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意见”与“利害关系人”互动关系研究

时间:2004-01-06
字体:

为扭亏或配股,部分上市公司即使被出具“保留意见”也坚持其不当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对CPA施加压力;CPA一方面受职业操守的自律,一方面面临经济利益的损失,其独立性将受到影响。所以监管部门在对“配股资格”和“摘牌”进行审批时应充分尊重和利用CPA的审计意见。

 

“保留意见”与“利害关系人”互动关系研究

 

港澳上证    李树华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CPA)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鉴证之本质,在于超然独立之CPA,能以其专业能力及其敬业态度,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及审计准则,妥善运用其审计意见,作为企业利害关系人之决策参考。一旦CPA认为财务报表有重大违反一般公认原则,或CPA之查核范围受限等原因,以致使财务报表虽尚能允当表达,但已有上述缺陷应作局部保留时,便会签发“保留意见”之审计报告(但严重时会签发“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报告),以提醒利害关系人注意此事之可能影响。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于找寻“各利害关系人”对“保留意见”的反应以及其对CPA独立性的影响。

“利害关系人”反应及CPA的可能对策

    (一)“利害关系人”对“保留意见”的可能反应

    总体而言,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主要“利害关系人”为:

    1.监管机构:如证监会(特别是审核新股上市、配股等部门)、财政部会计司、中注协以及各地证管办等机构,如监管机构十分重视CPA出具的“保留意见”,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则管理当局必然会十分不愿意被出具“保留意见”,因而会对CPA施加相当大的压力,以尽量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投资者(特别是指流通股持有者):若投资者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及CPA的审计意见作为主要决策信息,则公司之股票价格可能会受“保留意见”的较大负面影响,股价下跌也会对管理当局带来较大压力(如配股价受二级市场价格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会对CPA施加较大压力,以尽量避免被出具“保留意见”。

    3.债权人:债权人若以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则被审计单位的资信水平就可能受保留意见(特别是关于“资产计价”和“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保留意见)的较大影响。

    4.管理当局:除以上三方面会对管理当局带来压力外,若高级管理人员的酬劳主要取决于经营业绩和认股权计划,则其切身经济利益亦受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较大影响,因而会尽量避免被出具“保留意见”。而若监管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并不重视审计意见,管理人员领取的亦是固定报酬,则管理当局将并不在意CPA出具何种审计意见。

    在以上被审计上市公司的各类利害关系人中,监管机构除可直接监督上市公司外,也可直接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因而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较大压力,这是促使CPA保持独立性的最重要力量。

    而投资者与债权人因非审计聘约的直接当事人,亦无机会与CPA直接接触,而多是利用CPA鉴证意见作为其决策参考,而不会反过来直接影响CPA之意见表示。当然,如投资者与债权人因信赖CPA的审计报告遭受了经济损失,而CPA又确实有疏忽,则CPA也极有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诉讼成本的压力毕竟较为间接且较少发生,所以对CPA的制约并不十分显著。

    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反应及影响力,与上述投资者及债权人有很大不同。如“保留意见”会引起监管机构(特别是如证监会)的高度重视,又会引起公司股价下跌及资信水平的下降,则必将影响管理当局之业绩水平及报酬(包括职位升迁等非货币性收益)。又因为很多高级管理人员多持有本公司股票,则其投资报酬亦会受到“保留意见”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此利益直接受影响的情况下,管理当局当然不会乐于见到“保留意见”。而管理当局又恰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当事人,因而有机会使用其最后之法宝,即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要胁,迫使CPA避免签发“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保护其自身利益。

    (二)CPA的可能对策

    有人主张CPA以“解除合约”作为对抗来自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不正当压力之利器,但丢失客户对CPA的经济利益亦会有较大直接不利影响,尤其是在会计师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之时,客户可能甚易找到“愿签发无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而受损者反而是愿“坚守职业道德、坚守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说,注册会计师足以对抗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之唯一工具--自律精神和职业道德--力量实在太薄弱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所面临之最大问题,在于相对于管理当局而言,其谈判力量实在太弱。注册会计师必须面对社会公众负法律责任,必须面对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事后监督,但却无权强迫被审计公司的管理当局接受他的意见,为了保护自己,注册会计师在签发保留意见时可能采取两种不同的态度:

