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招募说明书比较研究

时间: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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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本质是一种类似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销售文件,但它不同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之处还在于它类似于保险机构的保单,是与投资者签订的一个合约。分析比较表明,各国或地区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少内容可资借鉴。

 基金招募说明书比较研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通常所说的招募说明书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称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叫“公开说明书”,香港叫“认购章程”,但译成英文统称为 “prospectus”。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投资者,其本质是一种类似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销售文件,对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等各方面都进行说明;但它不同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之处还在于它类似于保险机构的保单,是与投资者签订的一个合约。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申报、注册时须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最主要文件,是投资者了解基金情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基金最重要、最基本的信息披露文件。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各国(地区)的招募说明书从内容到形式进行一下研究,找出异同点,并进一步探讨原因,以便使我国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制作更加合理和科学。

我们的研究选取了五个样本,即美国、欧洲(卢森堡)、香港、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的基金招募说明书。这种选取样本的方式,一方面考虑到代表性--美国的基金业是世界最发达的,它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制定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全面性--欧洲作为基金业的发源地,基金业的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现在离岸基金业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还有是考虑到台湾地区和香港与中国大陆是一脉相承,有着相同的文化渊源,其经验对中国大陆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还有从基金的形式上讲,这几个地方有典型的比较意义:美国的基金是公司型基金,并且绝大多数是开放式;香港的基金以单位信托为重,也是开放式;台湾地区的基金和我们一样都是契约型基金,虽然台湾地区的基金已从过去的封闭式逐步发展为以开放式基金为主了,但其经验对我们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共同特征

一、基本内容大体一致

从基本内容来看,各国(地区)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大致差不多,包括:(1)基金的简介;(2)基金的投资;(3)风险揭示;(4)基金资产及估值;(5)基金的费用、税收、收益与分配;(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交易安排;(9)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发起人介绍;(10)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等。

二、形式要求基本一致

从形式上看,各国(地区)招募说明书大致也差不多,都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备查文件四个部分。一般都要求在封面或招募说明书的前面说明证券监管机关对本基金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投资者风险自负(无论是审核制、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在这一点上美国SEC出奇地细致,要求在封面上有基金的名称、招募说明书的日期以及根据1933年证券法481(b)(1)条所要求的陈述,大意是本招募说明书并不意味着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实质性审核,证监会并没有对本证券的完整性或准确性作出判断,任何与此相反的陈述都是违法的。这主要跟美国证券是注册制有关。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样一段意思要求严谨的表述,各基金管理公司的表述也是可以不完全一致的。 

香港基金发售时的招募说明书也有类似描述,不过主管机关包括了“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结算公司和香港证券期货监督委员会”,这主要是因为香港证券期货监督委员会的部分监管职责放在一线的联交所身上。而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指引中则已经非常清楚地规定了所有措词。台湾地区的写法是这样的:本基金“经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本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除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外,不负责本基金之盈亏,亦不保证最低之收益。我国大陆目前的表述是这样的: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简明易懂是各国(地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一致要求

从法律法规上看,各个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都要求基金招募说明书简单明了,便于投资者理解。我国台湾地区要求“公开说明书之编制内容必须详实明确,文字叙述应简明易懂”;中国大陆要求“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美国证监会更是采取了实质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1998年专门启动了简单语言计划(plain English plan),要求所有基金招募说明书必须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表述;并要求将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最重要的部分(比如基金的投资、风险等)用问答形式(question-and-answer format)列出,以求方便投资者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在差异的原因

虽然各国(地区)基金招募说明书大体一致,但差异也十分显著,在具体比较这些差异之前,我们首先总结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各国(地区)法律规定的不同

卢森堡、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美国和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般是成文法,英美法系主要是普通法(以案例为主)。尽管英美的证券法规体系中有很多是成文法,但并不像大陆法系那样事无巨细规定得很清楚明白。这一点也体现在有关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上。

卢森堡、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基金招募说明书都有一个详细的指引,我们叫“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台湾地区叫“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收益凭证编制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卢森堡是chapter K of IML circular 91/75,它们对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相应的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招募说明书也整齐划一。

