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蓬勃发展,而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了解国外风险投资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条文,既有利于保护部分涉外风险投资项目参与者的利益,又有利于加速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规范化操作。
信用与信任是风险投资的基石之一,这必然需要成熟的金融市场制度作为保障,但归根结底,这又反映在健全的法律保障上。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分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与完善的法律文件两个部分,二者相辅相成。世界上发达的风险资本市场中,法律保障都相当健全。引用一位美国风险资本家所言:我们的合作协议把与投资有关的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得到公正的解决。
毫无疑问,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目前已经有相当一些国外(以美国、新加坡为主)风险资本家直接在中国寻找投资项目,这些项目按照国外的风险投资惯例进行操作,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接受风险资本家所在国家法律的管辖。因此,了解国外风险投资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文书条文,既有利于保护部分涉外风险投资项目参与者的利益,又有利于加速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规范化操作。
风险投资的法律文书问题
对投资交易的法律关系结构的认真架设,是一个处于成长阶段的风险企业与风险资本家建立成功合作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参与形成和实施投资交易的各方必须能够根据企业业务和主要参与者的变动情况,根据不同目的和要求,对法律程序保持应有的敏感度。
法律文件必须预见风险企业从新设立发展成长为上市公司或者并购对象的历程,并做出相应的纲领性规定。法律文件不但是企业在业务成长时期有关各方的法律权利义务章程,而且为企业经营者与企业的投资者之间关系定下基调,万一双方日后发生严重的意见分歧,就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调解。
尽管风险资本投资程序的标准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但从最基本上来说,仍然保持着反映不同投资项目间企业家与投资者之间关系与承诺的高度个性。同时,现实中也不存在任何投资交易法律文件的“完美模式”。每一套法律文件都必须经过谨慎的拟定,以便能够反映每个投资交易中不同利益与风格的独特组合。然而,总的来说,每个投资交易都会包括以下这些已成惯例的成套法律文件:
1.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对投资中主要的财务和其他方面条款做提纲性的表述;
2.投资协议(investment agreement),主要是对购买公司证券的条件和证券(包括权益性和债务性)自身条款所要求的细节性规定;
3.股东协议(stockholders agreement),包含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投资者转让证券和行使表决权的约束,以后者为主;
4.员工股票购买协议或股票期权计划 (employee stock purchase or stock option agreements),规定当前和未来如何在经营中对主要员工进行权益分配;
5.员工保密和所有权协议(employee confidentiality and proprietary rights agreements),保证企业对有价值的贸易秘密和商业权利的掌控;
6.公司咨询顾问所具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
投资条款清单
投资条款清单是由风险资本家向企业家发出,列明申请项目的主要投资条件的文件。投资条款清单经企业家同意后,一般双方即进入“绑定”状态,即风险资本家对项目进行“仔细审查(due diligence)”。如果发现企业家提供的信息资料有重要不实或遗漏,足以影响投资的交易条件,风险资本家作出拒绝投资决定,否则风险资本家最终承诺投资;企业家应当协助风险资本家完成其“仔细审查”程序,补充必要的或更加详细的信息资料,同时不得私自再向其他投资者申请融资,除非风险资本家作出拒绝投资决定。投资条款清单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从简单的非正式的信件(此时又称为letter of intent或offer letter),到非常详细的正式的备忘录。但总的来说,投资条款清单主要说明了以下情况:
风险资本家与企业家双方就项目公司估价以及双方对公司份额的分割问题,达成的原则性一致意见。
概括叙述将来最终的投资协议中财务与法律方面的关键条款,这些条款将成为准备最终的具体法律文件的基础。
对协议双方施加更有力的法律责任约束,例如作出这样的约定:在投资交易尚未全部完成的情况下费用的支付问题,或者禁止在交易完成之前一方(多指企业家)私自跟第三方进行洽谈。
最为重要的是,风险资本家可以利用条款表来引出企业家所关注或担心的事情,这些事情如果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和得到解决,最终可能会发展成为“交易杀手(deal killer)”。例如,如果风险投资者希望企业家在他们受雇期间把他们对股票的所有权置于购回(buy-back)或处罚没收(forfeiture)条款的约束之下,这样的条件应当在条款表中明确约定,因为这侵犯了企业家特别敏感的领域。同样敏感的主题还有董事会人员构成以及与企业家雇用任期相关的事情。