    1、当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保留意见”不太重视时,管理当局的权益也较不受“保留意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CPA面临被撤换的压力较小,而更多的是需面对法律责任和有关监管机构的事后监管,此时CPA可能会多签发保留意见,以求自卫,此谓“自卫型保留意见”。

    2、当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保留意见”较为“在意”时,特别是当监管机构以CPA出具的保留意见作为监管上市公司的重要线索时,管理当局的权益可能因保留意见而受较大负面影响,因而管理当局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相当大的压力而避免被出具保留意见。此时若面临较大的被撤换的压力,CPA就会在预期诉讼和监管成本与流失该客户之成本两者之利弊得失间权衡。

    当然,CPA在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时,亦会考虑事务所的职业声誉。若CPA知道利害关系人相当重视“保留意见”,那么他们宁愿遭受失去客户的损失也要向证券市场披露违约行为,则他们就可让证券市场相信他们具备相对较高的独立性,以提升其职业声望。从长远来看,职业声誉是会计师事务所扩展业务的唯一法宝。因此,维持和提升其职业声誉是CPA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力,而避免法律责任和监管机构的处罚是其保持独立性的外在压力。

出具“保留意见”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 对上市公司而言

    蒋义宏先生等人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预期每股收益(EPS)<0,但接近于0,以及预期净资产收益率(ROE)<10%但接近10%时,会有强烈的利益驱动操纵利润使EPS>0,或者使ROE>10%,以确保其“配股资格”或避免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摘牌”(对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而言,配股临界点为RPE≥9%;避免“连续三年亏损”的其他利润操纵方法还有“第一年大亏,第二年扭亏”,“两年不亏,一亏惊人”,“相隔一年或两年的间隔性亏损”等手法)。

    对于那些真实业绩不尽如人意的上市公司而言,如不被CPA出具保留意见而又能达到上述目的当然最为理想,但当CPA对其会计处理提出异议而又坚持其职业判断时,上市公司就不得不权衡其利弊,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CPA出具保留意见,也要坚持其原有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显得十分必要(见1)。其主要成本为:

 

 

1                 保留意见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

收益

可能之后果

管理当局预期

投资者、债权人对此有负面反应,股价会下跌。

仍能达到“配股资格”或避免被“摘牌”.

CPA仍可顶住压力出具“保留意见“

实际

1.监管机构对“保留意见”相当重视,不少上市公司因此被“ST”。

2.被出具“保留意见”之上市公司配股审批较难,但尚无明文规定。

1尚未有一家公司被摘牌”.

2.”配股资格保留意见影响尚不明朗,但实质上配股获批准受影响.也即是这方面的收益不如预期.

管理当局感汉“既千如此,何必当初“!并思量以后年度的应对之策。

未来预期(若无相应增进CPA独立性的措施出台

1. 监管机构的监管加强,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配股审批较严。

2. 对股价有负面影响。

几乎没有

1. CPA会面临来自于管理当局的更大压力,出具“保留意见”更显艰难。

2.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以“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有可能发生。

    1、被审计单位可能会因为保留意见而受到监管机构(特别是证监会)的特别关注。上市公司拒绝接受CPA的建议作出相应调整,即使被出具“保留意见”也要坚持原有的会计处理方法,其最终的目的无非是想达到一些更重要的目标(如获得“配股资格” 或避免被“摘牌” ),在今年年报披露结束前,上市公司并不知道交易所(实际上是证监会)要实施“特别处理”规定,而对外披露或向证监会申报配股材料的会计数据仍按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准(即没按CPA审计意见作相应调整),也即是说,在1997年的年报编制、披露、审计过程中,上市公司实际上没有考虑这方面的监督成本。

    但实际上,今年的27家“特别处理”(ST)公司多是根据CPA的审计意见所提供的监管线索确定的(具体分析见后),而若今后在审查“配股资格”或“摘牌”决定时又要利用CPA的审计意见的话(我们将会在后文提出此项建议),实际上只要被CPA出具“保留意见”,那么上市公司不但达不到其预期的目的,反而会得到更糟糕的结局。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会给CPA施加更大的压力(以变更事务所相威胁),以避免被出具“保留意见”。

