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咨询化是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大趋势。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将由服务条件的硬件竞争转向智能型服务竞争,其竞争必将是咨询能力的竞争。因此券商必须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培养和造就大量独立经纪人,加强信息和研究队伍的建设。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现状与管理
湖北证券 赵佑启
引言
经纪是一种代理行为,是指处于市场上买卖双方的中介地位充当代理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提供与交易有关的服务、撮合交易的一种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既可以是经济法人,又可以是自然人。代理人只能提供服务,不得直接从事交易,不占有商品,也不拥有货币,对交易双方的货币和商品没有留用权和抵押权。代理人依据其提供的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报酬,这种报酬便是通常意义上的佣金或手续费。
证券经纪是指为促成证券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而进行的中介服务。目前我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有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中心、资金清算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法人,这些法人的雇员均以其法人的名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本文主要讨论券商的经纪业务。
因为证券托管和资金清算的技术原因,券商在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是以券商的名义进行买卖,证券交易所只对券商席位进行证券托管和资金清算(这一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更为典型),但投资者在券商处仍有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是买卖证券的主体,是证券投资盈利或亏损的实际承担者。因此,目前券商从事的经纪业务仍然属于代理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还有一类经纪行为,即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后者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这与我国法律所定义的代理行为不相同,但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基金管理、资产委托管理等业务与之类似。尽管这不是本文讨论的经纪业务,但与本文讨论的经纪业务密切相关,本文将讨论对此类业务的经纪服务。
目前证券经纪业务的模式分析
以1990年深沪证券交易所开业为标志,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运行。随着通信技术和交易技术的不断进步,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投资者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投资者对经纪业务的要求不断提高,经纪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服务形式不断更新,服务层次不断加深。目前,券商的经纪业务大都是多种模式并存,主要模式有:散户厅模式、大户室模式、工作室模式、准经纪人模式和网上经纪模式。
1.散户厅模式
散户厅模式是目前最普遍、最常见的证券经纪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大特征是券商仅提供交易场地和交易必需的其他简单服务,券商仅充当“牧羊人”的角色,而散户投资者就像一群自由无序、自主觅食的“羊群”。这一模式也称为“牧羊模式”。
散户厅模式是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必然选择。在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券商缺乏知识、缺乏经验、缺乏人才,几乎和广大投资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对投资者自然难以提供深层次的服务。此时投资者的迫切愿望就是能够参与交易,对券商基本无其他服务需求。
在市场规模急剧扩大、投资者人数迅速增加的情况下,券商受到行业“准入制度”的限制,营业网点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较少,证券经纪市场一直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1997年以前的证券经纪市场一直处于“卖方”市场,散户厅模式一直没有大的改进。1996年和1997年,证券市场行情火爆,投资者人数急增,一些券商甚至通过提高开户资金额来限制投资者的数量,而此时有些券商仅通过扩大营业面积便迅速抢占了大量的市场份额。以后随着行情的冷却,市场格局有所变化,券商的竞争意识有所加强,但其采取的仍然主要是搬迁营业场所、扩大营业面积、提高装修档次、增加交易设备等改善交易条件和环境的措施。目前,券商营业部的散户大厅大都空阔宽广,富丽堂煌,并置放了大量的电脑等交易设备。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投资者对券商产生了信息及咨询服务的需求,散户厅模式的经纪方式也急需改进。
(1)散户厅模式对投资者的服务仅限于提供交易所需的硬件设施,对投资者急需的信息资料、行情分析、投资咨询等服务大都停留在表面上、形式上。如各证券营业部大都有专人收集公开媒体上的信息及市场分析文章,经过编辑张贴于营业大厅;有的还提供投资咨询公司的咨询报告。但此项服务各营业部大同小异,并不构成竞争力。一些营业部经常举办股评报告会,其他营业部的投资者同样可以前来,这对吸引其他投资者作用并不大。营业大厅内券商为数甚少的咨询人员难以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散户厅模式难以满足投资者较高层次的需求。