对那些以前没有见过风险投资合同的企业家们来说,投资条款清单具有特别的价值。企业的首席执行官(CEO)将会面对和需要了解大量的新概念。与此相反,风险投资家对可能出现的条款及其不同层次的改变非常熟悉和富有经验。可以说,投资条款清单在沟通由于知识背景和生活经历所造成的差异方面会起到很大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牵头风险资本家组建投资辛迪加(syndicate)或具体准备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书(如投资协议等)需要一段时间,如果项目公司正处于启动或发展阶段,它在这个时期内将需要一些必要的经费,以支付一些开支或及早开展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家可能会向企业家先行进行“桥梁融资(bridge financing)”。或者某些时候,桥梁融资也会被用来满足达到长久投资条件的所需资金,如准备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或者用于雇佣新的CEO或其他关键雇员。
桥梁融资经常采用急需备用负债(debt due on demand)的方式,一般在投资完成之后可以转换成为长久投资而发行的任何一种证券。桥梁融资所得资金的到位主要视需求时间而定,通常会以公司资产证券收益或公司发起人为担保。在采用桥梁融资的情况下,风险资本家将视投资条款清单为双方保证工作开展的承诺的充分依据。尽管投资条款清单并非是对完成投资具有严格约束力的协议,但是风险资本家和企业家都会在对其达成一致意见前进行充分的讨论。
一般投资条款清单有如下的常见内容:
1.投资额。
2.有价证券的类型及数量,常见的是可转换优先股票、普通股票和可转换债券。
3.优先股票、债券的转换价格与条件。
4.声明与担保。包括风险企业保证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准确性,商业建议书中的陈述,商标、专利的证明等等;也包括风险投资企业保证向风险企业投入足够的时间、必要时再次融资等等。
5.积极作为条款。指一系列风险企业应当积极从事的事情,包括按时分发偿还股利(利息)、本金,按投票选举风险资本家为董事会成员,定期召开董事会议,妥善保管财物、账簿等等。
6.不作为条款。指一系列风险企业不能从事或需经过优先股股东(债券持有人)批准的事情,包括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分发普通股股息,引致公司财产被留置的行为,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或进行投资超过一定限额,并购其他公司,改变企业资本构成,增加高级职员薪水超过一定限额,引致租赁责任超过一定限额,内部人员进行交易等等。
7.违约(default)处理。指一旦企业家违反了以上的积极作为条款和不作为条款的规定,风险企业立即进入违约状态,风险投资企业所作的投资可以立即收回,但通常会有一个30~120天,允许风险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的“补救(cure)”期。
8.登记条款。指风险企业登记公开上市时,必须包括风险资本家所持有的股份;如果企业不上市,风险资本家可自行寻找承销人(underwriter)。
9.共同销售条款。指一方出让所持公司份额时必须给予对方同等机会。
10.其他条款。如修改协议的方法、法律条款等等。
投资协议
一、投资协议的主要目的与法律效果
投资协议一般要达到四个主要的商业目标:
1.开始涉及详细的实质性的投资条件问题,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2.作为最基本的信息披露文件,企业所涉及的相关的历史、业务、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数据应当在其中明确提到或指出。
3.通过对企业结束经营(清算)以前各方面状况和条件的描述,投资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企业结束经营时股票发行人的“停止行动(stop action)”的具体情况。有关该情况的具体细节的描述会有所变化,主要视投资交易中资金周转周期和公司运作的简单性或复杂性来确定。
4.对企业在未来运作过程中会涉及的几个方面的业务要素作出明确约定。这几个对管理人员的指令性要素涉及的范围从相对简单的“不应做什么”到复杂的“应当如何做”。
投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同许多商业合同基本相似。如果在投资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无法满足事先设定的条件或者公司存在重大的不当误导,就构成了最常见的对投资协议的违约,其结果是投资者拥有拒绝结束投资的权利。因为一旦发生终结投资的情况,受损方从解除合同中所能得到的救济补偿几乎没有。而且,即使有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赔偿的情况在高风险投资领域也很少见。对违反协议一般可选择的补救措施应当是明确规定的和带有强制性的救济。然而,从具体的实践操作来看,自力采取的救济,如反稀释准则(anti-dilution formula)下的严格条款或赋予优先股的特别表决权,会比那些不起作用的救济更加有力。后者如因违约导致对债务加速偿还的条款,考虑到自力救济会损害公司的价值,所以很少行使。
二、投资交易说明
投资协议主要用来记载投资交易的具体条款。因此,投资协议应当包括对如何购买公司证券、证券购买价格、授权行使证券权益的条件等方面的说明。