    2、被出具“保留意见”会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怀疑,从而会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如公司要配股,也就不利于确定较高的配股价)。而债权人亦会对公司的资信水平打一个折扣而不利于公司的对外举债。

    在收益方面,对上市公司而言,若没有上述第一方面(监管机构的监管)的成本,上市公司即使被出具“保留意见”仍能达到“配股资格”或能避免被“摘牌”,而若接受CPA的调整建议就会使净资产收益率小于10%而失去“配股资格”或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摘牌”,“两害相较择其轻”,即使被出具“保留意见”也要保“配股资格”或避免被“摘牌”当然是其理性选择了。

    (二)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出具“保留意见”若给上市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则对自身而言最大的成本可能在于:①已有的客户会以变更事务所相威胁,若CPA不屈从于客户压力而坚持职业道德,则易失去客户;②“坚持职业道德、坚守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反不易获得新的客户,而客户反而会倾向于聘请“灵活”、“易商量”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即职业声誉反成了其扩展业务的障碍,从而最终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之恶果。

当然,CPA坚持职业道德,出具“保留意见”,也有可能之收益:①保护自己,免受法律责任;②避免受监管机关处罚,并向监管机构表明其良好的职业形象;③提升职业声誉,以吸引真正有长远发展眼光的客户。

实证分析

(一)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之净资产收益率分布区间:利润操纵动机明显

    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极大关注。监管部门近年来也一直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作为控制参数来决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具配股资格。而每一家上市公司均十分看重自己的筹资功能,因而净资产收益率10%作为上市公司的“生命线”已成为影响上市公司诸多行为的最重要因素,这从2不难看出。

 

 

2           净资产收益率(用R表示)的分布特征(1997年)

R分布空间

R<0%

0R≤9%

10%R

合计

R<-20%

-20%R0

小计

0%R

<2%

2%R≤9%

小计

10%R<11%

11%R

小计

上市公司家数

11

3

14

13

19

32

32

16

45

94

比例

11.7%

3.19%

14.89%

13.83%

20.21%

34.04%

34.04%

17.02%

47.87%

100%

 注: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之上市公司,共94家。

    1.统计特征:

    2中,为研究需要,我们有意把净资产收益率分为三个大区间:A组:R<0%(即亏损组);B组:0≤R<10%(即盈利但没有配股资格组);C组:10%≤R(有配股资格组)。从2我们不难发现如下有趣的统计特征:

(1)在亏损组(A组内),绝大多数公司(11家)的净资产收益率均在-20%以下,只有少数几家(3家)的净资产收益率在0到-20%之间,这说明亏损组的上市公司的特征是亏损额较为巨大。

    (2)在B组(盈利但无配股资格)的32家上市公司有13家(占32家的40.62%)挤在净资产收益率0%≤R<2%的微利区间。而净资产益率2%≤R<10%的区间却只有19家,这说明B组的分布重心是微利区。

    (3)在C组(有配股资格组)的44家上市公司中,其分布特征更为显著:有31家上市公司(占44家的70.45%)的净资产收益率挤在10%至11%的狭窄区间内,而在11%≤R的广阔分布区间内却只有区区16家(占44家的29.55%),其分布密度的显著差异不难得到。这就是目前证券界普遍关注的“10%现象”。

    2. 信息含量

    实际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这种典型行为特征是与特定的政策规定息息相关的,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最佳佐证。关于配股,证监会至今前后有三次下发规定;关于配股的政策约束也越来越严厉,而从后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上市公司的行为也更加“整齐划一”地靠向净资产收益率10%,这可以说是证券市场中的又一大“中国特色”。

