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发展区域非均衡条件下的模式选择

时间:20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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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兼顾的情况下,借鉴区域经济均衡、非均衡与非均衡协调发展模式的特点,我国完全可以利用“簇群”模式与非均衡协调发展模式的优点,形成我国证券业的“簇群”发展模式。

证券业发展区域非均衡条件下的模式选择

南京大学金融学系    刘晓辉   王长江   侯  杰

基于我国非均衡经济发展战略所带来的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客观差距,以及我国目前在证券业发展中的各种政策倾斜等原因,我国证券业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十分突出的区域发展非均衡的特征。这种证券业区域发展非均衡的特征对我国证券业发展的具体策略措施的选择、对我国证券业发展的产业组织政策的制定以及我国证券业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影响重大。

我国证券业发展的区域非均衡性与“马太效应”
我国证券业的基本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与证券自营业务,近年来又相继发展了代客理财、资产重组、项目融资与证券投资基金等创新型业务。由于在证券业代客理财等创新型业务领域难以收集到实际有效的数据,并且由于证券自营业务并非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因此,在本文的分析中将主要考察我国证券业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利润规模、注册资本以及营业部等方面的区域分布特征。
一、数据选取原则与处理方法
本文数据来源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www.csrc.gov.cn )与中国上市公司信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1999~2001年有关数据。文中对我国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地区集中度指标的计算以证券公司的注册地为划分标准,如注册地在上海的证券公司其所有的业务即全部纳入上海地区的集中度指标的计算中。各证券公司注册地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更新日期为2001年6月15日)为基准加以确定;若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网公布的数据中出现,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名录》中没有列示的,而其名称中含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等字样,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地参照相关资料(如证券公司的网站资料)加以确定,并归入相应的地区集中度指标的计算中。其他一切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等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不论注册地是否在华东六省市、深圳、北京或广东,一律归入其他地区的指标计算中。
二、我国证券业证券承销业务的区域特征考察
根据上述数据处理方法与处理原则,本文对我国证券业证券承销业务按筹集资金额与主承销家数两个标准分别计算了该业务的区域集中度指标。由表1、表2可以看出,我国证券业证券承销业务主要集中于华东六省市与深圳地区,尽管我国证券承销业务在此两个地区出现了不规则的上升与下降,但是,华东六省市(含上海,但上海也分开计算)、深圳、广东(深圳地区不计在内)与北京地区合计的份额却逐年上升。按募集资金额计算,1999~2001年四个地区证券业证券承销业务合计的市场份额由82.16%上升到93.95%,2000年与2001年同比分别增长了8.52个百分点与5.37个百分点,而其他地区合计的份额则分别下降了39.29%与44.14%;按主承销家数计算,华东六省市、深圳、广东与北京四个地区总计的份额也逐年递增,2000年与2001年分别增长了11.06%与2.29%,其他地区则分别下降了38.32%与16.16%。无论按承销额计算或是按主承销家数计算,四个地区合计的份额均超过了80%(按主承销家数计算的1999年数据除外),最高者甚至达到了93.95%。该项业务主要集中于深圳与上海,按承销金额计算,1999~2001年上海地区在该项业务中所占份额分别为38.93%、26.04%与24.86%;按主承销家数计算,则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28.13%、23.69%与25.00%。上海地区证券承销业务按承销金额与主承销家数两种方法计算的集中度指标与深圳地区相比虽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上海作为我国证券业发展两极之中的一极无疑已当之无愧。因此,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证券承销业务区域非均衡性特征已十分显著,并且在近年来该业务地区之间的“马太效应”也开始凸显。
表1   按募集资金额计算的承销业务地区集中度指标                                      单位:%
 

 

上海

华东六省市

深圳

广东

北京

合计

其他地区

1999

38.93

43.19

24.12

3.69

11.16

82.16

17.84

2000

26.04

32.19

42.58

6.73

7.66

89.16

10.83

2001

24.86

30.25

37.35

5.86

20.49

93.95

6.05

2000 同比增长率

33.11

25.47

76.53

82.38

-31.36

8.52

39.29

2001同比增长率

4.53

6.03

12.28

12.93

167.49

5.37

44.14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上市公司信息网(www1.cninfo.com.cn)公布的数据整理计算得到。以下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于此。

表2   按主承销家数计算的承销业务地区集中度指标                                      单位:%
 

 