在不能提供详尽细致的咨询服务的情况下,散户投资者选择券商主要从地点位置上就近考虑,而营业部的装修等硬件设施已不很重要,对硬件设施过分地投入只会增加经营的成本。增加投资咨询的力量,对每一个散户投资者都提供详尽细致的咨询服务,的确能吸引他们,但散户投资者资金量少,这种投入所取得的效益恐极不合算。如果说,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投资者对投资咨询服务需求不大的时候,通过散户厅的经纪模式,依靠增加对交易硬件设施的投入就能获得丰厚回报的话,那么,在投资者急需咨询服务的情况下,散户厅的经纪模式对提高证券经纪业务的效率已无能为力。
(2)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初期,投机盛行,机构投资者主要凭借其资金实力在个股上频频做庄,操纵股价,吸引中小投资者,获取利润;而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则主要靠跟庄炒作获利。这种跟庄炒作的方式,赌博的成分相对较重,而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无需太多的了解,对市场亦无需太深的研究。此时,中小投资者对券商的咨询服务需求不大,但随着市场的炒作行为逐步趋于理性,对投资者也就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作为一个散户投资者,并不能因为资金量少就可以忽视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忽视对市场的研究。相反,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上他要与其他大户或机构投资者达到同样高的水平,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这显然是个人力所不及的,代价也太高。特别是在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从投资者个人的角度来考虑,参与证券市场成本已越来越高,风险也越来越大。此时中小投资者对券商的咨询服务便有了较大需求,散户厅模式的经纪服务难以满足每一位投资者的这种需求。
(3)散户投资者资金量少,但却与大户或机构投资者占用同样的证券账号和资金账号,其每笔委托也占据同样的跑道,券商对其每笔委托所付出的成本基本相同,但所取得的收益却相差很多。从经营效率方面考虑,这种经纪模式亦无优势。
(4)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一遇行情火爆,各证券营业部的散户厅往往是人声鼎沸,人满为患,投资者交投困难,券商、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通信、交易设施超负荷运行,市场存在极大的交投风险。而一遇行情清淡,偌大的散户厅投资者廖廖无几,券商投入的大量设施被闲置。行情的大幅波动引起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大幅波动,使券商在设施的投资上难以把握,经营的效率难以提高。
(5)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上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这势必影响其工作,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6)目前,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均存在券商的席位上,由券商统一代为进行资金清算。尽管有关部门规定券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但缺乏严密的监管措施。目前券商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较为普遍。券商以自己的名义将客户资金存于银行,客户资金沉淀部分甚至可以存定期,其利率远高于券商付给投资者的活期储蓄利率,这给券商带来了一块稳定的利差收入。而一些券商将客户资金集中,专用于新股认购。1997年新股认购的平均收益率约为40%,1998年新股认购的平均收益率约为15%,此处给券商带来的收益更大。一些券商甚至将客户资金用于证券自营投资及向客户透支。客户资金成了券商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目前券商缺乏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客户资金是券商低成本融资的主渠道,特别是其利差收入及新股认购收入非常丰厚并且稳定,所以券商争取各类客户的动力有很大一部分便源于此。《证券法》即将实施,其对客户资金的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法》实施后,客户资金于券商将无利可图,券商对争取散户投资者及大资金投资者亦将有所侧重。
2.大户室模式
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办理证券账户、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者约3500万人,其中72%以上投资金额小于10万元,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到28%,这便决定了目前的证券经纪业务仍主要采取散户厅模式。但少数投资金额较大的大户因其单人能给券商带来数倍于散户投资者的利润,一开始便成了券商竞相争取的对象。为了争取大户投资者,目前各证券营业部大都设立了大户室,其各种条件较散户大厅有较大提高。目前,大户室一般分为三种形式:
(1)散大户室。在一个大房间或大厅内整齐地设置数十个乃至数百个座位,每个座位前的办公桌上放置一台可用于接收、分析行情并下单的电脑,投资者人手一机。大厅前台,数名大户管理员既可为投资者提供简单的信息及咨询服务,又可代投资者下单,大厅内一般还提供证券报刊供投资者查阅。这种方式与散户厅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者人手一机,能自由地观看和分析行情并下单,行情火爆时散户大厅内投资者排长队下单的现象此处不会出现。散大户室对投资者的资金要求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随时间及所处地点而定)。
(2)大户室。在一个较小的房间内整齐地设置2—10个座位,每个座位前的办公桌上设置一台可用于接收、分析行情并下单的电脑,投资者人手一机。每个大户室一般均有证券报刊供投资者查阅。大户室较散大户室的最大区别在于大户室因投资人数少环境较为安静,且有一定活动空间。大户室对投资者的资金要求一般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资金数量越大,每一个大户室内投资者人数越少。