    除配股外,有关“摘牌”和“特别处理”的规定又给上市公司莫大的压力。在中国,公司要取得发行额度十分不易,公司股票上市后又被摘牌,不仅对股东是莫大损失,而且丧失上市资格也意味着一种宝贵稀缺资源被白白浪费,对当地各级官员的“政绩”也是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上市公司被摘牌对各方利益关系人而言,无疑是最严厉的处罚。所以,宁愿在财务处理上玩一些花样被CPA出具保留意见,也不愿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被判处“死刑”,自然也是上市公司不得已下的“理性选择”。

    针对上述政策的描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到下述结论:

    (1)对A、B组而言,其最大的“盈利管理”动机便是避免“连续三年亏损”被“摘牌”。其实,要做到“连续三年不亏”也并不太难,因为只要第二年多分担些第三年的亏损,则可较为轻易地做到一年巨额亏损,而随后一年微利了(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类似的做法)。从A、B组的分布特征我们也不难得到上述结论。但这样做无疑会违背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会计政策选择一致性等诸多相关会计原则或相关财务制度,因而被CPA出具保留意见(甚至是否定意见)也就是在迫不得已下的无奈选择了。

    (2)对于C组而言,其最大的“盈利管理”动机便是争取“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对于其净资产收益率今年不足10%但相差不多的上市公司而言,便要想方设法使其达到10%;而对今年业绩已是达到10%的上市公司而言,为“稳健”计,留些余力(推迟确认收益,提前确认费用)以应来年“不时”之需便也是其“理智”之选择了。

    2我们也不难看出,在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9%,10%)区间的上市公司为0%,而[10%,11%)区间的上市公司为34.04%,其对照之鲜明给我们留下极其深刻之印象,这说明:1997年上市公司被CPA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之深层次原因在于上市公司为保证“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和避免被“摘牌”这个目的而存在明显的盈余操纵现象,因而拒不接受CPA意见而相应调整财务报表。

    (3)若消除CPA审计意见的影响后,这些上市公司之净资产收益率绝大多数是会低于10%。这其实也给了证券监管部门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坚持“实质大于形式”,以消除审计意见影响后的真正净资产收益率来作为审核标准还是维持现状呢?

    (二)ST公司之审计意见分析:极好的监管线索

截止6月20日,沪深共有27家上市公司被证交所予以特别处理。这些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如何呢?下面我们对其作一简要分析。

    1、统计特征(见3

 

3                   ST公司之审计意见一览表(1997年)

序号

股票

代码

公司简称

特别处理的主要原因

审计意见

类型

主要会计师

事务所

1

0014

ST深华源

1996年度亏损,年度审计意见涉及金额较大

保留+说明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2

0015

ST中浩A

考虑到保留意见影响,调整后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保留+说明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3

0030

ST英达A

公司近年来财务审计报告连续存在保留意见

保留+说明

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4

0049

ST深万山

公司19961997年连续出现巨额长期投资的保留意见

保留+说明

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5

0413

ST宝石A

CPA称主产品生产线已停产半年

拒绝表示意见

普华大华会计师

6

0503

ST海虹

1997年出现巨额亏损,且工程租赁本息增加

标准无保留

海口会计师事务所

7

0506

ST峨眉

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标准无保留意见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8

0511

ST辽物资

最近两年亏损

标准无保留意见

沈阳会计师事务所

9

0515

ST渝钛白

最近两年亏损

否定意见

重庆会计师事务所

10

0518

ST苏三山

与注册会计师意见不符

保留意见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11

0548

ST湘中意

最近两年亏损

标准无保留意见

湖南会计师事务所

12

0558

ST辽房天

最近两年亏损

标准无保留

沈阳会计师事务所

13

0569

ST长钢

每股净资产1.00,调整后为0.28

无保留+说明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

14

0669

ST吉诺尔

CPA1997年度主营产品生产不足正常年份的5.75%

无保留+说明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

15

600083

ST红光

上市当年即产生巨额亏损

保留+说明

蜀都会计师事务所

16

600606

ST嘉丰

没披露

无保留+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17

600633

ST双鹿

最近两年亏损,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保留+说明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18

600647

ST粤海发

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标准无保留意见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19

600670

ST北华联

最近两年亏损,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保留+说明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

20

600813

ST鞍一工

最近两年亏损

保留+说明

辽宁会计师事务所

21

600831

ST黄河科

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保留意见

陕西会计师事务所

22

600837

ST农商社

最近两年亏损,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无保留+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3

