平均水平笼统地计算银行的操作性风险可能会简单易行,但是,在同一地区中,有的银行操作性风险控制得好,有的控制状况差,应当在资本充足要求方面体现出这种差别。有鉴于此,一些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建议让银行自行选择,有条件的银行可以自己开始着手建立内部的衡量操作性风险的模型。
至于应当采用什么方法计算操作性风险,目前国际银行界也没有形成共识。目前正在讨论的主要有三种方法:(1)使用与衡量市场风险类似的方法(即按照一个统一的比例确定,此次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有明确的介绍);(2)使用压力测试方法(stress testing),这一方法目前在部分欧洲银行中采用;(3)采用计分卡的方法(a scorecard mechanism)。目前银行界认为计分卡的方法可行性较大,但是内部计分卡的方法比较定性,定量确定的难度相对较大,因此目前正在组织专门的小组系统研究如何通过计分卡方法测定的操作性风险与整个资本充足衡量框架结合起来。
当然,对于操作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新的风险类型的衡量一直是一个难以有效解决的难题之一。事实表明,要相对准确地对利率风险进行定量测算是相当困难的,在目前状况下也是过于复杂的事情。作为一种替代性的办法,新的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针对不同商业银行承担的利率风险的实际状况,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时考虑到利率风险可能导致的影响。正是由于操作性风险衡量方面存在的分歧,特别是业界认为新资本协议第二次征询意见稿中要求银行为操作风险提取的资本准备过高,过于保守地加重了银行的成本负担,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考虑将征询意见稿中要求银行为操作风险提取至少20%的资本准备降低到12%,并且在所提议的高级衡量方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 AMA)中,可能进一步调低上述比率。
五、关于风险权重的确定
这项可能的修订对采取基础IRB的银行影响最大。业界对于第二次征询意见稿最主要的意见之一是,按照征询意见稿中对于IRB的风险权重,采取IRB(internal rating based)方法的银行未必能比采取标准法(standardised method)的银行少提取资本准备。
为了调查新协议可能对银行资本准备造成的 “量”的影响,委员会于2001年4月组织来自25个国家(包括9个发达市场与3个发展中市场)的138家银行参与委员会发起的QIS 2(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委员会在2000年曾组织过QIS1的调查),按照第二次征询意见稿中的规定,计算标准法、基础IRB方法(IRB Foundation)、高级IRB方法(IRB Advanced)计算出来的资本准备,目的是比较三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资本准备,并且与现行资本协议所要求的资本准备作比较。调查的结果正如业界所提出的反馈意见一样,用标准法与基础IRB方法计算出来的信贷风险的资本准备比现行资本协议要求的相关资本准备高;而且用基础IRB方法计算出来的信贷风险资产的资本准备高于用标准法计算出来的结果。
关于支柱2——外部监管领域的争论
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咨询文件更为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目前看来,国际银行界的争论和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实施可能增大银行经营成本,加剧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平等竞争。
越来越多的银行反映,在对全球银行业实施新的资本协议之后,银行业经营的成本将明显上升,因为银行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满足各种监管方面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体系;相比之下,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就无须承担这些成本,因此,这一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可能导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竞争上的不公平,进而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脱媒现象。有鉴于此,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着手要求对全球性的所有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而不仅仅是局限在商业银行领域,以便保持金融机构之间在竞争上的公平性。
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素质可能会不适应新框架要求。
在新的资本框架中,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被赋予更大的自主权和相应的责任,这就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在2001年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中央银行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衡量和控制体系经常性地进行评估,对于其中管理失当的银行可以要求其配置更高的资本金水平。在具体的操作中,许多国家可能需要修订相关的法律条文,以便使中央银行有权行使这一监管要求。同时,许多国际性银行担心,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监管机构,目前的素质可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资本框架协议的要求。
3.各国监管当局在实施新资本框架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增大全球性银行统一落实的难度。
各国的监管当局可能会根据各国的实际状况提出不同的步骤来落实新的资本协议。具体到对评级方法的不同要求方面,如有的国家的监管者可能会要求尽快采用内部评级方法,有的国家则不要求、甚至不允许采用内部评级方法。这样就容易使跨国经营的银行陷入政策上的冲突和不一致,增大银行从旧的资本协议向新的资本协议框架转换的成本。
4.跨国银行可能会利用各国监管要求、不同监管方法之间的差异寻求最少资本金要求的配置方法。