(3)贵宾室。在一个较小的房间内整齐地设置若干个座位,并配有若干台可用于接收、分析行情并下单的电脑。贵宾室一般提供给机构投资者或资金量巨大的个人投资者使用。每一个投资者单独使用一间贵宾室,有的贵宾室旁还配有专用的客厅,用于休息、会客及开会。贵宾室内报刊供投资者查阅,每间贵宾室一般都配有专门的大户管理员。贵宾室与散大户室及大户室的最大区别在于每一间贵宾室只供一个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使用,保密性好。贵宾室对投资者的资金要求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
目前,券商对大户投资者的服务大都仍停留在主要提供先进硬件设施的水平上,在提供信息及投资咨询服务上比对散户投资者略有提高,如免费提供报刊、配有固定的大户管理员或咨询人员。因大户管理员或咨询人员面对的投资者数量较少,其与每一位投资者相互之间均较为熟悉,能与投资者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咨询意见。因此,一些对市场较为熟悉、判断较为准确的大户管理员或咨询人员便能吸引大量的大户投资者,部分券商通过向大户室提供成熟的咨询人员吸引了大量客户,成交量变化很大。
大户投资者投资金额较大,有的已成为职业炒股人,其投资经验一般都较为丰富,他们一般不太愿意通过基金或经纪人代为投资,因此大户室这种经纪模式今后还将长时间存在。大户室模式经纪业务发展的关键在于吸纳大量成熟的咨询人员,现场提供详尽的投资咨询服务,吸引投资者。
3.工作室模式
最近两年,一些知名的股评人士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大量的工作室。工作室由券商提供大户室作为场地,并由券商负责日常管理;股评人士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除每日定时提供咨询报告以外,还委派固定的投资咨询人员现场提供咨询服务。这些咨询人员与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保持热线联系,随时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在部分工作室,与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保持热线联系的咨询人员可能是券商的雇员。投资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方可加入工作室,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按工作室内投资者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与券商分取佣金。这种工作室又称作“操作室”或“顾问室”等。
在这种模式下,工作室的投资者容易形成一种群体行为。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推荐某只股票,工作室的投资者当中便有人会迅速购买,该股票便会开始表现,从而吸引工作室内更多的投资者去购买,使该只股票短期内表现出色。待消息向外扩散、其他投资者纷纷购买时,工作室内最先购买的投资者便可获利套现。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不停地变换推荐股票便能提高工作室的交易量,券商及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双方均可获利。这种按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的方式决定了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侧重于从短线炒作角度提供投资建议。工作室模式对一些中长线投资者并不具有吸引力。
在这种模式下,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可以趁机利用工作室内投资者的资金来恶炒个股。一般情况下,同一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多个工作室,他们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工作室推荐同一只股票,待各工作室相继购买该只股票时,其价格自然连续上涨,这一方面可以“验证”其推荐个股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还可趁机在个股炒作上获利。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还可以利用其工作室配合其他投资者(包括该股评人士或投资咨询机构)出货,欺诈工作室内的投资者。
目前,工作室大都采取跟庄炒作的方式,以提供所谓“内幕消息”来吸引投资者。这种方式在市场行情火爆、大量个股被爆炒的时候的确能给投资者提供较多的获利机会,吸引投资者,但在低迷市场或注重中长期投资的市场将难有用武之地。目前情况下,对工作室模式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容易滋生大量的问题,这对投资者可能带来巨大损失,对券商也可能带来一些纠纷和风险。这种经纪模式需加强规范,有望逐步被下文所述的独立经纪人模式取代。
4.准经纪人模式
广义的证券经纪人是指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信息、证券分析、投资计划和证券交易等服务的中介人或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狭义的证券经纪人仅指直接为投资者提供上述服务的自然人。本文提及的经纪人均指狭义的证券经纪人。由于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券商、投资者的关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部分券商目前自行实施的经纪人模式只能称为准经纪人模式。
近两年来,随着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加剧,一些券商在内部自行实施了证券经纪人制度,以争夺客户,扩大交易量,提高市场份额。从管理模式来看,各券商甚至同一券商不同的营业部之间都有差别,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种方式:
(1)职业经纪人方式。这种准经纪人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将经纪人定位于券商的正式雇员,其收入为:底薪+佣金+奖金。佣金的多少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客户交易量的大小。职业经纪人必须独立面对市场,直接面向客户。他们的首要工作就是负责把新的投资者引入到自己服务的券商,同时为这些投资者提供信息及投资咨询服务,促成投资者的交易并留住投资者。
