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济中,不论东方或者西方经济体中,家族公司都还是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世界范围内80%以上的企业归属于家族企业,其中既有著名的世界最大超级市场Wal-Mart和投资界领袖富达投资公司,也有独守一隅的小杂货店。
上海财经大学 王 彬 李 曜
深圳市财经学校 杨晓云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家族上市公司的逐渐增加,家族企业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不同于国有控股的另一类典型的股权集中型公司,家族企业的性质如何?家族企业生存繁衍的经济学依据是什么?家族企业的控股权有何特征?家族企业的“掌门人”接替与股权分散是如何进行的?对这些问题,国内还缺乏深入的研究。
家族企业既古老又极有生命力,是一种至今仍风靡世界各地的企业组织形式,尤其是在东南亚地区经济中发挥着强大影响。它的法律形态可能是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合伙制等形式,但主要是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我们这里讨论的是采用公司形式的家族企业。
什么是家族公司
美国学者Robert Donnely认为,家族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人参与了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种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和家族的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台湾大学教授黄光国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将家族企业分为四类,即只雇用亲戚,雇佣外部人员,所有权、经营权合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等。根据黄光国的观点,以一个或几个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作为组织核心,直接控制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企业组织,即可称为家族企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主要看家族对企业的影响力如何。如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家族成员控制高层管理人员,即为家族企业。如仅持有一定股份,家族成员仅是股东,超脱企业管理之外,企业即使冠以家族名称,实质也不是家族企业。
我们认为,家族公司不同于古典企业的业主所有制,也不同于一般的私人公司,关键在于“家族”和“个人”的区分。家族公司是指公司控制权掌握在有血缘关系或者姻缘关系的人手中。判断家族公司的两个要件是家族血缘、姻缘关系和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两者缺一不可。
家族公司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有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认为,家族公司只是在一国经济工业化的初期地位显赫,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企业组织进化,家族公司会逐渐消亡。美国学者钱德勒在其名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中,提出了这种观点,他认为美国企业的现代化进程就是经理资本主义兴起和家族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衰落的过程。
其实,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在现代经济中,不论东方或者西方经济体中,家族公司都还是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世界范围内80%以上的企业归属于家族企业,其中既有著名的世界最大超级市场Wal-Mart和投资界领袖富达投资公司,也有独守一隅的小杂货店”([美]克林·盖尔西克等,《家族企业的繁衍》)。据统计,美国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企业中,被家族所控制的超过了40%;《财富》500强中,175家为家族企业。当今美国一些最赚钱、历史最悠久的公司都为一些家族所拥有,并由其家族成员经营。福特、杜邦、柯达、通用电气、摩托罗拉、菲利普·莫里斯、迪斯尼等著名跨国公司均列其中。在欧洲,43%的企业是家族企业,68%的欧洲企业的主要行政人员是来自操控家族的委派。在英国最大的116家公司中有29%是家族公司,在法国最大的200家公司中有50%是家族公司,在德国最大的150家公司中有48%是家族公司。《福布斯》杂志最新公布的今年世界十大富豪中,第六至第十位为美国沃尔顿家族成员(即Wal-Mart的拥有者)。
在亚洲特别是东南亚地区,家族企业更是赫赫有名。台湾有王永庆的台塑集团,香港有李嘉诚的长实、和记黄埔,马来西亚有郭鹤年的郭氏兄弟集团、郭令灿的丰隆集团、骆文秀家族企业集团、金狮集团等,新加坡有郭芳枫家族企业集团、黄祖耀的大华银行集团、杨协成企业集团等,泰国有盘谷银行集团、谢国民的正大集团等,印尼有林绍良企业集团、力宝集团等,菲律宾有陈永栽企业集团等。据有关研究表明,东亚和东南亚各经济体最大的15个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总市值,占各经济体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比分别为:香港(84.2%)、马来西亚(76.2%)、新加坡(48.3%)、菲律宾(46.7%)、泰国(39.3%)、印尼(21.5%)、台湾(17%)、韩国(12.9%)、日本(2.1%)。可见,家族公司在各国(地区)经济中仍然发挥着重大作用。
