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的申华收购案及其引出的法律思考

时间:20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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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是土生土长的浦东公司,有机会获得浦东开发的许多投资项目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作为“三无”公司,申华没有行政干预,机制极为灵活,这一切对于搞大事业的国内外大财团怎能没有吸引力呢?

 

扑朔迷离的申华收购案及其引出的法律思考

 

贺宛男

 

沪深股市开市以来,上海市场从来是股权购并的主战场,而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多是上海本地的上市公司,被异地公司尤其是南方公司“吃掉”。如果说以前发生的十余起购并案都是一家企业瞄准一家目标公司,且多系买“壳”上市,现正在激烈争夺的“申华购并战”,却是两家企业抢着在二级市场举牌,是两家实力雄厚的南方财团,争抢上海本地的一块“大肥肉”。

截止1996年12月11日,广州三新公司两次举牌,持有申华股份1260万股,占7.038%;深圳君安投资公司6次举牌,持有申华股份2719万余股,占15.19%,对申华的接连8次举牌已锁定股权22.228%,合计近4000万股,按12月11日申华收盘价25.84元计算,市值已超过10亿元。若按20元收购成本,三新和君安各自得投资2.7亿和5.4亿元,即使双方头一个5%可以在较长时间内默默收集,假定收购成本10元,而在11月4日三新第二次举牌后,申华股价几乎没有跌过20元,这样如果不是“对敲”违规操作,平均收购成本至少不会低于16元,有魄力锁定20%的申华股权后,至少得出资6.4亿元。

鲜明的特点

申华股权购并有几个十分鲜明的特点:

1.目标公司上海申华实业是一家股权极度分散,业绩良好的且有巨大潜力的企业。

在上海股市,共有5家无国家股、无法人股、无B股,全是A股流通股的“三无概念股”,其中3家因为业绩不佳已失去配股资格,有资格配股的延中经1993年“宝延事件”也已“名花有主”,剩下的唯申华一家。在这5家企业中,申华股权最为分散,由于历史原因,申华原发起人川沙县乡镇工业公司等所持股份均已抛售。申华董事长瞿建国曾想通过由申华职工共同投资的“申华工贸公司”作为申华的大股东,“申华工贸”1993、1994、1995年在申华大股东榜上确也连续出现,但终因这些股份依法可以流通,申华股价又节节攀升,“申华工贸”年年减持,至1996年终于从大股东榜上消声匿迹了。与此同时,瞿建国又想通过由他个人出资设立的“建国基金会”充当申华大股东,可瞿个人更是势单力薄,只当了两年大股东就当不下去了。到1996年中期报告,其前三名大股东分别只持股3.12%、1.39%和0.74%,且在三新、君安举牌前夕已尽数抛售,第四大股东即为董事长瞿建国,持股0.68%。实际上,谁只要持股5%,且取得董事会的配合,就可以以第一大股东身份入主董事会,进而控制整个申华公司。而在今年前8个月,申华平均股价不过7.59元。持股5%(900万股)只需6800万元。至第二年配股时若以5元配股价就可筹资2.68亿元,一进一出这是一桩多好的买卖。

不仅如此,申华公司除业绩良好外,资本增值极快。公司于1987年改制时以100万元股本金起家,10年来,股本已达1.79亿元,净资产从100万元增至3亿元,增长300倍,净资产从150万元增至7.4亿元,增长493倍,10年前1元一股的申华,按12月11日22.84元收盘价计算,已达4625元,增长4625倍(附表1)。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上海股市无人能望其项背,如果说上述数据说明的还是过去,即未从未来看,申华公司还拥有多处物业,今年11月28日封顶,位于宁波路外滩高28层、建筑面积达3.2万平方米的申华金融大厦尤其让人垂涎。在外滩这样的大厦至少2.5万元/平方米,3.2万平方米就是8亿元,二级市场摊下去的购股成本无论怎么算都是划得来的。上海作为中国乃至国际金融中心,有多少国内外大公司想把总部迁至上海,拥有这样一座大厦就是身份的象征;市场就有君安想把总部迁至上海不惜一切代价收购申华的传闻。此外,申华是土生土长的浦东公司,有机会获得浦东开发的许多投资项目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作为“三无”公司,申华没有行政干预,机制极为灵活,这一切对搞大事业的国内外大财团尤有吸引力。

申华公司历年经营业绩和股本扩张一览

年份

总股本(万元)

每股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增资扩股

1991

500

0.335

2.32

91/2  配股400万元,价1.5元

1992

1000

0.95

5.95

92/6  1配1,价9.5元

1993

2700

0.60

5.95

93/3  10送7配10,价8.75元

1994

7020

0.46

4.20

94/1  10送10后配3,价5.8元

1995

11934

0.28

2.52

95/3  10送1

1996

17901

0.17

2.69

96/7  10送2配3,价3元

 

2.收购公司有备而来,实力非凡。

头一个举牌的广州三新是家房地产公司。据介绍其总资产达15.95亿元,房地产投资总规模达40亿元。在君安尚未举牌前曾公开承诺,如果能入主申华董事会,将自愿锁定所持7%股份作长期投资,表明其决不是炒作一把派发的小角色。第二个举牌的君安投资,更是大名鼎鼎的君安证券的关联企业,特别是其举牌时间之急促更是前所未有,从11月20日首次举牌以来,每一次举牌中间都只隔两个交易日。须知这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极限——举牌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购进该种股票,限期一过,立即举牌、再举牌,从5%一直举至15%。这种不给对方有一点喘息机会的举牌作风,除以表明其实力非凡外,更在暗示君安虽然晚来一步都志在必得。(附表2