上海

华东六省市

深圳

广东

北京

合计

其他地区

1999

28.13

33.49

29.91

5.36

9.38

78.14

21.87

2000

23.69

32.01

44.00

6.46

4.31

86.78

13.49

2001

25.00

34.00

39.29

8.93

6.55

88.77

11.31

2000 同比增长率

15.78

4.42

47.11

20.52

54.05

11.06

38.32

2001同比增长率

5.53

6.22

10.70

38.24

51.97

2.29

16.16


三、我国证券业证券经纪业务的区域特征考察
我国证券业的证券经纪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基金代理交易业务与企业债券代理交易业务。近年来也发展了网上交易业务,但目前具备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十余家证券公司主要分布在江苏(如华泰证券)、广东(如广东证券)、深圳(如国信证券)、上海(如国泰君安)与福建(如闽发证券)等地区。并且这些先行者已占据了该业务领域的绝大部分份额。因此,网上证券代理交易业务基本集中于华东六省市、深圳、广东与北京四个地区。在股票、基金代理交易业务领域,我国上述四个地区份额总计由1999年的52.59%上升到2000年的60.82%,在2001年进一步增长到64.93%,而其他地区则由46.83%逐年下降到35.07%,2000年、2001年同比分别下降了 16.36%、10.47%。显然,我国证券业证券经纪业务的地区分布特征也十分显著,地区间证券业股票、基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差距正逐年扩大(详见表3)。

表3   股票、基金交易业务地区集中度指标                                               单位:%

 

上海

华东六省市

深圳

广东

北京

合计

其他地区

1999

15.002

22.47

16.81

8.98

4.33

52.59

46.83

2000

14.005

22.16

18.29

9.87

10.50

60.82

39.17

2001

16.034

25.56

19.02

10.26

10.09

64.93

35.07

2000 同比增长率

6.65

1.38

8.80

9.91

142.49

15.65

16.36

2001同比增长率

14.49

15.34

3.99

3.95

3.90

6.76

10.47


我国证券业债券代理交易业务主要集中于上海地区。1999~2001年仅上海一个地区就占据了该业务市场88.91%、87.07%与55.29%的市场份额。这主要是由注册地在上海的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与申银万国证券等所导致。1999年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与国泰君安证券在债券交易业务中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54.086%、19.196%与2.196%,几乎三家就瓜分了整个债券代理业务交易市场。到2000年,海通证券更是占据了该业务市场82.597%的市场份额,加上山东证券3.127%的市场份额,则华东六省市在该业务中至少占据了90.197%的市场份额。到2001年情况突变,海通证券与申银万国证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等上海地区证券公司总计也仅占到该业务市场55.29%的市场份额。后起之秀天同证券(原山东证券)一跃而为该业务领域的第二位,占据了19.848%的市场份额 ,考虑到这一因素,华东地区与深圳、北京以及广东地区市场份额合计最低限度为93.978%。1999~2001年上海、深圳、广东与北京四个地区债券代理交易业务市场份额总计分别为99.38%、95.97%与74.13%,虽然份额逐年下降,但是,债券代理交易业务集中于华东六省市与深圳、广东以及北京四个地区的格局却仍稳如磐石,证券业债券代理交易业务区域分化特征与“马太效应”尤其显著(见表4)。上海地区1999~2001年分别占股票、基金交易业务市场份额的15.002%、14.005%与16.034%,与我国深圳地区相比已经不遑多让;而在债券代理交易业务中,上海地区证券公司已经远远超出其他地区。我国证券业分布的区域集中特征日渐明朗。
表4   债券交易额地区集中度指标                                                      单位:%
 

 

上海

深圳

广东

北京

合计

其他地区

1999

88.91

9.60

0.61

0.26

99.38

0.62

2000

87.07

7.36

1.50

0.04

95.97

4.04

2001

55.29

18.13

0.41

0.30

74.13

25.87

2000同比增长率

2.07

23.33

145.90

84.62

3.43

551.61

2001同比增长率

36.50

146.33

72.67

650.00

22.76

540.35


四、我国证券业利润、注册资本与营业部分布的地区特征考察
我国证券业业务的发展已经明显地表现出区域分布非均衡的特征。交易金额基本集中于华东六省市、深圳、广东与北京四个地区,1999年四个地区交易金额合计占全国总交易金额的69.08%,到2000年则上升到69.70%,尽管增幅不足1个百分点,但是交易的绝大部分集中于东部地区却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我国证券业在利润分布、注册资本与营业部的地区分布上也明显地展现出区域非均衡的特征。
1999~2001年,我国按利润额排名的前20位证券公司中,华东六省市等上述四个地区的证券公司分别有17家、18家与16家,占据了前20位证券公司利润总额的90%以上(见表5),占全国证券业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为66.62%、48.61%与89.86%。而在华东六省市、深圳、广东、北京四个地区中,利润分布主要集中于华东六省市与深圳地区,上海地区的利润份额已经超越了深圳地区。
表5   1999~2001年前20家证券公司利润的地区集中度指标                               单位:%
 