600852

ST中川

目前公司有重大境外诉讼和纠纷等不可预见情况

保留

蜀都会计师事务所

24

600855

ST北旅

1997年严重亏损,1998年扭亏面临巨大压力

无保留+说明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25

600862

ST通机

19961997年主营亏损,19981-5月主营继续亏损。

保留+说明

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26

600892

ST劝业

1997年被出具保留意见,1997年较大亏损

保留+说明

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

27

900935

ST金泰B

最近两年亏损

标准无保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资料来源:根据1997年年报整理

 

3我们不难看出:(1)在沪深27家被予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中,除7家(占25.93%)被CPA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其余20家(占74.07%)均被CPA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在2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性质较为严重的审计意见(如保留、否定和拒绝)占绝对比例(15份,占20份的75%)。(3)新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份“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报告”均在ST公司之中。(4)有近十家公司是直接由于CPA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被特别处理;如:ST深中浩(0015)、ST深华源(0014)、ST莱英达(0030)、ST深万山(0049)、ST宝石(0413)、ST苏三山(0518)、ST吉诺尔(0669)、ST劝业(600892)等。

    2、信息涵义

    本来,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异常状况或其他异常情况而被特别处理与该公司当年度所获得的审计报告本无必然联系,因为,即使该公司存在财务异常或其他异常情况,只要管理当局在财务报告中作了如实确认、计量或披露,CPA仍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上述ST公司所获取的审计报告多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这一事实也显著表明了:

    (1)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像上述的27家ST公司几乎均为严重陷入经营困境的公司,使投资者(或债权人)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甚至会遭受经营失败(破产清算等)的损失。对这些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CPA理应予以高度重视。

    事实上,附表的资料也表明,中国的CPA们确实对此已给予了高度关注。如上述27家ST公司中出现了新中国证券史第一份“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同时,性质相对较为严重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也占绝对比例(而其他上市公司被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多为性质较轻的无保留意见加说明段审计报告)。

    (2)CPA的审计意见实际上为监管机关选择重点监管对象及投资者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线索。一方面,CPA具备相当高的专业能力,加之一般多为常年审计,是除公司管理当局本身外最清楚被审计上市公司情况的人;另一方面CPA具备独立性,同时为规避自己的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他也会尽量为报告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当有价值的信息。投资者在细心阅读这些CPA与管理当局存在分歧的审计意见的表述情况后,自然会对出现分歧的焦点问题产生更清楚的认识,从而对ST公司及可能跨入这一行列的公司多一些风险防范意识。

    正如前所述,从某种程度上讲,深中浩、宝石A、苏三山、吉诺尔等近十家上市公司就是由于CPA出具的审计报告而被予以特别处理的。另外还须注意的是,若考虑CPA出具的审计意见,在消除这些审计意见的影响后,这些ST公司的真正财务状况比公司管理当局披露的状况要糟糕得多。

结论与建议

保持和增进CPA的独立性对证券市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不然虚假的财务信息充斥市场会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从而会退出市场,甚至导致股市崩溃,这在西方已有前车之鉴。如前文分析,如果我们把博弈的双方(“上市公司”和“CPA” )均作为“经济人”来看待时,则他们在作出决策时均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政策制定者,应该明了双方的动机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切实增进CPA的独立性,以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报表质量。

    (一) 主要结论

    结论一: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拒绝按CPA的专业意见对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即使被CPA出具“保留意见”也要坚持原有做法,其根本的动因在于要确保“配股资格”或避免连续三年亏损被“摘牌”。通过对94家被CPA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的个案分析,我们很清晰地确认了上述判断。

    结论二:CPA的审计意见为监管机关提供了极好的监管线索,这是很多上市公司始料未及的。27家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有20家被CPA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而近10家上市公司是直接由于CPA出具的保留意见而被特别处理。

