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的所得税改革要体现其对经济调节的职能,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形势下,调整所得税优惠结构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即从地区型优惠转向产业优惠或项目优惠。
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与规模、地区及行业关系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王延明
研究背景
我国企业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比例并不十分高(见表1),但对于某个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及发展。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国家也出台了若干减免所得税的措施来促进企业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但时至今日,所得税的调节经济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长期以来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
表1企业所得税在财政收中所占比例
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全国财政收入(不包括债务) 5218.1 6242.2 7407.99 8651.14 9875.95 11444.08 13395.23
所得税所占比例 13.58% 14.07% 13.07% 11.13% 9.37% 10.63% 12.41%
资料来自《中国财政年鉴2001》
一、税率优惠
除法定的27%及18%这两个优惠税率外,针对不同地区特别对外资企业也有大量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沿海开放城市(14个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地区(10个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2个城市)、专为台湾省设立的投资区(4个区)、上海浦东开发区、保税区(13个城市和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52个区)、边境开放城市(13个)及苏州工业园区等等。
二、税额优惠
这些优惠在地方财政中较多,很多地方财政先征后返,既有财政收入又不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且这种政策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图1是1994~2001年有所得税返还的上市公司占当年A股上市公司数的比例。
图1 返还所得税公司占当年上市公司比例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在当年所占比例 2.44% 4.82% 17.51% 33.80% 40.35% 41.41% 40.99% 37.52%
三、税基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规定,盈利的上述类型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除了按照规定据实列支以外,年终经税务机关审批以后,可以再按照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来,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先后实行了这一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雇员提取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雇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为了推进国有工业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国有、集体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提取折旧。其他国有企业、集体工业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以照此办理。按照规定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以按照重估以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
上述优惠中税率优惠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了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但由于2000年是国企脱困的关键一年,为了照顾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财政部通知“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延缓一年,即至2001年12月31日 。
进行中的所得税改革要体现其对经济调节的职能,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形势下,调整所得税优惠结构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即从地区型优惠转向产业优惠或项目优惠。这样会更加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而知晓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负担情况就成为前提条件。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实际税率(ETR, effective tax rate)在税收政策和税法制定上已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际税率不同于法定税率,它是企业实际税负的一个体现。
