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制度变革及证券经纪商的策略

时间: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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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佣金原先大都是固定的,收费标准也比现在高。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发展,为刺激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变革。

 佣金制度变革及证券经纪商的策略

 联合证券研究所      张 弘

 

佣金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

证券交易佣金是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也是证券经纪商能否取得利润的重要指标,一直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证券交易佣金形成于信息不对称与信用风险

证券交易要求在庞杂的交易对手中寻找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转让方。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与交易环境的日益复杂,要达成某项交易的搜寻成本越来越高,了解交易对手资信水平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而且,交易达成后的钱券清偿,要求对双方予以监督以防违约,或对违约方要求索赔。这些都需要对证券交易做出一套完善的制度安排,即需要有:提供充分、高效的信息交换场所,完善、有效的交易监管与履约风险的防范制度,中立的证券交易中介等。这些都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件,也是证券交易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

这些服务于证券交易的制度安排,需要交易双方付出相应的成本。交易双方在通过证券经纪商这一中介人达成交易时,证券经纪商的薪资水平、设备投资、会员籍费、税赋水平等构成市场交易成本。但因证券经纪商在处理经纪业务上的规模经济性,比单个交易方自行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要低得多,从整个社会角度上看大大降低了整体交易成本,这也是佣金能够存在的基础。

二、佣金费率与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利益密切相关

佣金费率是投资者参与交易的最直接成本。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率是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由交易所制定的固定比率。佣金费率的高低影响着券商的业务收入,过高的佣金率会抑制交易的活跃性,过低的佣金率也使券商无法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最终可能使券商与投资者的利益均受到损害。

从境内外券商的业务结构上看,经纪佣金是券商最重要的收入与利润来源之一。美林证券1999年的佣金收入占总收入18.16%的份额,占券商的四大传统业务收入(经纪、资产管理、投行、自营)的33.23%,是其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见表1)。

从国内券商佣金占收入的比重来看,佣金也是券商收入的第一大来源。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1997年、1998年国内券商佣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1.2%、38.4%、36%,1999年略高于1998年。从目前形势来看,因规范自营行为和禁止操纵市场,券商通过灰色手段取得巨额利润已不可能;而且综合类券商因规模所限,加之日益严格的资产负债与风险管理,自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呈下降趋势已是必然,而资产管理与投资银行业务还有待进一步培育。因此,短期内券商佣金占收入的比重可能会上升或持平,佣金总量仍会不断提高。但长期来看份额是下降的,因为国内券商的业务领域也正在不断地拓宽。

1   美林证券19931999年度业务收入结构(百万美元)

 

利息股息

佣金

自营

资产管理

投行

其他

总额

1993

7099

2894

2921

1558

1833

285

16590

1994

9578

2871

2335

1739

1240

471

18234

1995

12221

3126

2519

1890

1308

499

21563

1996

12899

3786

3454

2261

1945

666

25011

1997

17087

4667

3769

2789

1749

670

30731

1998

18035

5799

2651

4202

3264

623

34574

1999

15097

6334

4361

4753

3614

720

34879

数据来源:美林证券各年年报,www.ml.com

 

三、佣金费率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过高的佣金费率也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以英国为例,在1986年进行大规模金融变革(BIG BANG)之前,伦敦证交所一直采用的是从1912年形成的固定佣金制,证券经纪商根据交易额大小,按最低佣金和固定费率计价两种方式向客户收取佣金,每笔交易的买方、卖方最低佣金分别为10英镑与7英镑;成交额在670~2000英镑时的佣金标准为1.65%;超过2000英镑则按0.6%收取。在变革前,同样100万英镑的股票交易额,在伦敦证交所交易支付的佣金要比在纽约证交所高出40%,伦敦证交所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逐渐下降,国际竞争地位一度被大大削弱。

另外,对证券交易征收较高的税收,也影响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瑞典政府对在斯德哥尔摩证交所交易的股票征收1%的交易税,而此时瑞典的投资与发行活动日益国际化,这使得大部分瑞典股票的交易流向伦敦交易所。1987~1990年,虽然斯德哥尔摩证交所股价上涨了20%,但交易量却减少了1/3,占全球瑞典股票交易的份额降至40%。1990年以后,随着总体交易费用的下调和市场流动性的逐渐提高,才使斯德哥尔摩证交所的国际竞争地位迅速提高,其占全球瑞典股票交易的份额逐渐提高到目前的90%。

四、佣金折让受到各国(地区)证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严格监管

放开佣金管制可能导致恶性竞争的出现,这也引起各国(地区)证券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重视。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台湾证券同业公会、证交所多次修订的佣金自律规则中均明确指出:券商佣金收费标准在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内自行订立,并应考虑并充分反映相关运营成本(包括经纪经手费、营业税捐、服务费、团体会费及变动薪资等费用)与业务情况;各会员在相关佣金宣传或广告时,内容不得有误导、夸大或不实之情,且应避免以减免佣金来刺激短期交易或信用交易;券商在月度交易报表中,应明确注明其佣金折让情况;另外,为规范券商的佣金折让,要求券商不得将一部分或全部付给与买卖有关的介绍人作为报酬,而应将所折让的佣金直接划入投资者的交割账户。

佣金制度变革趋势

一、佣金自由化趋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佣金原先大都是固定的,收费标准也比现在高。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发展,为刺激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变革。

全球佣金制度变革始于美国。1975年5月1日,美国率先在全球取消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法国在1985年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1989年7月1日取消固定佣金,将佣金率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 1986年10月27日,英国对证券业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 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证券经纪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等,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澳大利亚从1984年开始实行浮动佣金制,券商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在亚洲地区,日本于1999年10月实行了佣金自由化;泰国于2000年10月实行佣金自由化;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在核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由定价;香港联交所董事局在2000年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同时宣布减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提高香港联交所在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从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股票市场交易费用收取的情况看,佣金自由化已是发展的主要趋势,但自由化的程度各不相同。世界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佣金自由协商,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所。