如果投资者要求取得证券(不管是否可以转换)或股票认购权证,那么所指向证券的格式应当作为协议附件附在投资协议中作为证明。同时,如果投资者要求取得普通可转让股票以外的某类股票,公司章程中关于规定该类股票的相关条款也应当附在投资协议中作为以后的证明。
如果有超过一个的投资者参与投资,这些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协议的附件中明确列出或指出。在有些时候,公司会与每个投资者签署独立的具体的投资协议。每个投资者购买证券的权利责任会在与其他投资者同时履行的各自的投资协议中分别约定。这些协议都是不可修订的而且直到企业终结的那天都具有充分的效力和约束力,公司可以据此来筹集具体约定的最小额度的资金。
在一些投资交易中,项目公司不能在投资协议生效(投资发生)时就一次得到所约定的所有投资资金。投资者可以在固定期间采用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购买证券。这种情况下,每一次分期付款的首要条件是从上一期付款结束时起没有出现任何影响到公司的重要负面变化。在每一个分阶段的投资中,投资者如要在本期投资结束以前购买额外的证券,需要根据公司所要达到的某种财务或经营目标来具体约定。例如公司要达到某个具体的财务收支水平或完成某种新产品的开发工作,这同样也要求不会出现负面变化。投资分阶段进行,既可以激励公司管理层积极完成商业计划书中所计划的产品开发工作,也可以保持风险资本家(的投资)对公司发展的最大化影响。
三、公司的声明与保证
几乎没有一家股票发行公司能够说得上是“一尘不染”,也就是说,任何公司都会出现对投资协议中的声明与保证部分所列出的业务、财务和法律问题有所例外的情况。只有那些既没有员工也没有销售业务的新成立的公司才不会有这种例外情况存在。因为风险资本家在发出投资条款清单或投资意愿书之前,早已经对项目公司的业务进行过彻底的实质性审查,所以,这些声明与保证的内容并非是要把公司描述成一个如何适合投资的对象,而是提供公司运作细节的充分信息披露。这些披露的信息与如何管理公司将来的投资活动紧密相关。
大多数的风险投资协议一般会包括下列具体的声明与保证。在每一类别之前都会有一段保证履行的确认意见,如果有例外情况会在正式的协议附件中予以说明。
1.组织和授权:公司应当经过合适的组织,使之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并且取得经营的合法授权。
2.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所有必要的活动都必须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规章的约束下开展,以使得交易能够合法进行并能够顺利发行证券。
3.资本:描述公司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及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法律地位,包括认股权证、股票期权和可转换证券等;还应当对所有的转让限制条件、回购权或者优先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4.政府的批准:应当取得完成交易必需的政府机关的批准和同意。
5.没有涉讼:没有对公司正常业务或融资活动有严重负面影响的诉讼案件,或者有任何这方面威胁的存在。
6.关键人员的雇用:没有存在任何对公司关键人员雇佣或业务经营信息的限制,特别是不会受到关键员工原先所在公司的任何限制。
7.对其他协议遵守:没有任何违背公司章程、内部规章或现行的任何其他有效的协议或者可能因筹措资金而签订的协议的行为。
8.所有者权益和资产所有权:公司对其用于经营的资产,特别是产品专利、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有充分的所有权,以便能够顺利经营业务。
9.财务信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内部资料的审计应当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特别项目类别,如存货价值和应收账款头寸也应当包括在内。在提交最新财务报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应当有任何相反的改变。
10.内幕交易:对公司与公司董事、高层官员和股东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交易都应予以披露。
11.第三方的保证或投资:没有存在任何与第三方有持续性财务方面牵涉的情况。
12.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应当证明所有的交易都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可能出现的交易以及其他证券出售的情况。
13.登记权(registration rights):没有存在根据证券法可能导致需要提交登记报告书
(registration statement)的权利,或拥有类似的这种权利。
14.信息披露:用以筹措资金的商业计划书在对历史信息方面的表述应当较为准确和完整。对任何预测的前提条件也应当加以适当的披露。与投资交易相关的所有实质性信息应当在商业计划书或有关法律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
15.经纪费用:与投资有关的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也需要予以披露。
16.外国投资税收问题:如果有涉及跨国投资的,应当表明有关情况,并解释有关的税收问题。
四、公司的约定与承诺