由于法定税率的相对固定,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最高法定税率为33%,但是也存在不同的优惠税率如15%、27%、18%等等,而且也有许多非税率上的优惠,如加速折旧法、投资税收抵免等等,这些优惠政策单从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的关系上无从知晓。这样在考察不同企业所得税负担时ETR就成为较好的替代计量工具,从而为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文献综述
Siegfried(1974)最早进行了关于行业平均ETR的综合研究。研究中Siegfried计算了采矿和生产行业(按IRS行业代码)1963年整个纳税年度的平均ETR。Stichney和McGee(1982)继Siegfried之后又进行了一项综合研究,目的是检验公司所得税制度的中立程度,他们检验了平均ETR的差异与企业规模、行业等的关系。平均ETR被定义为国内、国外、州和当地应付所得税除以调整时间性差异后的税前账面收益。结果表明,有很高程度的负债、资本密集度和涉及自然资源的行业有最低ETR,ETR水平和企业规模没有重大的关系。
Zimmerman(1983)考察了企业规模、行业分类和平均ETR之间的关系,研究的目的是确定规模是否可以作为政治成本的代表。他用时间序列分析了1947~1981年的平均ETR。企业的平均ETR分年度把不同规模的企业分成四等份。最大规模部分又进一步分为最大50家,尽管不是严格单调,企业规模和ETR水平有正相关的关系。这个关系在石油行业有很强的显著性,因为应计制会计方法的使用同企业规模是相关的,如大企业趋于用增加更多收益的会计方法 。用总收益的定义减少了一部分由于应计制而引起的系统性差异,税被定义为联邦、国外和州所得税减应付递延税款的变化额。销售收入用来作为企业规模的代表。用COMPUSTAT或IRSr的SOI数据所得结果都是稳定的。
Porcano(1986)通过检验1982~1983年超过1300家企业平均ETR的结构,研究了公司所得税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他认为,整个低的平均实际税率和实际递减所得税表明,如果税的增长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在公司税领域需要进行税收改革。
Shevlin和Sue Porter(1992)在其研究中比较了两个企业规模有重大差异的样本的ETR,税前ETR用世界范围的改革前账面收益和世界范围的改革前经营现金流量,两个样本没有重大的差异。然而,改革前小公司的ETR比大公司明显要高。改革后两个样本无重大差异。他据此得出结论,税收改革增加了大公司的税收负担。回归模型是用行业内的数据估计的。
Kern和Morris(1992)也检验了Zimmerman(1983)和Porcano(1986)的研究。这个研究包括了复制和扩展,考虑了20世纪80年代几次主要的税法改变对结果的影响。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行业间或行业内的企业ETR没有重大的差异。Zimmerman的“规模影响”表现了更多的“行业影响”,只有一部分企业有同样结论(如石油行业)。
研究设计及统计结果
具体ETR基本介绍请参照王延明(2002),本文ETR计量采用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参数及非参数分析方法。
其中:ETR2:公司实际所得税率;TE:所得税费用;PTI:税前会计利润;ΔDT:当期递延所得税变化额;DV: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七项,不包括坏账准备);IG:投资收益;CD:收到的现金股利;CBI:收到的现金债券利息。
第二种ETR计量方法即将税前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因为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权益法记账的投资收益也是不计所得税的,只有分回股利或利息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以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1994~2001年8年的全部数据为总体,采用了参数及非参数分析方法。在计算各年ETR时剔除了下列公司的数据:
1.数据有缺失的公司;
2.利润总额小于等于零或所得税小于零的公司;
3.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尚未弥补完的公司;
4.金融类(代码为I)上市公司;
5.由于我国在1998年才开始要求披露现金流量表,因此无法计算1994~1997年的ETR2;
6.在ETR计量结果中剔除了各年样本1%的极端值。
一、ETR与公司规模
研究中采用三个变量来计量公司的规模:总资产、净资产及主营业务收入。检验中采用参数及非参数两种方法,检验规模最大组与规模最小组,其结果见表2。
表2 不同规模上市公司间ETR统计检验
年度 参数及非参数检验 总资产 净资产 主营收入
ETR1 ETR2 ETR1 ETR2 ETR1 ETR2
1994 分组T检验(t值) 1.4706 - -1.3515 - -1.6534 -
Mann-Whitney检验(Z值) -2.1187** - -0.5850 - -1.2137 -
1995 分组T检验(t值) 0.4062 - -0.9873 - 0.4167 -
Mann-Whitney检验(Z值) -0.3957 - -0.6837 - -0.3057 -
1996 分组T检验(t值) 1.1161 - 0.1812 - -0.2936 -
Mann-Whitney检验(Z值) -1.3943 - -0.3601 - -0.4975 -
1997 分组T检验(t值) -0.7334 - -0.4812 - -4.4227*** -
Mann-Whitney检验(Z值) -0.4939 - -0.0057 - -4.2980*** -
1998 分组T检验(t值) -2.3473** -0.3367 -2.0023** -0.7445 -3.7058*** -2.0947**
Mann-Whitney检验(Z值) -1.7697* -1.1827 -1.8926* -1.4100 -3.6918*** -3.1948***
1999 分组T检验(t值) -2.9055*** -1.4481 -3.8274*** -1.9917** -5.0043*** -2.2841**
Mann-Whitney检验(Z值) -2.3748** -1.9955** -3.3622*** -2.7973*** -4.2792*** -3.6080***
2000 分组T检验(t值) -2.0020** -1.7100* -2.1508** -1.0015 -1.3269 -1.2057
Mann-Whitney检验(Z值) -1.6440* -1.6126 -1.6659* -0.7544 -1.7326* -1.4122
