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及防范措施

时间:20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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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全国证券机构最为集中、实力最强的城市之一。从非现场检查情况来看,深圳市各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较好,风险意识较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指标大部分合乎要求,经营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这种较为理想的状况固然与1996年以来股市行情好有直接关系,也是近年来监管机关加强监管力度以及各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控制,改善经营管理的结果。

 

深圳市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及防范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邓良毅

 

    深圳资本市场发育较早,证券经营机构发展较快,现有10家证券公司,3家证券分公司和203家证券营业部。目前运行基本正常,未发生现实的风险。截止199711月底,除联合证券公司外,9家证券公司总资产539亿元,总负债466亿元,净资产73亿元,实现利润17.8亿元,效益较好。从非现场检查情况来看,深圳市各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较好,风险意识较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指标大部分合乎要求,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比率全部达标,其它比例也只有个别公司不合乎要求,经营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这种较为理想的状况固然与1996以来股市行情好有直接关系,也是近年来监管机关加强监管力度以及各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控制,改善经营管理的结果。当然,我市证券经营机构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潜伏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

    1.普遍存在着较高的市场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波动较大,投机性强,而各证券公司自营规模均比较大,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

    2.不少公司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的现象,存在一定的支付风险;

    3.个别公司长期投资比例和拆入资金比例较高,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如南方证券公司上述两项指标分别高达387%和136%;

    4.个别公司证券回购余额仍很大,甚至有大量对个人的柜台回购债务,如君安证券公司柜台回购债务余额为18亿元,存在一定支付风险;

    5.少量证券经营机构仍从事透支业务,由于当前透支业务属非法业务,这些透支业务同时存在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6.股票盗卖和冒领股民保证金等金融诈骗案时有发生。

    7.个别公司存在虚假注资行为,资本金不实,抵御风险能力较差。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的监管措施

    1、出台了《深圳市证券经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使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有法可依。

    19916月,我分行根据当时深圳证券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颁布了一部地方性管理法规,该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规范深圳市证券机构的运作,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证券管理体制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该规定有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必须加以修改。因此,我们于1996年初即着手制订新的《深圳市证券经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半年多的反复修改,该办法于19969月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原则和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业务范围、事项变更、监督管理、风险资产比例管理、接管与终止等内容(其中“风险资产比例管理”是针对金融监管重心转向风险监管而补充的单独一章),涵盖了证券经营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每一个环节。该办法的颁布使我分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

    2、开发了深圳证券业风险监管软件系统,对证券公司实行非现场检查。

    根据人总行的布置,在对有关统计项目、指标和报表作了细致的修改、合并或调整后,我分行开发出了证券业风险监管软件系统,并与深圳市各证券公司实行了电脑联网,从而建立了一个自动化的证券公司非现场检查系统。证券公司非现场检查系统的开发运行为我分行及时监控深圳市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对深圳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检查,编写和出版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南》。

    防范金融风险仅靠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管是不够的,建立和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证券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机构,相对于银行来说,其各种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不统一,不成熟,不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并结合人总行关于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精神,我分行对深圳市九家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检查,内容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制度、稽核审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自营管理制度、电脑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涵盖了证券公司主要的经营管理环节和风险点。检查方法首先是仔细阅读各公司文本制度,并评价其内容是否齐备、规范,是否覆盖了证券公司运作的主要环节和风险点,然后,实地检查公司员工对这些文本规章制度的熟悉情况和实际遵守程度。检查完毕后,我们就深圳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的基本状况以及每个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写出了专题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从检查情况看,深圳市九家证券公司均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组织框架上基本形成了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文本制度建设比较健全,基本覆盖了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环节和主要风险点。有些公司的某些业务管理制度还非常严密具有独创性。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章制度也基本上能够得到落实和遵守。但各公司普遍存在着董事会、监事会没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挥决策、监督作用,甚至流于形式问题;不少公司稽核审计部门力量不足,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个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某些主要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无章可循,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基于这些情况,我们根据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运作的基本原理,在吸收现有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比较好的作法的基础上,统一制订了一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南》,以统一、规范深圳市各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4、制订一套系统的考评体系,全面考核深圳市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对其进行综合评级。

    199612月,我分行下发了《关于实施资产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的通知》,对深圳市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实行综合评级制度,以全面考核深圳市金融机构在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的情况,有力地促进了深圳市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

    5、加强日常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

    去年以来,由于股市行情好转,证券经营机构盈利增多,在高盈利的趋引下,个别证券经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远程交易室,严重地违反了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为了严肃金融法纪,清理非法金融机构,我分行多次下文禁止开设远程交易室,并查处了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证券经营机构,维护了深圳市的金融秩序。同时,认真作好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把好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关。

深圳市证券经营机构

防范经营风险的实践

    近年来,深圳市证券经营机构在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公司决策层风险意识增强,真正树立起稳健经营的指导思想。经营思想决定经营风格。

    长期以来,证券经营机构把经营重点放在业务拓展和数量扩张上,对加强内部管理、防范规避风险注意得不够。近年来,在一些现实风险案例的教育下,加上监管机关的反复引导宣传,各证券经营机构决策层风险意识明显增强,在业务拓展的同时比较注意规避风险,在资产扩张的同时比较注意提高资产质量。另外,经营与管理并重,从管理中要效益。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决策风险。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董事会、经营班子、各部门层层授权经营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避免“内部人控制”,决策权过于集中等流弊。近年来,深圳市各证券公司在人民银行等主管机关的督促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基本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了公司内部的授权经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制订、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加强内部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自去年我分行对深圳市各证券公司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后,各证券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其内控制度进行了整改。所有证券经营机构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我分行编写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制订完善了其各种业务管理制度,并在实际运作中严格实行,以堵塞漏洞、查错防弊、消除隐患。

    4、加强对各级员工的培训教育,使所有员工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其法纪观念和风险意识。

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应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堵塞风险漏洞:

    1、对证券公司实行大额资产报备制度,以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2、与证管办、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联合严格执法,坚决制止透支、手续费返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进一步完善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规章,严格制订开户、委托买卖、转托管、保证金存取等操作流程,严密操作手续,完善股民资料档案,切实防范金融诈骗;加强防范金融诈骗宣传,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防范金融风险。

    4、组织证券商向国外同行学习,学习国外投资银行的市场风险监控经验,争取早日开发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商实际情况的市场风险监控模型和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确保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四、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最高决策层所制订的业务规章和发布的指令,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必须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掼;执行内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二、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三、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金融机构的各项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四、及时性原则。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五、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直接的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报告工作;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资料来源:《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银发[199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