投资协议的条款部分包括公司就未来的经营活动所作出的几个方面的积极作为承诺和不作为承诺。积极作为承诺是指公司承诺达到或采取的行动、状态或结果;不作为承诺是指公司承诺予以避免的行动、状态或结果。如果项目公司的董事会由内部管理层控制,那么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将需要涉及十分广泛的范围。然而在一个资本导向(equity-oriented)的风险投资协议中,因为投资者对董事会有控制权,其条款涉及的内容规定只是一些最基本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积极作为条款可能仅仅意味着投资者将获得各个时期的财务信息,且享有向董事会派出代表的权利;而不作为条款可能仅限制公司不得在没有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修订公司章程或同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出售公司资产。风险资本家一般会通过项目公司的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发展。这样,作为一个惯例,没有必要通过严格的积极作为和不作为条款来对公司经营活动加以广泛的契约性限制。
只要投资者拥有任何或约定的一定比例数量的公司有价证券,积极作为和不作为条款就会一直保持有效。然而,如果投资协议是由公司一方而不是由投资者主导谈判的,大多数的条款将根据某种事件的发生而得以终止,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可转换证券已转换成资本权益,或者仅仅是某个期间的经过等。
在风险投资协议中常见的积极作为条款一般包括:
1.支付税收和债务:公司应当在法律要求的时间内交纳根据其收入和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法定税收、费用和手续费。有时也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其应当获得的所有交易债务、收益和债券的利息。
2.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在其所从事的业务中应当对可能因人或财产而产生的损失、风险和责任进行保险,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3.公司的存在:公司应当尽量维持自身的存在和保护与经营相关的所有的权利、许可证、专利权、版权、商标等等。公司应当仅从事商业计划书中所确定的各种业务。
4.合法经营:公司经营其业务应当符合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5.审查的前提(access to premises):投资者或其代表通常可以检查公司的设备、文书和记录。因为这种审查权利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经营信息的保密,所以投资者要受到保密性要求的约束,不得将有关信息泄露出去;或者审查的权利只限于牵头投资者和一些主要的投资者。
6.会计和报告: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根据公认会计准则来建立起一套标准的会计制度。同时,公司应当保存充分且完整的财务记录。
7.维修和保管:公司应当尽量保管好所有必需的设备和财产,使它们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便能够顺利开展经营活动。
8.预算的批准:投资者经常会要求管理人员制作综合性的年度经营和资本预算报告,以便能够获得投资者或董事会的批准。在该预算的实施年度内,对该报告的修改应当预先获得投资者的许可。
9.所有权的保护:公司应当同意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所有权在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化,包括要求所有主要员工签订保密和所有权协议。
10.遵守主要的协议:公司应当根据主要的协议(如股东协议)来行使权利,而且应当使得未来的股东也要受到这种协议的约束。
11.生命保险:投资者经常要求公司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员工进行生命保险。保险额度一般同其所持有的证券的购买价相近,而且保险金经常可以直接支付给投资者,尤其在是投资者持有债务性证券的情况下。
12.董事会:风险投资机构通常要求得到在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的承诺。在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的权利经常需要得到主要股东投票协议的支持。如果投资者在董事会中没有代表的话,公司应当随时通知投资者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允许投资者或其代表参加这样的会议,或者向投资者送达分发给董事的各种书面材料。在风险投资协议中,对在项目公司董事会中拥有代表的权利、参加董事会及获得董事会会议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获得财务与业务数据信息的权利等,一般都会得到相当大程度的强调,董事会次数和董事的财务管理也可以包括在内。