 

上海

华东六省市

深圳

广东

北京

合计

其他地区

1999

40.07

52.65

28.25

11.54

3.33

95.77

4.23

2000

31.97

43.68

30.92

9.31

9.15

93.06

6.93

2001

32.66

43.28

29.31

11.73

8.30

92.62

7.38

2000 同比增长率

20.21

17.04

9.45

19.32

174.77

2.83

63.83

2001同比增长率

2.16

0.92

5.21

25.99

9.29

0.47

6.49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的前20家证券公司利润与净资产数据整理计算得到。
截止2001年6月15日,我国共有101家证券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15.21亿人民币,共有证券营业部1923家。华东六省市、深圳、广东、北京四个地区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分别占总注册资本的32.59%、23.48%、6.48%与15.61%;总计营业部数所占比例分别为73.90%。证券业营业部与注册资本在地区分布上也显示出区域分布非均衡的特征(见表6)。
表6    营业部与注册资本地区集中度                                                   单位:%
 

 

上海

华东六省市

深圳

广东

北京

合计

其他地区

营业部

22.00%

33.70

15.81

9.62

14.77

73.90

26.11

注册资本

21.34%

32.59

23.48

6.48

15.61

78.16

21.84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src.gov.cn )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更新日期:2001年06月15日)整理计算得到。
注释:在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中,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笔者将之简单换算为8亿人民币,若以即期汇率换算,则北京地区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集中度将略高于表中的数值。

证券业发展区域非均衡条件下我国证券业发展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证券业均衡发展模式与非均衡发展模式的失灵
我国证券业发展十余年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仍然难以与西方发达的投资银行群体相比。无论在资本实力、人力资源方面,还是在业务水准、产品结构与创新能力等衡量证券公司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均远远逊色于西方的投资银行群体。各种研究都表明,我国证券业的规模普遍较小,数量偏多,抗风险能力低,国际竞争力弱,难以匹敌国外的投资银行业群体(沈沛,2001);并且我国证券业业务功能不全,专业人员十分匮乏,缺乏参加国际竞争的国际声誉(江建华,200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也证明(2001),我国证券公司的规模远没有达到与国民经济规模相称的水平;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美国投资银行对人力资本的高投入、股票持股和股票期权制度,将对我国的证券业引起冲击性的影响。
根据本文的分析与有关学者的研究结论,我们认为,我国证券业的发展目前显然至少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其一,如何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投资银行群体的挑战,这涉及到我国证券业如何在较短的时期内培育起其国际竞争能力的问题;其二,我国证券业目前的发展呈现出显著的区域非均衡的特征,而从证券业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则必须消除这种证券业发展的区域非均衡问题。这又涉及了在长时期内如何保证证券业协调发展的问题。在国外投资银行业巨头进入中国市场之后,中国证券业的发展势将举步维艰,甚至遭受灭顶之灾;而如果追求短期利益,为求在短期内培育起我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则必须允许“部分地区”的证券业、“部分”证券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手段在短期内迅速扩张、发展起来。这些“部分地区”证券业与“部分”证券公司则只能来自于华东六省市、深圳、广东与北京等证券业发展比较成熟地区的证券业与证券公司,因为这些地区的证券业与证券公司的发展比中、西部地区的证券业或证券公司实力强大,但这一非均衡发展策略又将导致我国证券业区域发展非均衡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在目前看来,我国证券业已经陷入了短期发展目标与长远发展目标相冲突的两难困境之中,单一的均衡发展模式与单一的非均衡发展模式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战略的选择均有顾此失彼之虞。
二、两难困境下的出路——证券业“簇群”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我国证券业主要集中于华东六省市、深圳、广东与北京地区。其实这种产业在某一特定区域的集聚现象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十分普遍 。美国学者Michael E. Porter称之为产业簇群(Industrial Clusters) ,这一产业在地理上的聚集现象的根本优势之一即在于它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某一特定产业的竞争能力与竞争实力。诸多学者也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Paul Krugman(1999)和Michael E. Porter(1990)的研究表明,后起国家可以通过发展产业簇群战略,实现产业簇群效应,从而有可能超越优势国家;国内学者魏守华、石碧华(1998)认为,企业簇群可以通过群体协同效应(Synergy Effect)获得基于经济要素的竞争优势与基于非经济要素导致的区域创新能力的动态竞争优势,并且簇群提供了知识、技术创新和扩散的“摇篮”和途径;徐康宁(2001)的研究揭示,借助产业簇群优势,通过发挥产业簇群效应可以使部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得比通常情况下快;陆国庆、高飞(2001)考察了簇群抗产业衰老的机制,认为簇群的一个主要优势在于技术、经验和知识的外溢(Spillover),这种外溢能够降低成员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和风险,并且簇群作为一种产业组织形式比大企业的层级结构提供的学习界面更为宽广、更为开放。
同时,根据上述分析,我国证券业区域发展非均衡,并且证券业发展区域间的“马太效应” 日益显著,证券业发展在上海地区与深圳地区日趋集中。在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兼顾的情况下,借鉴区域经济均衡、非均衡与非均衡协调发展模式的特点,我国完全可以利用“簇群”模式与非均衡协调发展模式的优点,形成我国证券业的“簇群”发展模式。利用这一策略,在短期内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优势证券业群体的同时,又可以兼顾我国证券业长远的协调统一的发展目标,弥合证券业发展的区域间的非均衡。其具体的发展模式构造详见图1。
图1   中国证券业“簇群”发展模式的构建