家族公司生存繁衍的经济学解释
人类的一般经济关系,可以分成契约关系和身份关系(包括家族关系)两种,其中契约关系又可以分为市场契约关系和企业契约关系。现代企业理论一直把企业视为个人之间产权交易的一种组织,认为企业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一个结合体。在企业契约中,关键是由于人力资本的参与,即企业契约是一个人力资本契约和非人力资本契约的特别契约(周其仁,1996),使得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相区别。按照这种解释,家族企业显然也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但又因为其包含着家族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企业。
按照常理,家族关系(身份关系)和契约关系(企业契约、市场契约)是对立的。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就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因此,以“契约”关系代替“家族”关系,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家族企业的生生不息,似乎表明家族关系(身份关系)与企业(契约关系)并非单向替代。那么,家族关系在配置经济资源中必然有其特殊的优势,正如企业契约对市场契约的替代是可以节省交易费用一样。
不同的契约安排,有着不同的交易费用。在制度经济学派的科斯等人看来,企业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可以减少交易费用。我们认为,在企业中引入家族关系,造就家族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市场契约或企业契约配置经济资源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
首先,家族关系的利他主义特征,有利于减少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成本。委托代理问题存在的表面原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巨大,根源是当事人的利己主义的经济理性。然而,家族关系则是利他主义的表现。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专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家庭区别于厂商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特征是,家庭内部的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利他主义和有关的义务确定的,而厂商内部的配置大部分则通过明显的或隐含的契约确定”。因此,家族关系存在于家族公司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代理成本的根源。
其次,家族关系中的信任和忠诚,可以大大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在企业内部或外部,凡利用价格机制的交易行为中,都会发生大量的交易成本,如契约签订的谈判成本、契约不完全导致的成本等等,都会由于家族关系的参与而大大减少。
我国著名的家族公司重庆力帆集团就为上述观点作出了极好的注释。力帆集团的创立者、老板尹明善在为家族企业辩护、捍卫家族企业的合理性时就说,“让一个外人掌握你企业的技术核心机密,很危险,他完全可以随时拿走,造成企业不稳定。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商业机密拿出去是正常的,不拿出去反而不正常。我只有靠家族才能稳定,家人背叛的可能性小,稳定的成本就低”。我们知道,在国外,职业经理人及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当离开一家公司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属同业竞争性的行业中工作,否则,原任职企业有权起诉违规者。而在我国法律对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够严格的情况下,家族制度成为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尹明善就认为,摒弃家族企业还为时过早,无论从经营机制还是管理方式,家族企业在中国现阶段的存在都是可能和必要的。他甚至预言中国的家族企业制度还会延续50年。
这是我国现实中的一个家族企业的案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家族关系也会产生新的交易成本。第一,由于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理性的矛盾,家族企业的产权可能不够明晰甚至是模糊的,产权没有归属到个人,只是划分到家庭或家族层面。产权不清,收益分配有任意性,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运营效率下降。比如,四川希望集团,在创业的很长时间内,产权是不明晰的,直到1997年11月希望集团对外发表声明,刘氏四兄弟之间的产权基本分清。但为了联系亲情,保留了新津的饲料厂等作为共有财产。第二,家族关系可能引起对外部关系的排斥,从而缩小企业的交易范围。比如局限在家族成员内部挑选经营者,选择范围有限。结果家族关系在企业内部的存在,降低了竞争,导致了低效率。第三,家族公司内部缺乏有效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企业内部的财务黑洞,这是家族公司最致命的弱点。财务黑洞对内是引起内讧的“导火索”,对外使得家族公司失去信誉。按常理,老子给儿子钱、儿子偷老子的钱都不是腐败。但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亚洲家族企业内部暴露出来的财务黑洞和财务腐败,却使许多企业面临破产的境地,典型的如韩国大宇集团毁在了家族第二代人的手上。第四,过于依赖公司创始人(或称掌门人)的决策能力,一旦掌门人精力不济、判断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失。比如,重庆力帆集团的尹明善就承认自己是企业的精神领袖,“他们(指企业内部的家族成员)对我有很大的依赖,所以我的决策争取不出错,说话要特别留心,好在我的大错误很少,小错误难免。能做到今天是能先知先觉”。但谁又能保证尹明善永远正确不出错?家长制的作风导致掌门人的“办事逻辑”高过“管理原则”,使家族公司的办事效率随着掌门人的精力和判断能力而定。那些完全由一个家族操控的公司,其结构往往是脆弱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不高。