在这种准经纪人制度实施的初期,职业经纪人主要来源于券商的原有雇员。但这些职业经纪人大都缺乏对市场分析的经验,难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大,仅凭其社会关系或其他手段引入的客户及资金量非常有限,效果不佳。一些券商高薪招聘社会上投资经验丰富、并在投资者中有广泛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作为职业经纪人,成效较为显著。在目前对经纪人缺乏制度管理的情况下,一些高水平的经纪人不敢专职从事经纪业务,券商的高薪对其有较大吸引力。随着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健全,这部分经纪人可能成为下文中的独立经纪人,券商高薪对其将失去吸引力。
(2)独立经纪人方式。这种管理模式是将经纪人作为一种独立的经纪人而非券商的雇员,其职责是利用自己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社会影响,将投资者其引入自己选中的券商,然后为他们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促成其交易。经纪人按其引入的投资者的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与券商分取佣金。
目前,一些独立经纪人还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客理财。独立经纪人规范化的代客理财业务今后有望得到大力发展。
独立经纪人因不在券商处领取薪水,其对券商的选择将依据券商所能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的环境和硬件设施以及信息资料的提供、投资咨询的研究支持等,而提供信息资料及深层次的研究咨询报告更为重要。在这种经纪人制度模式下,券商与独立经纪人是一种合作伙伴式的关系,独立经纪人与投资者是一种经纪关系,券商的职责是提供最完善的服务来吸引独立经纪人而不是投资者。随着经纪人管理制度的完善,独立经纪人将是主要的发展趋势,如何争取这些类似于机构投资者的经纪人将是券商面临的重大课题。
5.网上经纪模式
近年来,国际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带动了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兴起。网上经纪是指建立在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电子交易方式基础之上的证券中介或代理行为。其运行方式为: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投资者与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托管及资金清算机构联系起来,投资者在任一联网的电脑上实现对交易的远程访问,进行信息查阅、委托、交易、清算及成交查询。网上经纪模式中,券商对投资者的经纪功能主要体现在向投资者提供电子网络化的交易跑道以实现委托代理功能,同时对投资者提供资讯信息查询平台。网上经纪并不针对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因此,它对投资者的素质要求较高,选择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应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一定的证券投资研判能力。在网上经纪模式中券商向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条件完全相同,且投资者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很大范围内选择券商,其选择的主要依据是券商所提供的资讯信息查询平台。
网上经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1997年美联储和纽约证券交易所通过网络交易的成交量每天达5万亿美元以上,占全球证券交易总量的10%左右。同时,通过电子系统传送研究报告的方式越来越普及,有85%的美林研究产品是通过电子系统传给机构投资者的,有50%的机构投资者是通过电子系统收到美林研究报告的。我国已有闽发证券等开展网上经纪业务。
随着电脑的普及,网上经纪将是今后几年发展最为迅速的证券经纪业务。为了吸引网上交易客户、争夺市场,券商应加强信息收集及研究工作,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最详尽的信息资料及研究咨询报告。
目前广泛使用的电话委托方式和可视电话委托方式与网上经纪模式较为类似。但电话委托方式中投资者除通过电话完成委托所必需的简单操作以外,仅能通过电话查取个股成交及大盘指数等简单的交易信息,不能进行行情分析,并且只能“听其声”,不能“见其形”。这一方式方便了上班族炒股,但时间充裕的投资者很少使用。这一方式仅适用于资金量较小、下单不甚频繁的中小投资者。
目前有一些信息服务公司通过闭路电视传输系统传送证券交易信息及部分其他基本信息,投资者通过购买其接收系统,在交纳服务费之后取得该信息的使用权,在家中便可用电脑收看行情、查阅信息,如同坐在大户室,然后利用电话完成委托。这种委托方式称为可视电话委托。该方式中信息提供者为信息公司而不是券商,券商与信息供应商是分离的。
可视电话委托方式中,投资者接收行情、查阅资料不需花费通讯费,仅委托下单需要通迅费,成本较为低廉,但系统所提供的信息资料非常有限,下单也不甚方便。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对信息量需求不大、下单不甚频繁但时间充裕的中小投资者。估计采用这种方式的投资者今后几年也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这些投资者对券商的最大要求就是电话委托系统畅通,目前券商大都采取赠送电脑及接收系统并代为安装的方式,争取这类投资者。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的经纪方式相互补充,并将长期并存。
目前,一些券商的经纪部门还接受客户资金,从事客户资金的全权委托管理。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固定收益型,即投资者得到稳定的投资收益,券商承担全部风险并享受全部超额利润。这实际上是一种高息揽储行为。有的还采用投资者承担亏损并参与利润分成的方式,此时,投资者尽管有权监控账户,但操作极为不便。券商可以很方便地利用自己管理的电脑系统篡改交易数据,少报盈利或将盈利改为不盈利乃至亏损,或多报亏损,因此极易产生证券欺诈行为。这些方式目前较少使用。
从事客户资金的全权委托管理容易滋生证券欺诈行为,也给券商带来了较大风险,目前在我国被严格禁止,这在《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一方式将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经纪人模式或证券投资基金模式。