    结论三:近年来,CPA的独立性和执业质量较往年有了很大提高,关注公众利益和执业风险已逐步深入到CPA的执业理念之中。从1997年度审计意见来看,其揭示的内容也日见关键和重要。据报载,社会公众对CPA的信任度已由1996年的45%上升为目前的81%,这表明CPA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结论四:由于目前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保留意见”日益重视,“保留意见”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带来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因而可以预计在以后年度CPA会面临来自于管理当局的压力亦会越来越大,出具“保留意见”更显艰难。另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以“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有可能发生。

    结论五:增强CPA独立性、提高报表质量是一个多管齐下的系统工程,绝非某单一措施就能奏效。众所周知,公司改制上市“报表模拟”过程中的“盈利操纵”行为更为显著,但招股说明书中的审计意见无一不为标准无保留意见,这仅仅是因为如被保留就不可能批准其上市,所以最终CPA只能出具无保留意见。

    (二) 政策建议:

    建议一:监管部门在对“配股资格”和“摘牌”进行审批时应充分尊重和利用CPA的审计意见。

    为达到“配股资格”或免于被“摘牌”,不少上市公司往往有强烈的动机来操纵会计利润。这一行为极易造成财务信息失真并最终使社会公众对财务信息失去信心,从而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若证监会对这一现象不加以有效遏制的话,极易造成上市公司“CPA你出你的审计意见,我按我的目的做我的财务报表”的现象。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即使没有真正起色,照样能做到“报表”达标,配股照配,摘牌没门。长此以来,证券市场将充斥着虚假的财务信息,提高报表质量,培养理性投资者又从何谈起?为切实提高报表质量,我们特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在配股或“摘牌”审查中,若CPA出具的保留意见牵涉到利润调整,只要CPA意见正确,应将按CPA意见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作为上市公司的真实会计数据,以考核是否达到“配股资格”或是否应“摘牌”。

    2、若CPA出具的审计意见有说明段,其帐面处理符合即使形式上合规,但若涉及到重大关联交易、非常损益、潜亏挂帐等项目,主管部门也应以“实质大于形式”为判断原则,以确定其真实的经营业绩并相应地决定其“配股资格”。

    3、若CPA出具了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则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该上市公司的监管。在组织必要力量对其实际情况加以调查后,相应对其采取ST处理,暂停交易乃至摘牌等措施。

    4、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数据摘要一栏中增加披露“消除审计意见影响后的会计数据”(此项须经CPA确认),以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并极大地方便监管机关的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第二年的“重大事项说明”中应详细披露“以前年度审计意见的消除情况”,以督促上市公司按照CPA的专家意见调整帐务报表,改善会计处理,以切实提高报表质量。

    建议二: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尽管一些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其合理性,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也有不少上市公司为获得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审计报告,“变更事务所”便成为其对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杀手锏,琼民源和黄河科技在两年内三换会计师事务所便是明证。而在目前大多数公司大股东“一锤定音”的情况下,证监会支持CPA顶压力的诸多措施(如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申述异议)也往往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特此建议:

    1、 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信息披露:

    (1)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日内上报证监会、交易所有关部门,并在五日内发布公告。在公告和报告书中,应表明该项变更是否已获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过去两年间发布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和前任CPA应对上述意见的实质作详细描述。

    (3)上市公司应对变更理由作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年会计年度内,客户与前任CPA是否存在对会计原则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及程序方面存在分岐;如有,应描述每一项分歧。

    (4)上市公司须从前任CPA处获得一份声明书以表明其是否同意其对上述项目所作的陈述。若前任CPA不同意,须列示每一不同意的具体方面。

    2、 加强对无正当理由一再变更事务所的上市公司的监管。

建议三:进一步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强化CPA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这是从前述外在压力方面增进CPA的独立性。

建议四:对坚持原则的事务所应大力扶持。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不少坚持原则的事务所市场占有率并不高(市场倾向于聘请“灵活”、“易商量”的事务所),被更换的频率也较大,这说明让CPA坚持原则的内在动力不足。证监会可公开支持这一类事务所,以增强其维持和提升职业声誉的内在动力。

    建议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大力加强对CPA的后续教育。

    注:重要说明:为表述方便,本文中“保留意见”泛指“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所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即包括“无保留+说明”、“标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说明段”、“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等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