而美国法律的精髓是“实质重于形式”,美国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根据美国1940投资公司法注册互助基金和1933年的证券法注册其证券的N-1A格式,仅对核心内容作了规定。香港步美国后尘,也只是对单位信托的销售文件有大致的规定,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指引文件,而是以附件形式出现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这一部有关基金的法规中。美国和香港的这种法律法规环境使得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形式多样。

卢森堡的监管当局CSSF(commission fo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制定了非常完备的基金方面的立法,该法律分为两部分:符合 part  1 of law 的基金 EU UCITS( undertaking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成立后可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内自由营销;符合 part  2 of law 的基金OTHER UCITS成立后只能在本国营销,若需到外国吸引投资者投资,须修改相应条款以符合当地规则;欧盟其他成员国的EU UCITS也可在卢森堡自由营销,OTHER UCITS只有在得到CSSF的认可后才可在卢森堡营销。由于卢森堡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行为得到欧盟以外国家的肯定,所以符合 part  2 of law 的基金OTHER UCITS还可以在获得认定后在境外销售。香港开放式基金监管制度的一个特色就是香港允许经认可的国际性基金向香港公众销售,这些已被认可的“认可司法管辖区”(美国、法国、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德国等)认可的某些开放式基金会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较快批准,且会获得豁免而无需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一些规定。

二、基金类型不同导致招募说明书的差异

1.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差异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因为运作模式不同,所以招募说明书也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时间要求方面:开放式基金由于随时要接受新投资者的申购,基金份额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监管部门往往提醒投资者在认购开放式基金份额时先阅读有关招募说明书,并且招募说明书的内容需随时更新。美国证监会要求开放式基金必须每年递交经修改后包含最新资料的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表,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仅对投资公司的第一份注册登记表和有关文件作全面审查,对其后上缴的修订性文件只进行选择性审查。台湾地区规定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季度更新一次;中国大陆目前规定开放式基金每6个月公告一次公开说明书。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实际上承担了部分信息披露的职能。封闭式基金由于一旦发行成功就封闭起来,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通常是固定不变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时往往忽视了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所以对封闭式基金而言,招募说明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最初募集阶段或以后的扩募阶段,并且基金一旦成立,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一般不需更新,只需按时披露年报、净值公告等信息。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在内容方面的差异是: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有相当大的篇幅是介绍投资者如何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应承担的费用,美国就要求招募说明书中包含一个统一格式的标准费用表,以说明投资者的交易费用、操作费用,并举例说明投资者的不同投资方式在不同持有年限的费用总额,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比较。

2.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差异

契约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都有专门的部分讲述本基金契约是如何规定的。相对来讲,台湾地区在招募说明书中对于基金契约的披露比中国大陆要详细一些。公司型基金虽然从理论上讲都有一个公司章程,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披露的必须要求。

卢森堡针对基金的形式是契约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制定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契约型基金不仅须披露基金本身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详细信息,还需披露“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契约型基金”的信息;而对公司型基金无此要求。

3.离岸基金、外国基金及国内基金

根据基金注册地、销售地、基金管理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所在地的不同,将基金分为离岸基金、外国基金及国内基金三种,各国(地区)对其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形式也有不同的要求。

离岸基金的注册地和监管地都在境外,所以它的招募说明书首先必须符合境外的法规要求,但由于它是在境内针对境内投资者发售,所以还必须先得到当地监管部门的认可,招募说明书也应根据当地的法规、投资者状况进行修改。我们以富通L基金(FORTIS  L  FUND 是一家根据卢森堡法律注册成立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在香港的认购章程(即招募说明书)为例:它包括资料查询、一般资料、香港投资者须知、认购章程第一节、认购章程第二节五个部分。其中“资料查询、一般资料、认购章程第一节”这三部分是关于基金的基本信息,不论基金在哪国(地区)发行,这一部分的内容是不变的;而“香港投资者须知、认购章程第二节”这两个部分则是针对香港投资者撰写的,内容涉及香港投资者可以认购的基金的情况介绍,以及香港投资者投资该基金的办法、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等。