2001 分组T检验(t值) 0.835 0.776 1.352 1.212 1.257 1.326
Mann-Whitney检验(Z值) -1.3471 -1.445 -2.234** -1.696* -1.393 -1.644*
说明:*表示在10%的水平显著;**表示在5%的水平显著; ***表示在1%的水平显著;双尾检验,下同。
从检验结果看,1998~2000年不同规模上市公司的ETR有显著的差异,即规模大的公司比小公司有更高的平均ETR;尤其以总资产作为规模的代表,统计最为显著;但到2001年,以净资产为代表的结果显著,以主营收入为规模代表的非参数检验在10%水平上显著,以总资产为规模代表的结果不显著;1997年以前除1997年以主营收入为代表的不同规模上市公司有显著差异及1994年以总资产为代表的非参数检验结果显著外,其他参数及非参数检验结果都不显著,说明1997年以前规模与ETR没有明显的关系;另外,ETR2计量的结果要弱于ETR1,可能是由于ETR计量中仍有部分影响应纳税所得的因素没有剔除,从而影响了ETR2计量的稳定性,进而影响统计结果。
二、ETR与地区
区域划分按传统的划分方法可以分为三大地带,但由于经济特区是个非常特殊的群体,其所得税政策更是特殊,因此将经济特区单独作为一类;上海对于中国经济来讲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区,又由于有浦东开发区是经济特区,由于其特殊性,将其单独列为一类。具体划分如下:
1.东部地区(除特区及上海),包括辽、冀、京、津、鲁、苏、浙、闽(除厦门)、粤(除深圳、珠海、汕头);
2.中部地区,包括黑、吉、晋、豫、鄂、湘、赣、皖;
3.西部地区,包括陕、甘、青、宁、新、川、渝、云、贵、藏、桂、内蒙古;
4.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
5.上海。
检验中也采取了参数和非参数检验两种方法。不同的是采用了多个独立样本的检验,即单因素方差分析和Kruskal-Wallis检验。结果见表3。
表3 各年度不同地区ETR统计检验
年度 参数及非参数检验 ETR1 ETR2
1994 ANOVA(F值) 7.3364*** -
Chi-Square 34.6661*** -
1995 ANOVA(F值) 8.8318*** -
Chi-Square 32.2185*** -
1996 ANOVA(F值) 4.8398*** -
Chi-Square 20.8874*** -
1997 ANOVA(F值) 3.6497*** -
Chi-Square 17.1768*** -
1998 ANOVA(F值) 11.5318*** 5.1345***
Chi-Square 47.4238*** 35.0071***
1999 ANOVA(F值) 10.7489*** 6.2380***
Chi-Square 50.5259*** 44.3242***
2000 ANOVA(F值) 6.7890*** 4.6642***
Chi-Square 30.9046*** 21.1336***
2001 ANOVA(F值) 3.191** 3.290**
Chi-Square 13.345*** 19.551***
从上述检验结果来看,各年度两种计量方法的统计结果都极为显著,说明地区是影响ETR水平的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与法定税率的结果 相吻合。
三、ETR与行业
统计中使用的行业分类为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标准:
从上述检验结果(略)来看,非参数检验的结果全部非常显著,而单因素方差分析在1998年以后的结果非常显著,即1997年以前行业间的ETR差异不显著。
用ETR2所做的结果与ETR1类似(表格略)。结果显示,行业间的ETR的差异,纵观各年度,A(农林牧渔)、C5(电子制造业)的ETR较低,而C0(食品饮料)、C4(石油化工)、C8(医药)、E(建筑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J(房地产业)的ETR相对较高。
结论及局限性
本文主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从规模、地区和行业的角度进行了分析,首先从规模、地区和行业角度描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执行33%法定税率的状况;然后分析了不同规模、地区和行业上市公司的ETR,采用ETR的原因是它可以对公司的所得税优惠给出一个综合计量结果,参数和非参数检验结果的结论基本一致。从1994~2001年历年的ETR分析中可知:
1.不同地区上市公司的ETR有极为显著的差异,这是导致上市公司所得税负不同的最重要的原因,这也是我国在改革开放时期为吸引外资而划出优惠地区所带来的直接结果。
2.行业间所得税的实际负担也有差异,综合各年度看,农林牧渔、电子制造业有较低的ETR,而食品饮料、石油化工、医药、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房地产业的ETR相对较高。
3.文中采用了三种不同的标准作为规模的代表,即总资产、净资产、主营收入,结果发现,1998年以后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的ETR有显著差异,即规模最大类的公司比最小类的公司的平均ETR要高。按照Zimmerman的解释:(1)锁定避税,即权益和折旧在短期内是锁定的,公司很难短期内进行调节;(2)多样化经营,公司越大越可能多样化经营,因此很少发生经营损失,但平均ETR越高 。
4.从规模、地区和行业看,一个现象是1997是一个分水岭,即在此之前,上述因素对公司ETR影响非常小(地区除外),而1998年以后则影响非常显著。这可能是因为1997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规模比较小,国家为培育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实行普遍的优惠政策;1997年以后随着超级大盘股,如宝钢、中石化及中国联通的上市,整个上市公司的规模和行业结构有了重大变化,从而更加符合经济规律,而统计结果与经济理论的解释也较一致。
文中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检验中只考虑了单因素变动(即规模、地区和行业)对ETR的影响,没有考虑其他因素交叉及综合影响;
2.限于上市公司公开数据资料,无法完全对会计所得及应纳税所得作更加精确的调整。
上述局限性可能对本文的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待于进一步的经验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