综合看来,家族关系和契约关系在配置资源的优劣比较上,难以简单给出一个孰优孰劣的判断。我们认为,契约关系与以家族关系为代表的身份关系,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并非一个简单的单向替代,而是有着较大程度上的互补性。
家族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衍变
从股权结构上划分,家族集团内部有全资子公司和非全资子公司两种;在非全资子公司中,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在上市公司中,又有控股公司和非控股公司两类。
以东南亚地区家族公司为例,对其股权结构分析后,可以看到有以下特征:
1.大部分家族集团中既有上市公司,也有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数目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要少得多。例如,印尼黄奕聪的全光集团有400多家公司,上市公司仅5家;李文正的力宝集团的38家公司中上市了9家。
2.上市公司的股份绝大部分为家族所有,一般家族持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如表1所示。
表1 东南亚家族上市公司中家族持股情况 (单位:亿美元)
家族企业集团 |
上市公司市值 |
家族持有市值 |
家族持有率(%) |
林绍良 |
50 |
25 |
50 |
原谢建隆 |
18.49 |
14 |
75.7 |
黄奕聪 |
25 |
16 |
64 |
李文正 |
7 |
4.5 |
64.3 |
蔡云辉 |
10.77 |
9.5 |
88.2 |
吴家熊 |
4.06 |
3.13 |
76.4 |
郑年绵 |
1.62 |
0.87 |
53.7 |
来源:郑学益,《商战之魂——东南亚华人企业集团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分配,一般是主要创业者持有最大股份,直系亲属持有其余少部分股份。如印尼原谢建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苏玛国际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谢建隆32.3%,长子谢汉石10%,次子爱德文10%,长女龙迪10%,次女约丝10%。马来西亚丰隆集团的创始人郭芳枫把新加坡丰隆的65%股份平分给三个兄弟,自己持有35%的股权。
4.家族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形成和变迁的原因、方式多种多样。总结下来,主要有这样一些方式:(1)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兴办实业,在兴办之初或过程中明晰股权。(2)家族中某一人先独立创业,逐渐吸纳家族成员加入。(3)由于公司所在地政府的政策变化而导致股权结构变化。如马来西亚70年代实行“抑华扶巫”的政策,华资上市公司要将其股权的30%出售给马来人。(4)家族企业为充分利用各种关系,主动纳入政府及其他势力的股份。比如马来西亚郭鹤年集团的各公司中,都有一家政府机构以第二大股东的身份参与。泰国盘谷银行中,泰国财政部持股9%等。(6)家族公司转变为上市公司。(7)家族的分家和财产继承。比如新加坡的丰隆集团和马来西亚的丰隆集团,起始于郭氏兄弟的分家,现在彼此独立,但相互拥有对方的股权。
美国学者克林·盖尔西克在研究了家族公司的股权变化后,提出了三阶段模式,即家族公司的股权结构经历了三个阶段:一位所有者控制股权、兄弟姐妹参与股权分割、堂兄弟姐妹参与股权分割。随着时间变迁,家族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企业从创业者拥有,发展到子辈合伙,再扩大到侄辈联合的阶段。
我国目前的家族公司,已经出现了上述规律中的一些现象。比如,家族公司控制的既有上市公司,也有非上市公司,但数目上后者远远多于前者,目前基本情况是家族集团只有一家上市公司,其他都是非上市公司。比如浙江的万向集团拥有控股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万向钱潮(0559);江苏的红豆集团拥有控股子公司、沪市上市公司红豆股份(600400);甘肃的黄河集团拥有控股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兰州黄河(0929);深圳的百业源实业公司拥有控股子公司、沪市上市公司太太药业(600380)等。还有一种情况是家族企业整体直接上市的,比如浙江的天通股份(600330)。至于家族成员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市值和持股比例,目前保持着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表2是我国部分具代表性的家族上市公司中的家族持股情况。至于股权在家族成员内部的分配,是由主要创业者、一般是家族族长持有最大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其他家族成员、一般是直系亲属持有其余股份。比如浙江天通,潘广通持有1688万股并任公司董事长,其子潘建清持股1589万股,任总经理,父子是公司主要创业者。潘广通的妻子持有136万股,潘广通的另一个儿子持有183万股,一个女儿持有206万股。