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与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8年的摸索和曲折发展,现已初具规模。预计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我国证券市场将呈现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市场成熟化、运作规范化、投资者机构化、投资行为理性化、交易通讯方式先进化的发展趋势,证券经纪业务亦将由委托代理型向投资咨询型转化。为了适应证券经纪业务的转型,争取投资者,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营效率,证券经纪业务的模式和管理方法必须及时调整、改进。改进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1.目前散户厅模式的经纪方式已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随着投资者机构化的趋势及投资者交投频率的降低,以及电话委托和网上交易方式的普及,这一矛盾将日益突出。今后新建的证券营业部应缩小散户厅的面积,甚至可以不设散户厅,通过加强投资咨询来吸引散户投资者,如设立专人通过广播对市场进行现场分析、解盘,提供详尽的信息资料及研究咨询报告供投资者查阅。
2.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投资者对从事证券投资环境的要求提高,随着投资者机构化的趋势以及类似于机构投资者的独立经纪人的出现,对大户室经纪模式的需求还将继续增加,但券商只有凭借强大的投资咨询服务队伍,高水平的投资咨询能力,详尽的信息资料和内容广泛、深入透彻的研究咨询报告才能吸引这些大户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因此,建立高水平的投资咨询队伍,加强信息及研究工作,是券商的当务之急。券商的经纪部门与研究部门应该通力合作,但必须严格分工。研究部门的研究人员主要通过对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的研究、对影响市场的重大基本面因素的研究、对行业发展前景的研究以及对企业的深入研究,把握市场的中长期走向、把握上市公司经营的中长期趋势,以专题研究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投资者、经纪部门的咨询人员,对经纪部门的咨询人员形成支持。经纪部门的咨询人员具体向投资者提供咨询,进行指导;研究部门的研究人员在其研究范围内随时接受经纪部门咨询人员的咨询。
3.目前在证券经纪领域全面推行经纪人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券商经纪系统内的多数职员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缺乏市场经验,而这种市场经验主要是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步积累起来的,仅通过培训、学习见效很慢。这些职员同一些已有多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相比并不具有优势,难以吸引投资者。如果利用优厚的条件将具有丰厚投资经验,并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的投资者或市场分析人士吸引过来从事投资咨询,则能吸引大量的其他投资者;或者将这些知名人士作为独立的经纪人,让他们自己去争取客户,也将产生很好的效果。这应是近期推行经纪人制度的一种主要方式。吸引独立经纪人的条件当然包括券商的信息及研究工作的支持。
目前,一些券商聘请知名的市场分析人士担任其下属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这些知名人士身边的朋友及大量慕名者亦随之前来,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券商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今后的主要工作应是对外招揽客户。
4.随着电脑的普及,网上经纪将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网上经纪将主要以信息、咨询、研究优势争取投资者,券商在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资讯查询平台,这对券商的信息与研究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开展网上经纪业务争夺市场,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必由之路,为此券商必然高度重视信息与研究工作,加大对信息与研究工作的投入。
作为一种投入少、运行费用低的委托方式,可视电话委托目前对中小投资者较为合适,在网上经纪兴起的初期,不失为对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为那些急需在家进行投资操作的投资者提供了方便。引导中小投资者采用可视电话委托方式并为其提供安装可视电话委托系统的服务,在目前仍然是争取中小投资者的好方法,券商对此应予以重视。
智能化、咨询化是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大趋势,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将由服务条件的硬件竞争转向智能型服务竞争,其竞争必将是咨询能力的竞争、研究能力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因此券商必须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将从事咨询工作的员工培育成为有广泛市场影响力的咨询人员;积极吸纳社会上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充实咨询队伍;培养和造就大量独立经纪人;加强信息和研究队伍的建设,是证券经纪业务实施人才战略的必然选择。唯有这样,券商才能在不断发展的证券经纪领域勇往直前,无往不胜。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效,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帐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帐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将该证券再行卖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成效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来源:本刊资料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