由于跨国银行在主要国家都设有机构,如果各国监管当局的要求存在差异,也为跨国银行动态调整风险衡量方法进而寻求最少的资本要求创造了条件。另外,跨国银行还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实际状况,从最有利于自身的角度,从新资本框架中选择标准方法和内部评级方法来进行风险衡量,因此,一些国际性的大银行可能会根据各地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外部经济环境选择对其有利的计算方法,从而尽可能减少监管所需的最低资本要求。这已经为各国的监管机构所注意到,但是还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
5.现有的咨询文件没有充分注意不同金融体制下实施新资本框架的难度差异。
由于历史原因,各国实际上形成了不同的金融体制。例如,德国和日本的银行的直接投资较多,美国等国的银行则证券投资相对较多。不过,新的咨询文件客观上造成了有利于美国银行业的倾向,对于德国等国的银行则形成负面影响。
例如,新的资本协议要求,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严峻的冲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国的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最大。显然,这是由各国的银行体制所决定的。其次,新的资本协议要求对居民楼宇按揭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s)的风险权重继续保持在50%,而商业房地产开发( commercial real estate)贷款的风险权重则是100%。这首先对于德国的银行是一个冲击,因为长期以来德国的银行给予商业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权重一直是50%,而且在商业房地产开发贷款上投入较多。
6.新的资本协议忽视了对准备金提取的深入研究和统一规定。
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的风险状况,因此必须与资本充足率等一起进行研究和统一规定。但是,新的咨询文件强调主要考虑更好地将资本金配置与资产风险状况更为灵敏地结合起来,对于准备金的研究远远不够。
因为缺乏对准备金提取的统一要求,各国在不同的准备金要求背景下,经营水平相同的银行可能会出现资本金水平和资产风险状况方面的显著差异。如对于风险权重为150%的资产,如果还需要提取更高的准备金,就会形成前述的“双重计算”问题。
关于支柱3——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领域的争论
在2001年1月发布的新资本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从理论上说,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1.新资本协议框架可能受到市场误导,应当转而集中到与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风险有关的关键信息的披露。
许多国际银行家认为,巴塞尔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主要是采纳了市场人士(如投资银行的银行行业分析员)的意见,因而新资本框架中要求银行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资产组合及其构成、违约资产状况、期限和产品分布等投资银行关心的内容。但是,一些银行的专家指出,这些要求实际上被市场误导了,或者说提供的信息过于广泛了。作为银行,关键的信息披露应当集中在资本的充足性、以及银行资产的风险状况,这样对于市场来说更有意义,对于银行来说也更可行,其他的信息对于监管者和市场人士来说实际意义也并不大。
2.应当对采用不同评级方法的银行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强调,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越是强调依赖内部评级系统来确定所需配置的资本,就越要注重引入外部的市场约束。换言之,银行如果要采用更多的自主采集的信息、独立建立的模型以便建立自身对风险更为敏感的资本框架,就需要相应强化信息披露。 这样,对于分别采用标准方法和内部评级方法的银行来说,其对内部信息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不少银行建议,对于采用标准方法和采用内部评级方法的银行,应当给予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而不应当简单地按照一个标准进行。
3.银行的信息披露应当注重不同的对象。
许多银行认为,信息披露还应当关注披露的对象。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相当专业化的领域,其相关信息的披露和了解需要接受者也对于银行所披露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不适当地大量披露信息可能会导致市场的误解。
4.会计准则差异与信息披露。
许多银行指出,现在各国的会计准则存在很大的差异,直接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但是,当前在许多国家(包括十国集团中的一些国家),在会计制度上依然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从而使得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基础。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认为,当前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实际上首先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提供基本的银行报表。根据国际金融研究院的独立研究,新资本协议框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新资本框架比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要高,这就更加增大了银行执行新资本框架的难度。
总体而言,巴塞尔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趋势,但是,由于这个框架的调整会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触动许多传统的银行体制、经营习惯等,因而必然会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深入研究这些争论并把握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把握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形成过程并赢得主动,有助于了解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趋势,从而促使中国的银行业和监管者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我们适应国际风险监管原则变化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