申华近期被八次举牌一览

10/23(周三)

三新举牌

持股900万股

5.028%

11/4(周一)

三新再次举牌

增持至1260万股

7.038%

11/20(周三)

君安举牌

持股9032215股

5.045%

11/25(周一)

君安再次举牌

持股12643345股

7.063%

11/28(周四)

君安三次举牌

持股16276934股

9.0928%

12/3(周二)

君安四次举牌

持股19906934股

11.12%

12/6(周五)

君安五次举牌

持股23541934股

13.15%

12/11(周三)

君安六次举牌

持股27191934股

15.19%

注:1993年11月10日,万科曾举牌,持有申华股票135万股,占5%。申华邀请万科委派两名董事;

    1995年10月,万科所持申华股份已抛售,该两名董事自动辞职。

 

3.两家大股东在外部争相举牌,与申华公司内部分成两派、各持一辞互相交织。公司11名董事中,以常务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一方的7名董事(后又变成6名)明确表示支持三新,以董事长为代表的4名董事(后又变为5名)则认为对三新了解不够。双方分别召开董事会商议对策,多数董事一方已经和三新签订协议,三新领导层已经有4人进了申华董事会甚至当了董事长,如果没有后来的君安,三新入主申华已经木已成舟。之所以又功亏一篑,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且未经股东大会选举由董事会直接增补董事甚至董事长,法律依据不足;另一方面,董事长一方此会因董事不过半数也没有法律效力。于是双方各自发表声明乃至诉诸法院,一面申华公司外部有8次举牌,另一面申华公司内部有四起诉讼,一起是董事长代表公司诉两名董事越权召开董事会,推行新的董事、董事长的侵权案;三起是三名股东各自状告公司董事会,诉11名董事中,有三名系董事会直接推行未经股东大会认可,董事会“侵”股东大会的“权”,四起诉讼都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围绕申华购并案的上下内外,又引出许多法律思考。

极好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个案

申华购并案是个极好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个案。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三块基石。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监事会成员负责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董事会实行监督。这里的前提是,董、监事都得由股东会选举。然而申华公司章程却规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所增补或解除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1996年4月修改章程时增加了“增补或解除的董事应提交下一届股东会批准”的条款。未经股东大会选举的申华公司的三名董事、二名监事就是这样产生的,即有无法律效力最终还得等法院裁决。认为没有资格的理由是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相悖,“小法应服从大法”;认为有资格的理由是这些董、监事实际上已工作了一、二年,主要是这次对大股东入主有不同意见才对他们的资格提出异议,更何况按公司法规规范的最终期限为1996年12月底,应该承认在法律衔接期内按公司章程产生的董、监事有效。

不管申华此案将如何判决,由董事会提名未经股东大会选举的董、监事,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不乏其例。一些国企改制公司,因袭领导干部由上级任命的惯例,往往由大股东一锤定音尔后公告一声了事。正因为如此,申华此案才具有普遍意义。

在董事会内部,董事长虽然也是一名普通董事,但他有召集主持董事会的权力。当董事长不召集会议可董事有话要说时怎么办?申华章程规定:“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请求,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会议的方式、时限由董事长决定”。多数董事根据前半句认定他们提出请求,董事长不召集就可自行开会,否则这一请求权利实际上就被剥夺了。董事长则抓住后半句认为未经他许可的方式和期限召开的董事会均属无效。这一诉讼后因董事长一方撤诉而未能公开审理,但其中提出来的问题同样带有普遍性:如何保护董事的民主权利和董事长的裁决权;董事长的裁决范围又有多大。

此外,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象申华公司那样,董事长已旅居海外一年多,其法定权力已全权委托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这样的授权是否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到底有多大?同样,在许多国企改制公司里,董事长不少是上级领导兼任,基本不在公司办公,这样的法人代表又如何履行法定义务?

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对公司外部来说,申华购并案对大股东如何按法定程度举牌、加盟乃至控制一家企业也提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首先,申华收购案开始前和进行中,双方有关人士已作过相当接触,并已达成一定默契。

目标公司的部分人员对对方何时举牌大致心中有数。这些人士(包括其亲属)完全应该视为内幕人士,对他们及其亲属的股票交易如何监管,两家收购公司合计8次举牌,如何判别其中没有“对敲”之类的违规操作以及一手举牌一手将关联企业所持股份派发出货的联手操纵行为?

另外,大股东是不是一定要入主董事会?又应该以怎样的合法程序入主董事会?如果大股东与部分董事(甚至全体董事)达成默契,通过董事会会议就可调整乃至改选董事长,象大众、中铝这样B股股权累计超出第一大股东国家股十几个百分点的公司,“老外”是不是也可以此类推,撇开国家股控制一家上市公司?对此有关上市公司又将如何依法保护?

当然,收购能不能成功,说到底是实力的较量。至目前为止君安遥遥领先于三新,但真要入主董事会,就一定要经过股东大会,收购者就得向全体股东公布必要的背景资料和对这次收购事件作出客观中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人们期待着在规范运作下,一家优秀的金融地产股在沪市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