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券商的税收状况及其优化

时间: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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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投资银行相比,我国券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相对较轻,但是这并不表明影响券商所得税的各个科目不存在进一步的优化空间。

 

我国券商的税收状况及其优化

广发证券研发中心  张鸿羽

 

我国券商作为非上市公司,不具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的高度透明性,其内部的组织架构和经营运作往往不为外界所知。本文拟从一个侧面探究影响券商利润水平的一个重要科目——税收。券商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既适用于税法的一般规定,又因为其业务特性而表现出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税收特征。本文试图将税制优化的基本原理和券商的税收特性相结合,为我国券商的税制优化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我国券商涉及的主要税种及其征收情况

券商与其他的生产性企业不同,其涉及的税种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两大税种:以经纪、自营、承销等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营业税和以企业利润总额为课税对象的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关税种还包括与日常运作相关的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一、券商的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个古老税种。对于券商而言,其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汇兑损益和其他经营收入。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免交营业税外,其他各项收入均应全额计入应税总额缴纳营业税。

1.反映券商营业税负的基本指标——营业税率 

20013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出台,此前,金融保险业统一按8%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业的营业税率从8%降低到5%

2.影响券商营业税负的收入结构分析 

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影响券商营业税税收负担的关键因素就是各项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表1列示了国内某券商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在营业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三个项目是二级市场代理买卖证券的佣金收入、自营证券买卖的差价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这三项收入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48%30%16%,合计达到了营业收入总额的94%。统计数据表明目前该券商的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自营和经纪业务,而作为传统三大业务之一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则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某券商的收入分布结构大体上反映了国内券商的总体水平,而各项业务收入对税收的贡献程度又与其在营业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除外)。大致测算一下,对于年营业收入在12亿—15亿之间的中等规模券商而言,其营业税金支出基本在8000万—10500万元之间,且在三大业务之间按收入贡献度分配。

 

1              国内某券商营业收入构成分析表

 

   

   

相对比例(%*

1

营业收入

 

100

2

利息收入

券商对金融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所收取的资金利息收入

3

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券商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的往来收入(目前主要是客户保证金的利息收入)

16

4

代理买卖佣金收入

券商经纪业务二级市场代理买卖证券的佣金

48

5

代发行手续费收入

券商承销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2

6

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券商自营业务证券买卖差价收入

30

7

汇兑收益★

外汇兑换收益

0

8

其他营业收入

不能归在以上所列各收入项目里的而且其发生金额既小又不频繁的收入,如销售柜台自助系统的磁卡收入、交易所退税收入等

1

资料来源:*营业收入各项目的相对比例是以某券商2000年损益表计算而得;★由于汇兑损益相对于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很小(低于1%),故被忽略。

二、券商的企业所得税

同其他公司一样,券商的企业所得税也是以收入总额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差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相关损失。

1.影响券商企业所得税负的支出结构分析 

券商的营业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和其他营业支出项目。其中,营业费用在整个营业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最大,且所包含的内容最广,涉及到员工工资、房租水电等各项支出。从表2某券商营业支出结构分析表中可以看到,营业费用是营业支出总额中比重最大的项目,合计约占营业支出总额的68.71%。另外两项占营业支出比重较高的科目是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分别占某券商营业支出总额的10.99%12.84%,这两项支出都属于资金运用成本支出项目。另外,手续费支出占营业支出总额的比重也达到了6.89%,正逐渐成为券商一项不容忽视的开支。

 

2                  国内某券商营业支出分析表

 

   

            

相对比例(%*

1

营业支出

 

100

2

利息支出

支付给客户的保证金利息支出

10.99

3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金融企业间同业拆借款项的利息支出

12.84

4

手续费支出

主要包括二级市场代理佣金收入的返还,也包括上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

6.89

5

营业费用

员工工资、邮电通讯费等营业过程中的费用支出

68.71

6

汇兑损失

汇率变动引起的外汇兑换损失

0.04

7

其他营业支出

包括自营风险准备和卖出回购证券的利息支出等

0.53

资料来源:*相对比例以某券商2000年损益表的有关数据整理得到

 

在各大类支出项目中,营业费用以其科目繁琐、在支出总额中的权重大而倍受关注,是券商会计利润向应税利润调整的主要项目。进一步对券商营业费用结构进行分析可知,工资支出在营业费用总额中占据了1/5强的地位;紧随其后的是坏帐准备和折旧计提,分别达到了20%10%左右的水平;接下来比重小于10%的项目包括房租水电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邮电通讯费、职工福利费、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和上缴管理费等。以上各项目都是券商在缴税时经常遇到的调帐项目,也是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环节。