三、我国证券业“簇群”发展模式的具体构建
证券业主要是出售智力与信息的服务型产业,其生存的根本即在于人力资本与自有资本投入,而证券业簇群培育的根本之一即在于区域创新系统的培育与发展。因此,中国证券业簇群的构建首先应利用东部地区学府众多的有利条件,强调大学、科研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强调证券公司与这些支撑机构之间的全方位的亲密合作,形成产、学、研之间的紧密合作网络,从而为证券业簇群的发展提供储备人才,并为加速区域新思想、新技术与新产品的产出,加速区域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加与流转创造便利条件,从而最终为证券业簇群区域创新系统的形成提供智力资本与人力资源的基础。另外,由于我国金融业的严格管制,以及经济转型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的金融创新一直举步维艰,这就阻碍了我国证券业簇群区域创新系统的形成。因此,在强调人力资本培育的同时,我国证券业簇群的培育与发展尚需政府政策的倾斜。政府的政策制定应以产业的发展与区域的发展为优先;政府应进行制度的创新,解决目前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簇群培育与发展的“地方行政分割”、“条块分割”等制度顽症,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业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在补充性产业群与关联产业群的培育和构建方面,中国应在此四个地区及周边经济开放地区大力发展、培育银行业与保险业产业群体。一方面可以顺应全球混业经营体制发展的趋势,促成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则可以促成证券业簇群、银行业簇群与保险业簇群向金融业簇群的升级和转变,使得簇群不断地升级、完善,从而加强簇群本身的自我强化功能(Michael E. Porter1998),保持簇群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这也是簇群的力量来源(王缉慈,2002)。大量事实说明,成功的新行业与簇群均是从已有的行业与簇群中脱颖而出的,因此从政府的角度看,应加强和建立现在和正在出现的簇群,而不是努力去创造一个全新的簇群(陆国庆、高飞,2001)。因此,这一策略、做法与簇群发展的实践是完全吻合的。
再次,加强培育机构投资者群体,这一点与我国目前强调大力发展、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策略方法完全一致,并且也符合我国一贯的经济均衡发展战略。机构投资者群的发展、壮大与我国证券业簇群的发展相辅相成。一方面证券业簇群为机构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公开上市、资产管理等现代投资银行的服务;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群的发展、壮大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深化,为证券业簇群的发展提供根本的宏观环境。
最后,加强上市公司群体的培育。证券业最终是为资本市场服务的,但我国目前证券业主要是为经济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服务的,这主要体现在证券业辅导国有企业上市等方面。因此,上市公司群的培育与发展势必将影响到我国已经形成的证券业簇群的发展。
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地区分布来看,大部分分布在上海、深圳、北京以及广东四个省市。1999年底,仅上海、深圳、广东、四川四省市的上市股票就占总数的61.7%,而其他省市的股票仅占38.3%。整个西部地区截止1999年底,共有上市公司164家,占全国上市公司总数的17.18%(李成,2001)。在未来的产业发展政策上,政府仍应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向上述地区集中,加强上市公司群的培育,从而形成上市公司的簇群,并最终产生金融业簇群、上市公司簇群、机构投资者群之间的簇群协同效应,并对周边地区形成辐射效应,从而最终形成我国金融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