外国基金与国内基金只存在基金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差异,由于注册地、销售地、监管机构所在地均在境内受同一法规的管辖,所以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差别不是很大。

三、基金业的发展程度

目前我国大陆的基金业刚刚起步,并且只有契约型封闭式基金一种形式,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也大致雷同;而美国基金业非常发达,基金种类繁多、创新层出不穷,招募说明书作为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文件,其总体框架虽然大致相同,但具体的内容、披露的侧重点则有很大的差异。卢森堡从1959年第一只基金成立到目前拥有6200只子基金、1600只基金,成为离岸基金业务的繁荣地,一方面是因为它的低税率、稳定的政治环境、优越的地位置、丰富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具有吸引力,但更重要的是因为该国完善的法律体制和监管当局的严格执法行为给该国注册基金带来的声誉,使得该国注册的基金能得到国外(地区)的认可。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用范围

目前我国大陆的基金仅供国内投资者购买,因此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而香港由于其国际性,招募说明书一般提供中英文对照版本,除非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承诺,在香港不会向不懂英文的当地中国籍人士招募基金,且证监会根据该承诺予以豁免;卢森堡的离岸基金更要结合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为当地投资者度身定制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形式上的差异比较

首先,我国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目录在封面,台湾地区招募说明书的目录在封里,美国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目录则在正文第一页。

其次,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封底没有任何要求,美国基金招募说明书有此要求。美国SEC要求在封底上有基金的名称、注册的序号,并说明投资者如果需要可以免费索取的SAI(渠道),并提供一个免费电话供投资者索取其他信息。如果可能,还可以提供Internet网址或E-mail地址供投资者索取资料。并说明基金的所有信息(包括SAI)可以在SEC的华盛顿公共资料室查阅和复制,也可在SEC的网站上查询。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这一点上没有作要求。

再次,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欧洲、香港、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都是只有一个招募说明书。而美国有特殊的两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

美国基金注册N-1A格式分为两部分:Part A和Part B。 Part A即为基金招募说明书,Part B为SAI(statement of additional information)--“额外信息披露”。虽然名义上讲是“额外信息披露”,但并不意味着这SAI不重要。事实上,这是美国证监会1983年的创举,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给所有投资者的,第二部分只有投资者要求时才给予。

这种两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安排使得投资者可以阅读较短的、清晰明了的招募说明书,而所有基金共同的或者是比较专门化的、程式化的、不是那么核心的内容则放到SAI中去。Part A(prospectus)相对比较简单,容易被普通投资者阅读,Part B(SAI)则相对比较专业,充满法律和金融专业用语。由于所有基金核心的信息都已在Prospectus中披露,所以除非投资者索要,SAI一般不向投资者提供。这种两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安排,充分体现了SEC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用心。从世界范围来讲,这种两部分安排仍然是美国基金业的独创之举。

最后,美国基金招募说明书还有一个特点,允许基金系列注册,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一系列性质比较相近的基金可以在一个招募说明书中披露。香港也允许接受这种形式的招募说明书。比如富通L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就对旗下一系列基金进行招募。

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上的差别分析

深入比较下来,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地区)基金招募说明书在封底上及在内容上的差别很大,这些差别也与各国(地区)的基金类型、法律环境等息息相关。

一、内容总体比较

1.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由于封闭型、开放型并重 ,所以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指引中对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都有分别阐述,而美国的N-1A格式指引中根本没有二者的区分。

2.契约型的基金(包括我国的香港 和台湾地区)招募说明书中有专门的一个部分讲述本基金的契约是如何规定的,这是与美国公司型基金的一个显著不同。而奇怪的是,对于公司型基金,照理讲应该有一个公司章程才对,但不管是Prospectus还是SAI都没有关于公司章程的披露,只是在SEC的Part C的指引中有一点说明。但鉴于Part C几乎没有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普通投资者更无从看到),说明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对于投资者几乎没有起到作用。

3.总体上讲,美国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注重实质内容,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余地更大。