表2 我国部分代表性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家族持股情况 单位:亿元
控股家族代表 |
上市公司 |
总市值 |
家族持有市值 |
家族持有比例(%) |
潘广通 |
天通股份(600330) |
60.63 |
16.3 |
26.88 |
马兴田 |
康美药业(600518) |
26.76 |
17.76 |
66.38 |
朱保国 |
太太药业(600380) |
102.25 |
75.85 |
74.18 |
杨启昭 |
广东榕泰(600589) |
51.52 |
34.62 |
67.19 |
注:数据选取2001年7月6日的收盘价
在我国的家族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还有这样的特点:家族成员一般不直接持股(像浙江天通这样的家族上市企业采取自然人直接持股方式的,仅此一例),而是通过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再由这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家族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比如,太太药业的5个发起人股东都是法人机构,其中还有一家境外公司,但实际上5个法人都是朱保国家族成员的公司。由于我国证券发行中强化了信息披露,采取“终极所有者”的信息披露原则,家族成员作为终极所有者仍然会浮出水面。
我国的家族公司才刚刚进入资本市场,它们的股权结构还会进一步发生演变,这需要继续观察。
家族公司的“接班人”问题和股权分散化
家族公司在发展的初期,一般是依靠一位主要创业者的奋斗,他是企业的实际所有者,掌握着企业的绝对控制股权,集资本家、企业家于一身。但是,他退休或百年以后,需要确立一位接班人,以继承发展他创下的事业。接班问题,也就是企业控制权的接替问题,对家族公司至关重要。
总结我国企业首席执行官(CEO)的交班,我们认为有5种主要模式,分别是“行政任免式”、“内部更替式”、“空降兵式”、“突破封闭式”和“子承父业式”,其中最后一种模式就是家族企业的典型做法。第一种是指上级主管机关任命CEO,如长虹、一汽等。第二种是企业自身培养的经理人接班,如联想、海尔、万科等。第三种是企业引入外部经理人进行企业变革,如北大方正、创维等。第四种是企业引进外部人才后经过长时间培养后接班,如小天鹅、华帝等。第五种就是目前很多家族公司采取的方式,由后代或族人接班。
目前,部分国内较早完成创业的家族公司,由于掌门人年岁已高,已经选定了接班人,大部分是自己的儿子。表3 是国内一些家族公司的接班情况。
表3 家族公司的接班人
企业(上市代码) |
现在掌门人(董事长) |
接班人(总经理或副董事长) |
二者关系 |
万向集团① |
鲁冠球 |
鲁伟鼎 |
父子 |
红豆集团② |
周耀庭 |
周海江 |
父子 |
华西集团 |
吴仁宝 |
吴协东 |
父子 |
横店集团 |
徐文荣 |
徐永安 |
父子 |
兰州黄河(0929) |
杨纪强 |
杨世江 |
父子 |
天通股份(600330) |
潘广通 |
潘建清 |
父子 |
广东榕泰(600589) |
杨启昭 |
李林楷 |
翁婿 |
在选择接班人问题上,如果发生错误选择或者不能平衡家族成员利益,就会给公司埋下未来动荡的根源。为避免这种现象,家族公司在发展中采取了多种办法。比如,加强家族成员(尤其是继承者)接受管理专业的教育和训练,使他们本身具备职业经理人的资格。这样,由于他们所具有的家族成员身份,可以排除各种阻力和惰性,推行专业管理,推动组织创新。
另外,在企业结构方面,使企业走向集团化,即设立多家公司以稀释家族成员在同一组织内的人数,如同天子“分封诸侯”,以减少彼此间所发生的限制作用或摩擦机会,同时也创造出较多高层职位使非家族成员也有升迁机会。这种做法对第二代子女人数较多的家族公司比较适用。
当然,也不排除打破家族制,任用家族外部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比如浙江金义集团董事长陈金义在1998年就自免总经理职务,并将在公司内任职的他的30多位亲属或降级或退休退位,接着任命一大批陈氏家族外的能人担任中高层领导,很快金义钙奶的市场占有率大增。
另外一个问题是家族公司的股权继承和股权分散。不仅企业的经营层可以外部化,随着企业发展,家族成员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开始逐步分散化和外部化了。当企业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尤其是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时,企业的股权就会有分散化、外部化的需要。总结欧美国家和东南亚地区的家族企业实践,其股权分散化、外部化大概有这样几种方式:
第一种:上市时或再次发行股票集资,家族持有的股权比例被稀释。由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家族成员的股份被稀释,持股比例下降。一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仍然绝对控股。比如最近引起市场关注的浙江、广东等地的家族上市公司。但是,家族公司上市后,面临再次募股集资时,就可能会危及到家族的控股比例,这时家族企业就要作出是选择集资还是选择控股的两难决定。
例如,1975年王安公司由于产品开发研究投入较大,资金短缺。王安想出售公司更多的股份,但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却让王安犹豫不决。1975年王安家族拥有的股票只占普通股的53%,如果再出售股权,王安家族就会失去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在投资银行家的帮助下,王安公司发行了乙类普通股,乙类普通股的股利比普通股高,但只有1/10的表决权,因此解决了控制权与筹资之间的矛盾。但这种创新的做法,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支持。
第二种:家族成员之间的内部股权分散。这种情况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不明晰时或者家族主要族长去世时。例如,四川希望集团曾两次明晰四兄弟之间的产权关系,到1997年11月希望集团发表声明,四兄弟之间的产权基本分清。马来西亚的郭氏企业集团的创始人郭鹤年的父亲去世后,郭家的财产被分为七份给其家属,郭鹤年的母亲建议将各人所得遗产集中,并邀堂兄弟一起,以每人入股的形式组建郭氏兄弟有限公司。