13.财务和经营报告:公司应当持续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财务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年度、季度有时甚至是月度的销售、生产、运输、利润、现金平衡、应收款、应付款以及存货等各个方面的报告,所有提交给证监会或其他机构的报告,重要诉讼事件或其他涉讼情况的通报,以及投资者需要的任何其他信息。特别是在投资者持有债务性证券或附带大量财务或其他承诺的优先股的情况下,所提交的财务报表同时应当附有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签署的文书。在财务报告已经过审计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署名。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证明公司是按照投资协议的所有条款来运作的。一般来说,当公司上市时,为了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投资者获得上述信息的权利应当终止。尽管公司一般都认为投资者有接受和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合法权益,但是,对这些信息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谈判会占去相当多的时间。从另一角度来看,这实际上增加了管理人员的经营负担和潜在的责任。
14.现金比率、运营资金与资产净值:正常来说,只有在债务性融资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些条款。公司一般根据最低额限度与不同时期阶段的情况来对维持现金比率、运营资金或资产净值进行协商。对公司制定的项目计划而言,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公司应当以谨慎注意的态度来筹划商业计划书或者达到约定的财务效果和条件,以便管理人员能够顺利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
15.销售或融资所得收入的使用:公司经常会同意对融资所得资金加以特别的运用。投资者有时会要求筹措的资金仅在某个狭窄领域内使用,或者该资金仅能作为运营资金。
积极作为条款通常是为了督促公司采取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会选择的行动。相对于此,投资协议中的不作为条款的规定更加严格,主要针对防止公司在获得投资者同意之前采取不正当的措施。而且对于这些不当措施,公司如果没有受到限制会倾向于采用。比较明显的是,不作为条款规定的事项主要是那些与投资相关(如合并与兼并),或者那些可能会影响投资者与企业家在投资协议中已达成的控制平衡(如对配股的控制)的事件。
因为不作为条款限制了管理能动性的空间,所以它们经常成为激烈谈判的主题。更进一步,投资者由于不作为条款的实质违约所能获得的救济将是极为迅速的。具体来说,因公司方面出现这样的违约行为,在投资者持有债务性证券的情况下,可以立即导致债务的加速偿还;在投资者持有资本性证券的情况下,可以引起解除协议的权利。因此,双方经常会在投资者对董事会或表决权的控制程度与对公司施加不作为条款之间取得一种平衡。
一些比较典型的不作为条款如下所列:
1.合并、联营以及资产买卖:在没有获得投资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合并、联营、兼并等类似活动一般受到禁止。如果没有投资者的同意,公司的解散以及出卖、租赁、质押或其他处置资产的行为也是受到限制的。同时,也可以对公司购入资本性权益的行动加以限制。
2.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通常会约定一项在公司与公司管理人员、董事或股东之间进行的交易不可能成立,除非这样的交易带来的负面影响小于同没有关联关系的他方进行交易的负面影响。
3.业务的改变:公司不应当改变在商业计划书中所确定的业务的性质。
4.章程的修订:风险资本家可以禁止在没有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进行修改;也有一些不作为条款仅仅禁止在没有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的某种行动(如资本结构的改变)。
5.利润分配与还本付息:一般来说,公司会同意不对股东进行任何的利润分配。如果没有到某个约定的日期或公司股票公开上市的完成之后,分配股利一般是受到禁止的;也可以限制必须达到某个固定数量的利润的百分比才可以进行分配。而且,公司可以约定不得购回任何自己发行的证券,除非根据投资者所购买证券的条款(如可回购的优先权证券)、雇员持股计划(雇佣结束时员工所持证券的回购)或者股东协议(如优先拒绝权)。
6.股票或可转换证券的发行:投资者可以禁止公司发行任何会导致投资者地位动摇的证券。这些方面的内容包括限制发行与投资者所购买证券同类型的证券,以及任何以低于投资者支付价格即可转换成该种证券的证券。另一种可选择的方法是,可以确立一种“反稀释”准则,这种保障方法将会自动导致投资者所购买类型的证券的转换比率升高。通常来说,这样的条款应当包含在证券自身条款当中。
7.留置权与抵押权(liens and encumbrances):投资协议(通常针对债务性证券,包括可回购的优先股)可以对留置权、质押权以及任何其他对公司资产设置的抵押权进行限制,除因房地产按揭产生的责任以外。另外,也可以单独对不动产或设备的租赁进行限制。
8.负债:公司会同意对未来产生的债务进行限制。这个限制的除外情况一般可包括机构间的拆借债务、因个人财产而引起的债务以及在通常业务中产生的交易债务,但是每一种类型的例外规定都有具体的额度限制。而且,在债务性证券投资中这样的条款最为典型。
9.投资:投资者会要求对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进行限制,除非是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
10.员工津贴与补偿:公司会在最大范围内限制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员工的雇佣或服务合同的履行,同时又希望给予最低的津贴与补偿。另外,投资协议可以禁止公司管理人员、董事或者员工所持股票、股票期权进行转换的期间日程的加速或终结。