4.美国一份招募说明书中最核心的部分(包括基金的投资、风险与收益的概述)是放在招募说明书的最前面。SEC的N-1A格式指引中明确指出“不得有任何其他项目置于这几个项目之前(除了封面)”。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也做得比较好。台湾地区要求在封面上即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种类、基金的投资方针、基金的形态”,使投资者一目了然。香港地区也是如此。相反,我国大陆目前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注重法律上的严谨,对基金的核心内容并没有要求突出。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具体项目的差别

1.关于投资目标(investment objective)

投资目标是一只基金最重要的特性,但美国基金的投资目标可以在不用投资者开会表决的前提下就可以改变。比如简纳斯2基金在其招募说明书中就明确表示“本基金可以无需投资者表决而改变投资目标”。相反,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要召开受益人大会才能改变。

2.关于投资策略(principal investment strategies)

美国基金招募说明书对投资策略的介绍都是简要性描述一下,比如富达积极成长型基金只是简要介绍说“本基金投资于盈利或收入有加速增长潜力的公司”,并进一步说明这些公司可能有较高的市盈率,通常有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的销售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对所谓的投资策略并没有任何更细致的描述,或者运用一些数学模型等等来描述什么叫成长型股票。相对来说,台湾地区的“基金投资方针”披露得要更详细一些。我国大陆基金的投资策略也越来越倾向于更细致,以区分基金的不同特性。美国的基金投资策略只是简单描述,这和美国基金业充分竞争有关。美国共同基金超过8000只,各只基金(特别是风格一致的基金)的投资策略区别不大,从本质上讲,基金的业绩才决定一切,所以如果具体限制死自己的投资策略,对本基金的操作不利。

3.关于投资比率

在投资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有关于多少天至少投资多少的规定,比如台湾地区怡富成长基金规定“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内投资于上市、上柜股票之总额不低于本基金净资产净值的70%”,而美国基金就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现金比例,甚至还可以空仓。这还是和美国证券市场发达、基金业市场化充分竞争有关,部分也和其开放式有关。

4.关于风险的描述(principal investment risks)

关于风险的揭示我们规定了三类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事实上基金由于风格不同,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试想,如果风险是一致的,那基金的风格还有什么区分)。相对而言,美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对风险的揭示限制不是那么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照理讲美国关于风险控制的模型是最发达的,但美国SEC明确要求风险揭示应该用描述性的语言(narrative risk disclosure)。这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投资者阅读,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实践发现,没有任何风险模型能够完全描述风险。

5.关于过往业绩(performance)

美国SEC要求将业绩以严格形式披露出来。前面我们说美国基金招募说明书在形式上可以非常多样化。但对于过往业绩SEC详尽到以何种表格、对比几年的业绩、基金业绩的衡量标准(benchmark)等等都有规定。在一个基金发达的市场,这是非常必要的。投资者在众多的基金中,对比业绩是一目了然的,而且这个业绩并不是没有考虑风险因素。比如一个长期数据如5年、10年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水平以上,这里面就包含了风险的很好控制。对比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基金的业绩--“基金运用状况”可以不放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比如怡富基金在公开说明书“基金运用状况”一栏中只简单写了“请参阅本基金之季报或年报”。

6.关于费率(fee structure)

开放式基金的费率结构很复杂,美国的基金尤其如此。鉴于此,美国SEC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费率的披露也规定了详尽的、整齐划一的格式,使投资者一目了然。相比较而言,其他国家(地区)可能费率结构相对简单,这方面的披露要求不是那么严格。

7.关于基金托管人(custodian)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基金由于是契约型基金,都比较注重基金托管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基金托管人的情况相对披露多一些。台湾地区专门有一项讲“基金保管机构之职责”。相对而言,美国、香港和欧洲对基金托管人的披露都比较简单。

8.关于基金净值的计算(pricing of fund shares)

台湾地区比较特殊,基金净值的计算是放在基金契约中的;香港基金净值的计算也可以不作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文而放在附录中(如富通L基金)。美国和我国大陆对于基金净值的计算都是放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文。

9.关于基金投资人的权益

我国大陆有专门的部分讲述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基金持有人大会等)及基金清算等,台湾地区也有“受益人之权利及负担”的专门部分,还有专门一章讲“受益人大会”。香港也有要求说明某集合投资计划可在哪种情况下中止,也要求有会议举行的规定。相对而言美国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没有基金清算及基金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专门说明。