2.国内券商企业所得税总体状况测算 

2000年的利润总额排名情况来看,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位列三甲,利润总额分别为152116.18万元、147986万元和137058万元。另外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的券商还有申银万国证券、广发证券和南方证券。如果深圳和上海的券商按15%的优惠税率测算,而广州、北京等其他地区的券商按33%的标准税率测算,则应纳所得税额最高的是广发证券为35856.98万元,其次是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应纳税额为28168.48万元。这两家券商所得税支出高于同类其他券商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不享受税收优惠,33%的企业所得税率和15%的优惠税率相比,税收支出几乎增加了一倍。这种税负差距客观上促成了券商向上海和深圳聚集的状况。2000年前十位券商平均缴纳所得税20173.53万元,从券商总体税负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券商规模的逐步扩大,利润总额的提高必然会带动应纳所得税额的进一步增加。

3.国内券商所得税负水平的国际比较 

税率是反映税收负担状况的一个最直接的指标。将我国券商的所得税负与国外投资银行的所得税负相比较,我们会发现我国券商的实际所得税负要低于国外券商。从美林证券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来看,从1995年到1999年,各年的税前利润总额分别为18.36亿元、26.28亿元、31.11亿元、20.96亿元和40.78亿元,所得税支出分别为7.1亿元、9.8亿元、11.29亿元、7.13亿元和12.65亿元,各年的所得税负水平为38.67%37.29%36.29%34.02%31.02%5年的平均税负为35.46%,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标准33%基本一致。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券商的注册地在上海和深圳,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因此,与国外投资银行相比,我国券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相对较轻,但是这并不表明影响券商所得税的各个科目不存在进一步的优化空间。

 

 三、券商涉及的其他税种

券商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性企业,其日常运作还涉及到其他税种,如与营业税匹配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券商的经营规模和成本控制状况都会影响各税种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

 

券商的税收优化

税制优化是一个包括税收结构优化、各税种的税基税率优化、优惠制度优化、税收负担优化、分税体制优化及税收征管制度优化等若干内容的综合概念。券商的税收优化将本着符合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现实约束条件下,力求充分有效地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增长和稳定经济的功能。

 

一、券商营业税收优化

1.券商代收的交易所经手费是否记入应税收入

从应税收入来看,除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外,其他各项业务收入,包括自营、经纪、理财、承销等业务收入均被纳入应税收入。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券商在进行二级市场代理买卖的过程中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有一部分是要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这一部分收入并非归券商所有而只是代交易所收取,但在税收征管中却成为券商的一项应税收入。目前投资者买卖深沪两个交易所的股票,单向(买或卖)的费用负担是其成交额的7.5‰。深圳A股的券商佣金费率为3.3075‰,交易所经手费率为0.1925‰,印花税率为4‰;上海A股的券商佣金费率为3.38‰,交易所经手费率为0.12‰,印花税率为4‰。交易所经手费视同券商的营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悖于营业税以实际营业收入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宗旨。

 

6                 沪深交易所股票交易收费情况表

 

券商佣金

交易所经手费

管理部门监管费(印花税)

费用总水平

深圳A

3.3075

0.1925

4

7.5

上海A

3.38

0.12

4

7.5

 

2.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的科目归属

券商从事经纪业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统一存放在商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对于客户保证金存放在银行而取得的的利息收入是直接归入利息收入项目还是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在各公司的帐务处理中各有不同,目前对于这一项目的确切归属尚无一个统一的标准,两种处理方法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利息收入要并入应税收入,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笔者以为利息收入项目的确切范围应该是公司通过贷款或其他资本运作,以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为代价而获得的收入,而客户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并不是券商自有资金运作的结果,确切的说更符合企业间短期资金拆借的行为特征,因此,笔者更赞成将专户管理的客户保证金利息收入作为券商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而券商支付给投资者的保证金利息则作为利息支出列支。

3.券商利息收入科目的存在基础

券商的利息收入主要是指对金融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所收取的资金利息收入(客户保证金的利息收入计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允许券商对外提供贷款,因此,利息收入一项似乎没有存在的基础。考察各券商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利息收入一项主要是来自于投资银行在承销新股的时候为客户提供的前期融资,即通常所说的“过桥贷款”带来的利息收入。随着券商风险意识的逐步深化和证券监管力度的加强,券商提供“过桥贷款”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少,相应的利息收入在整个营业收入中的比重也将降到比较低的水平。

4.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及亏损的跨期抵补

目前券商的营业税以月为一个纳税年度,当月缴清,不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这就导致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券商在短时间内(如一个月)可能会由于自营业务损失较大而使得全月的应税收入为负,即该月的应纳营业税额为零。与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可以税前补亏不同,现行的营业税不允许券商将当月的收入损失与其他月份的盈余相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券商的税收负担,因为频繁波动的证券市场价格使得券商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如果营业税允许将损失跨期分摊,则券商面对的市场风险就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得到逐步消化,自营风险的降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对资金自由流动的干扰,保证税收的相对中性。