第三种:采用信托或办文化教育事业等非盈利组织的方式,实现股权的分散化。由于各国普遍征收巨额的遗产税,为避免缴纳大笔税金,家族族长就成立家族基金会,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委托给信托基金,自己的后代作为受益人之一(其他用来进行慈善教育事业等),信托基金收益是免税的,这样可以取得免税优惠。美国的福特基金会就是这样的组织。台湾的大同集团的董事长林挺生,将自己名下的大同股份的大部分转移到他创办的大同高工和大同工学院的名下。目前,大同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林氏家族5.7%,大同高工2.3%,大同工学院8.8%,大同职员30%,公众股东48.2%,东芝公司5%。
第四种:将股权转移给经营者、员工。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最初就是为了解决家族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而产生的。美国第一个员工持股计划(ESOP)的问世是在1956年,是加州一家小型的报纸连锁公司的私人所有者为了把股权出售给企业雇员而设立的。此后,据统计,美国59%的杠杆化的ESOP,是企业员工为了把企业从原来的私人所有者手中购买过来而成立的工具。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大量发生,是由于企业所有者面临退休或去世前,自己的子女亲属没有能力或意愿继续经营企业,与其将企业出售给其他法人,不如出售给企业员工。
第四种情况实际上会衍生出家族企业选择经营者和建立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问题,而股权激励客观上会造成股权分散化。这里有两个问题:1.家族企业是否需要建立对职业经理层的股权激励制度? 2.家族企业应如何建立股权激励制度?我们认为,家族上市公司未来一定会出现从家族外部选择任命经营者的局面,也就是职业经理层会在家族公司中出现。例如太太药业(600380)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都是家族外部成员。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多,结果家族企业同样会产生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两权分离问题。这时,给予家族外部的职业经理层以股权激励安排的问题,就必然会提出来。由于家族股权具有真实的个人所有者,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比现在一些国有企业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做法肯定会更加规范和客观,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兼备的作用。
家族公司的公众化
现代企业的成败兴衰不在于其是否是家族企业,而在于它的价值观、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管理机制。家族企业在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时,其适用的企业制度因时、因地而异,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背景的企业各有适合自己情况的企业制度,没有普遍适用的标准模式。其中,尽管家族公司上市不是家族公司发展的唯一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的家族公司采取公众公司制度却有重要意义,因为我国的家族公司普遍管理水平较低,缺乏合理的治理结构,通过上市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升家族公司的整体素质,促进家族公司上一个发展新台阶。美国福特家族企业公众化、社会化的过程,为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家族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借鉴的典范。
福特汽车公司作为一家典型的家族企业,从1903年创办至今,星转辰移,百年沧桑,却保持了强大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其间,1956年福特汽车公司上市,转变为公众公司。现任董事长比尔·福特在2001年股东大会上指出,分布在全球各地的35万名员工是“福特家族的扩展”。在亨利·福特二世掌管时,公司就起用了数百名专业人士(MBA)。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严格把关,在企业管理、财务会计、人事制度、发展规划、运营战略和市场销售上都表现出良好的素质和业绩,被誉为“亨利的副官们”。公司的管理从此走上了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轨道。福特公司的董事长至少有6年是由家族以外的人担任的。福特家族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目前,福特公司董事会除了3名家族成员和聘任的一位CEO外,其余10名成员是从社会各界聘请的著名企业家、金融家、科学家等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因此,福特汽车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法治的企业。
由此可见,家族公司通过上市,可能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更好地发挥职业经理人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不失去家族对公司的控制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