11.财务条款:在债务性证券的投资中,经常会对公司设置一些不作为的财务条款,如禁止重要比率或财务状况不得超过某个限度的条款,或者限制公司的亏损不得超过某个限度的条款。对词义的理解经常决定一个财务条款在本质上是不作为还是积极作为的条款,所以对财务或会计条款下一个清楚的定义相当关键。
五、终结的条件
投资协议中的“终结先决条款(conditions precedent to closing)”,是要求项目公司在投资生效之前需要满足特别条件的条款。其最明显的作用是保证与这笔证券交易相关的一些基础问题的解决,典型的例子是要以收到合意的法律意见书为投资生效前提。此外,这些条款可以被用来作为谈判工具来改变或影响公司的财务或商业运作。例如,一个常见的终结条件是符合投资者要求的银行贷款协议的同时履行,另一个条件可以是与某个顾客的一笔重要商业交易的完成。
许多风险投资项目都争取在签署投资协议的同时投资即行生效。因此,没有必要设计一整套终结条件条款,以申明从投资协议签署到投资生效期间的双方义务。但尽管如此,这些终结条件条款列明在投资生效前需要进行的活动,将可以加速谈判与投资生效的进程。常见的终结条件包括:公司顾问的意见;投资者顾问的意见;几个附属协议的履行,包括雇佣和股票约束协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明履行。
投资证券的条款
一、概述
风险资本家和证券发行人(项目公司)将会根据一系列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来就具体的投资交易选择适当的投资证券。这一系列因素包括:经营风险的水平、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公司的资本要求、其他证券持有者的相对利益和出资、投资者要求的对经营控制的程度、证券的流动性等等。一般来说,风险资本融资中采用的证券有以下几种:
●普通股
●可转换优先股
●不可转换优先股
●附普通股认股权证的债券
总的来说,风险资本家偏好可以转换为普通股份或附带有购买普通股份权利的高级证券(senior security)。一种可转换的高级证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如果项目发展得不好,可以通过证券还本付息或优先参与清算分配等方式取回所投入的资金;如果项目发展良好,拥有流动性的证券可以为投资者在交易市场上带来较高价值。对各类型的投资证券的相对优点或缺点进行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然而下面将对一些较为典型的优先股与债务证券的主要条款进行介绍。
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优先股所特有的灵活性较好地处理了风险投资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主要是经营控制和投资回报),因此风险资本家最经常购买的投资证券就是优先股。一般来说,风险投资交易中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普通股,而且含有回购条款。这些条款使投资者能够在企业无法达到其预期成功时尽量收回其投资。可转换的优先股条款应该注明以下的主要问题:
1.股息:可转换优先股并不总是包含必须分配股息的权利。然而,如果企业决定分配利润,优先股将可以与普通股享有同样的分配权利。股息的派发可以是累积性的或非累积性的。基于企业现金流的考虑会影响到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派发股息的能力。目前更多采用的是,投资者要求每股累积的股息要达到8%~12%之间,而且仅在公司清算或优先股赎回时才予以支付。因此,这既从根本上保证了合理的最低回报,同时又减轻了公司的现金支出负担。在一些情况下,派发股息也可以在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的时候发生。
2.清算: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有优先的债权清偿权。这种清算优先权的内容总是等于证券的最初购买价加上累积的股息。参与性优先股也可在清算优先权清偿完毕后同普通股共同受偿。除了股息的累积以外,清算优先权一般来说不随时间而发生改变。可转换优先股的规定经常允许投资者在公司因为收购和兼并而不再成为既有实体的情况下,选择清算处理方法。
3.投票权:在风险投资中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经常能够与普通股一样对所有事务拥有表决权,而且表决权的大小等于优先股可转换成的普通股所行使的“一股一票”的权利。
除此之外,可转换优先股的股东可以作为一个团体独立于其他股东之外进行投票,享有对某些影响可转换优先股的公司交易(如证券的发行、公司的合并与兼并以及对公司章程或股票细则的修订等)进行否决的权利。
其他的投票权内容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的团体表决;在可转换优先股的细则条款遭到违反的情况下(如不能派发股息或未能执行证券的强制性赎回),或者无法达到可转换优先股条款要求的或投资协议中规定的财务或其他条款的实施要求,可以行使特别的表决权来选举董事会中的大多数成员。
4.转换(conversion):可转换的优先股股东可以根据他自身的判断把持有的股票转换成普通股(除非有自动转换义务(automatic conversion obligations)的限制)。转换条款规定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根据某类事件的发生而进行的自动转换,这些事件主要是公开招股的完成或具体财务目标的达到;
(2)转换的方法;
(3)转换比率,经常以一个最初购买价为基础的公式来表达;
(4)可以考虑以下情况对转换比率进行调整:①股票分割、股息、合并等;②“稀释性”的普通股发行(也就是说,普通股以低于投资者所支付的价格出售);