5.营业税纳税地的确定

营业税纳税地的确定也是关系券商税负高低的一个敏感问题。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原则上采取属地原则,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从目前各券商的纳税实践来看,分散在各地的营业部在当地缴纳营业税,主要涉及对二级市场代理的佣金收入课征的营业税。总部各业务部门,比如投资银行部、自营部、理财部、资金部等部门的业务收入合并在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营业税。由于全国采用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因此,税收负担不会因为纳税地点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对于券商而言,各营业部就地纳税往往是与当地政府达成的一种默契,增加了当地政府的税源,对营业部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多的便利。今后是继续保持总部和营业部分别纳税的状况,还是实行营业部和总部合并纳税还有进一步商榷的空间。

6.经纪佣金返还的纳税处理

在目前经纪佣金尚未放开的情况下,各券商为了吸引投资者或多或少都存在佣金返还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有规定按折扣支付的手续费可按实际收取的收入计税,而收取后再返还的则要全额计税,不得税前扣除。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税款流失的作用。但是对于那些暗地里进行佣金返还的券商,由于在其报表中没有反映出佣金返还的金额,因此,纳税实践要想起到抑制佣金返还的作用还存在着一定的操作困难。当然,这一现象将会随着佣金自由化成为现实之后逐步得到解决。

 

   二、券商企业所得税优化

1.计税工资的列支

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国内券商在计税工资的处理上近年来有所调整。1998年前,券商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即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准予将工资支付的实际数额税前扣除。在工效挂钩的情况下,各券商的工资费用基本都可以在税前列支。但是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券商不再享受工效挂钩待遇,只能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即1200/月人。从证券行业的工资水平来看,几乎所有券商的员工薪酬均超过1200/月的计税工资扣除上限,这就意味着券商相当一部分工资成本支出不能税前列支,对于我国的券商而言,仅此一项给公司带来的额外税收就可能达到几百万。因此,基于税收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笔者以为,行业工资差异是劳动分工和价值创造的必然结果,在我们承认社会分工存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接受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单位劳动收入上的差别。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已经体现了高收入高税收的意图,在公司所得税的层次就不应该再对这部分支出课以重税。即使不能将工资实际支出全部税前列支,至少应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比如3000/月。相应的与计税工资挂钩的“三费”支出——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也应该相应增加。

2.业务招待费调整

业务招待费也是券商在从会计利润向应税利润调整时涉及的主要项目。从目前的纳税结构来看,大多数券商还是采取总部和营业部分别纳税的模式。对于一家营业部而言,其全年的营业收入往往在1500万元以下,依据税法规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在5‰的水平。而各营业部的实际开支往往超过这一标准,因此,计税工资和业务招待费的调整往往是营业部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对于券商总部而言,其业务招待费发生最多的部门是投资银行部。特定的社会背景、特定的业务模式下,使得投资银行部并入业务招待费的各项支出高得惊人,与收取的承销费用相抵后,其实券商盈余已经相当有限。证券发行方式实施核准制后,相应的业务招待费已有所控制,相信这一削减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从支出刚性向支出弹性转变需要时间。

3.折旧计提标准

券商在确定折旧计提标准的时候,某些科目存在着税法和券商财务制度相矛盾的问题。例如,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而财务制度中则规定电脑等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210年。为了摊薄利润减少当期纳税,各券商通常都将折旧年限尽量缩短,如电脑的折旧年限很多券商选在3年。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差异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从进一步规范的角度来看,电脑的折旧年限应统一为5年。

4.其他超标费用的调整

除了工资、业务招待费等项目的调整外,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支出也是经常可能发生的调整项目。如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中规定,券商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另外,券商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等。

5.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券商由于违规操作而发生的各项罚款、非广告性的赞助性支出、非公益捐赠、收取后返还的手续费、自营跌价损失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自营跌价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可以计提,但不能税前扣除。因为这两项准备的计提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过大,如果允许税前列支,则券商的纳税水平将具有不稳定性,同时受券商调节的可能性较大。

6.纳税地的确定

从我国目前券商的地域分布来看,上海、深圳和北京是券商的聚集中心。尽管券商注册地或业务中心的设定和转移是以获得人才、信息、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资源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券商注册地的变更和业务中心的区域性转移对其实际税收负担的确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深圳和上海浦东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与其他地区33%的所得税相比,企业税负几乎减轻了一半。税法对于企业纳税所在地的确定有明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企业登记注册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但是,在征税实践中对于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弹性,比如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收入都要并入其总部统一纳税,很难按照业务发生地来确定其经营管理所在地。至于以主要办公场所作为经营管理所在地的界定标准对于券商来讲也很容易规避。因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券商基本在上海、深圳都设有业务总部,将地区业务总部变为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对于券商而言并不困难。鉴于此,我们看到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注册地变更就可以使券商实质上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设在其他地区的券商构成了不公平待遇,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对于税收地区优惠政策的滥用在其他行业也是屡见不鲜,因此,业内专家建议将税收优惠从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给予税收倾斜,而不论其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在哪里。

 

参考文献

1.2000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3

2.2001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3

3.樊丽明等著《税制优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8

4.美林证券网站www.ml.com

5.高盛证券网站www.gs.com

6.摩根斯坦利迪恩威特网站www.msdw.com

7.中国财税网www.taxguide.net.cn

8.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相关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