10.关于基金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台湾地区在“基金投资”里面有关于基金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披露,这也是比较特殊的。虽然近年基金所谓“积极股东主义”日渐风行,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本基金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披露还是比较少见的。

11.关于基金价格(净值)的披露

香港监管当局要求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刊登价格的每日发行的香港报章的名称”,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有利有弊的。到目前为止,各国(地区)对于这一块的内容并没有要求。

12.关于反洗钱

针对离岸金融中心的服务被不法分子利用以使其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情况,卢森堡加入防止清洗黑钱金融行动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ing ),并要求“申购基金份额的若为自然人,认购申请必须连同认购者的身份证副本一并递交;若认购者为法人团体,则必须连同公司组织章程副本及取自公司注册处的摘录一并递交”。而其他国家(地区)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般无此规定。

几点借鉴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地区)基金招募说明书有不同的特点,那么我们判断一个招募说明书的好坏应以什么作为标准呢?显然应以是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基金情况作出投资决策、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标准。

由于各国(地区)法律均规定了发行人对披露文件中的重大误导性陈述和遗漏陈述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了减少潜在的法律责任,投资公司及其发起人有意作大量披露,尤其是有关投资风险的披露,而且通常是由律师撰写,于是招募说明书越来越繁杂,专业术语使普通投资者无所适从。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美国在制止这种情况方面基本上走在前面。多年来,美国证监会定期修改对投资公司招募说明书的披露要求,目的始终是使缺乏经验的普通投资者能够看懂招募说明书的表述。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我们建议:

一、取消“公开说明书”,采用统一的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是国际基金业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第一只开放式基金亦将推出。但鉴于我国目前都是封闭式基金,所以对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格式与内容规定得并不是很具体。只是要求开放式基金应在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我们知道,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开说明书”就是基金招募说明书。但可以看出我们的“公开说明书”并不是招募说明书,只是开放式基金一种特殊的信息披露形式。我们的“公开说明书”能帮助投资者更进一步了解基金,但很显然,如果投资者只看我们目前定义的“公开说明书”,对该基金的性质并不是很清楚(比如如何购买,基金的分红政策等等),如果想要投资,还得找出当初的招募说明书加上“公开说明书”一起阅读才能作出投资决策。开放式基金不断有新的投资者进入,从法律上讲,招募说明书才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投资者不可能就凭所谓“公开说明书”作出投资决策。所以我们建议取消“公开说明书”,采用统一的招募说明书,并且每6个月或3个月更新一次,并提醒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之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二、对说明书的内容顺序作一定的调整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简单、直接、突出重点,方便投资者阅读。首要部分应是最核心的部分,其余一些程式化的东西,可以放在后面或作为附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向美国学习。目前我们将“绪言、释义、基金设立、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发行安排、基金成立”等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放在最前面,这种做法是比较严谨,但对普通投资大众来讲,实质意义不是很大。所以我们建议将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与收益、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等核心部分放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前面。

三、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形式上可以作些变化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与收益(risk/return summary)等方面的阐述可以采用“问答形式”,以利于投资者阅读与理解;另外可以考虑加入术语表(glossary),对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一些金融术语、法律术语作简要解释并简单分析一些可能产生的风险,便于投资者充分理解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四、采取简要招募说明书(prospectus profile)形式

所谓简要招募说明书即是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提炼出来,以简要形式提供给投资者。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监会1998年允许各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发送简要招募说明书,以更加方便投资者阅读。简要招募说明书需明确提示自己的“简要性”,提醒投资者完整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简要招募说明书在基金业如此发达的美国是必要的,因为基金的品种浩如烟海,投资者很容易陷入招募说明书的文字中。我国目前虽然基金还比较少,但随着基金业的开放和国际化,基金将飞速发展,采用简要招募说明书也是可行的。

此外,建议所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都放在证监会的网站,以便于投资者查询。同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简要招募说明书)的封底加入可在证监会网站查询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文字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