(5)独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调整后的转换比率的证明。
反稀释调整措施对依优先股的转换而发行的普通股的数量有巨大的影响。“Rachet-down”反稀释条款提供了以调整后转换价值发行的优先股发行之后,公司出售普通股的最低价格。前述准则或“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通过对一个基于所出售普通股的价格而确立的加权平均公式的运用来调整转换价格。反稀释条款总的来说会划出事先确定的将发行给雇员的股票额度,避免导致转换比率的调整。
5.还本付息(赎回):关于赎回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取回最初投资的方法。同时为证券发行人提供一个削减优先权证券股东所掌握的优先权的机会。还本付息的内容如下:
(1)选择性的或强迫性的赎回;
(2)逐步上升的赎回价格或赎回费,这可以给投资者一个满意的投资回报率(但是应当注意避开有关的税收法规);
(3)偿债基金(sinking fund)的保留需要(desirability);
(4)公司要求的赎回。
应当加以说明的是,强迫性赎回或公司要求赎回将会使可转换优先股股东行使其转换特权,以避免丧失其投资未来获利的潜在机会。
三、债务证券的主要条款
风险投资资本家购买债务证券能够通过接受利息来获得即时的投资回报。如果购买的是可转换的债务证券,因为其带有资本权益特征,所以利息率经常低于市场利率。尽管可转换债券的内容结构与优先股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但是这两种证券存在明显本质上的差异。
首先,债务证券自身一般不包含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决定其他股东事务的投票权。因此,债务证券投资者缺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能力。为此,债务证券投资者必须通过投票协定(voting agreement)和代理投票人(proxy)等方式直接参与选举董事,或者通过诸如投资协议中的积极作为条款与不作为条款等手段来间接发挥影响力。应当进一步说明的是,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投资者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地位会受到“权益附属(equitable subordination)”原则的影响,影响的程度可达到如同行使资本所有者的权利。其产生的后果是,投资者的债券在债权清偿方面的权利会居于没有控制权的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之后。
其次,投资者根据债务证券收受利息的权利比根据优先权接受股息的权利要安全得多。因为股息的派发受到各种公司法关于公积金规定的限制,而且派发股利的公布要经过董事会的决定。
最后,尽管债务证券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对公司资产的求偿权排在优先股之前,但是在存在附属条款(subordination provision)的情况下,这将需要以不大好看的资产负债表为代价的,而这样的报表对贸易和商业信用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一般来说,在架构债务型风险投资时要注明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利息率:利息通常根据一个固定的比率来确定,如果债券是可转换的或者与普通般或股票认购权证权利相关联,利率经常会低于市场利率。
2.偿还:本金的偿还经常按照预定的支付时间表,在每季度、半年或年度分期进行,一般跨度达4~6年;也可能在某个时机成熟时一次付清。
3.可选择性的预先支付:公司可以选择预先偿债,但价格经常要超过市价。因为预先支付会影响到任何可转换权利的终结,所以预先支付的权利总的来说会延后到首期本金分期付款实现之后才能实现。用发行认股权证来代替债务证券的可转换特征的方法可以避免并解决解决这个问题。
4.转换:债务证券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一个固定的价格转换成普通证券,转换的条件要求一般包括反稀释条款,这大体上同可转换的优先股相似。
5.附属:债务证券一般附属于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即以这些机构的贷款为前提),因此常被视为权益性投资。因此,经常需要准备复杂的附属条款,以便在公司拖欠不履约或者资不抵债等情况下,规范高级贷款人(senior lender)与附属债务证券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6.积极作为与不作为条款:债务证券与购买协议中经常包含的公司作出的宽泛的积极作为承诺有紧密的联系。除了风险资本融资中使用的标准条款以外,还会包括商业贷款交易中常见的那类冗长的财务性条款。
7.违约:违约包括对声明和保证的实质性违反,违反没有在合理时期内进行救济的条款,没有支付债务证券的本金和利息,优先权期间的缩短(交叉不缩行),无清偿能力和破产等。
8.担保:债务证券的发行大体上都有担保基础,尽管担保附属品有时会在杠杆收购之类的权益导向型中放弃。
附属协议和文件
一、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主要是用来控制主要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权益证券的转让与表决权,以便能根据投资合同来维持企业稳定的所有权和管理机制。这个目标的实现,一方面通过对内部人出售股票进行约束来达到,这些约束能够有效地把限制从股东集体落实到个人头上,因为投资者根本无法知道股东的具体数量;另一方面通过投票表决协议,能够保证均衡搭配的董事会的存在。为达到这些效果,典型的股东协议一般包含如下主要条款:
1.优先参与权利(rights of first refusal):参与公司管理的主要股东会赋予投资者权利,在善意第三方提出购买他们持有的股票的时候,公司或者投资者可以以同样的购买价格优先购买。投资者可以按比例来分享优先购买权以及超额认购权,从而能够购买任何发行但未被其他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一般来说,优先参与权利不会延伸适用于公司的内部人士(参与管理者),因为这样条款的存在将可能刺激投资者把整批股票出售给第三方。只要受让人或者受质人也同意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股东协议的结束,股份转让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给内部人士的家庭成员,或者作为善意的贷款交易的质押物。
2.收购条款(buyout provision):一些股东协议规定公司或者投资者享有在某种偶发性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如死亡、个人破产或者离婚案件中依法律程序查封的股票等),以公平市场价格购买任何内部人士所持股票的期权。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应采用详细的程序,经常包括一个或多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的鉴定估价,来确定股票的公平价值。
3.参与内部买卖(insider sale)的权利:股东协议可以规定,投资者享有同管理层内部人士一起参与出售股票给第三方的权利。这种称为“共同销售(co-sale)”的权利限制了管理人员进行融资而使公司免于倒闭的能力,使投资者收回投资有更大的风险。因此,这种权利很少行使。通常情况下,这种“共售”权利只在某笔股票的出售会导致实际或决定性的表决控制权给第三方时才会出现。
4.表决的必要条件:协议各方通常应同意,在各个团体提出具体的董事候选人时,所有的股票持有者都可以参与表决,来选举出董事会成员。
应当检验所在司法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定,以决定股东协议在该法律管辖区内是否具有合法性,同时还要检查协议是否遵守各种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法律要求。除非法律有特别限制,股东协议通常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或某个固定期间期满后终结。
二、雇员股票购买协议
风险资本家相当赞成以适当的权益资本激励公司的关键雇员,以此吸引、保持和刺激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家和投资者双方都会愿意出让他们各自的部分权益来达到这个目标。投资协议会具体规定出某部分的股票以便能够出售给雇员,并且使这些股票不受投资协议和投资证券条款中的不作为条款、反稀释条款、优先购买权等的限制。
合适雇员股票计划的制定经常是投资终结(closing)的一个条件。刺激目标和税收因素在决定员工权益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较为典型的员工权益激励计划中,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股票购买计划:规定以优惠价向关键员工出售股票,但受到允许公司以员工支付价格相等的价格回购该股票的条件的限制,经过4~5年后,所有股票不再受到条件限制,公司的回购权也明显地因时间而失效。风险资本家一般都坚持发起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方面同样受该种回购权的约束。
2.激励性股票期权:这使员工能够以公平市场价在被授予期权时购买公司股票。
三、雇员保密与所有权协议
对一家企业来说,知识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的保护和维持对风险资本投资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尤其是该投资组合公司所从事的产品开发活动处于技术前沿的领导地位。
为了保证公司能充分享有其所拥有的有价值的所有权和商业权利,投资者会要求公司发起人和其他主要员工同公司签订不披露和发明协议(nondisclosure and invention agreements)。
一般来说,这些协议要求员工:
1.在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无关联的情况下,不应披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与权利给第三者,或者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这些技术;
2.应当向公司公开其在受雇期间的所有开发发明。甚至在员工离开公司以后,这些协议还经常限制员工同公司合作的义务,以达到满足公司对该发明的文本所有权。此外,这样的协议经常包含员工的声明,声明他们不受任何对原先雇主可能阻止或约束他们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义务责任的约束,以及他们为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表现不会造成对任何原先雇主的所有权的侵犯。发起人股东也应当受到不竞争条款(noncompetition covenants)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