其他交易所主要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包括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等。

二、佣金费率根据交易额的大小区别对待

这种佣金制度已在不少国家(地区)采用,部分国家将其视为佣金自由化的一种过渡措施。如2000年10月1日前的新加坡,其证券交易佣金率根据交易额大小有所区分,交易额越大佣金率较低。

台湾是至今未实行佣金自由协商制的全球15个主要证券市场的最后一个。台湾证交所采取了一种“佣金分级累进制,规定佣金率上限,券商与客户自由协商”的佣金费率确定机制,即当每户日交易额在1500万新台币时,其1000万新台币成交额的佣金费率不得高于1.425‰(最低20元新台币),但1000~1500万的这500万新台币交易额的最高佣金费率为1.325‰(见表3)。

2    亚太地区部分证券市场佣金收费制度比较

自由商议

有限商议

固定

混合模式

 

设最高收费率

设最低收费率

递减收费

  划一收费

递减收费但高于若交易额可协商

南韩

印尼(1%

香港(0.25%

马来西亚

上海(0.35%)

新加坡

日本

菲律宾(1.5%)

 

台湾

深圳(0.35%)

 

 

 

 

 

泰国(0.25%)

 

注:1.资料来源于《信报》200039日。

2.表中比率为佣金费率。

3.新加坡从2000101日起实行佣金自由协商制。

3    台湾证交所股票交易佣金费率

每日每户成交额(新台币)

佣金费率

1000万(含)以下

1.425(最低收费20元新台币)

1000-1500

1.325

5000-10000

1.2

1-1.5亿

1.1

1.5亿以上

1

数据来源:台湾证交所 www.tse.com.tw

 

三、佣金费率大幅下降是全球趋势

1975年美国佣金制度改革以后,美国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每股交易佣金从1975年的平均26美分下降到1980年的11.9美分,到1997年已降到平均每股5美分(有网上交易造成佣金大幅下降的因素)。

英国1986年改革佣金制度之后,平均佣金费率由0.7%下调到0.28%,其中个人投资者的平均佣金费率由1.07%降为0.28%,机构投资者的平均佣金费率由0.42%下调到0.21%。

另外,新加坡的历次佣金改革及佣金费率下调更充分地反映出这种趋势(见表4)。

4     新加坡历次佣金制度变革进程

交易金额(S$)

最初佣金水平(%)

第一次调整后(%)

第二次调整后(%)

25及以下

1

1

0.96

25-50

1

0.9

0.855

50-75

1

0.8

0.76

75-100

1

0.7

0.655

100-150

1

可协商,最低0.5

0.475

150以上

1

 

可协商,最低0.255

注:从2000年10月1日起,佣金费率改为自由协商确定。

佣金下调及其自由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对国内券商的影响

1.引发行业重整

证券界关注佣金自由化,在于是否会引发价格战,进而恶化券商生存环境。价格战是在国内非常熟悉的名词,这种竞争手段在彩电行业被多次使用,促使产业集中度迅速提高,但2000年再度掀起的价格战,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现象(信息产业部与部分彩电生产厂商对此有不同看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在2000年12月份彩电市场上,索尼和飞利浦分别推出了DRC、莹彩系列彩电,松下也将最新款彩电在中国提前面市,而国内彩电厂商因历次价格战削弱了积累能力与技术开发能力,其产品成为价格低、机型老、发展慢的代表。“产生于低技术含量的低价格,并由此来占领市场,对产业发展是相当危险的”,这是各界关注价格战的重要原因。

中国证券业也同样关注佣金自由化可能引发的价格战,这是因为目前证券业的行业结构与彩电业刚开始进行价格战时的情况基本一致。据统计,目前全国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2600家,上交所有297家会员,深交所有288家会员,上交所会员单位2000年的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仅15.82%,前16家交易量最大的会员的总市场占有率达97.66%,剩下的281家上交所会员的市场占有率只有2.34%。但在深市,由于市场交易结构的差异(上交所债券交易量远大于深交所),深市的股票基金交易量居前16位的会员单位,总计市场占有率只有46%,其中最大的只有6.03%,最小的仅1.19%。因此,佣金自由化导致的佣金费率下调,将加快券商的合并进程,行业的集中度会大大提高。

佣金下调加快了券商的合并进程,这种现象在国外并不少见。例如,2000年中期由于全美证券交易量的下降,以低佣金定位的网上经纪商之间出现合并;香港将在2002年4月改最低佣金制为佣金协商制,全港500余家证券商被认为至少有1/3(特别是家庭证券行)将消失。在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调低证券交易佣金,发布了证券商合并指南,要求国内64家证券商在2000年底以前合并到15家,并要求合并后的证券商实收资本达到2.5亿马元(约6600万美元)。虽然目前应证券商的要求取消了合并期的规定,让证券商有足够时间寻找合并伙伴,但证券商合并计划仍在积极落实中。

2.券商佣金收入大幅下降

佣金自由化导致的佣金费率下降,将使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入水平下降。如日本在1999年因开始步出亚洲金融危机的阴影,加之科技股走强带动交易活跃,券商盈余大增;但在2000年上半年解除佣金管制后,由于佣金费率大幅下调,加上全球科技股价下挫,上半年券商收入大幅下滑。其中日本第二大券商大和证券2000年上半年净利较上年同期下降47.8%,仅完成预期的2/3;第三大券商日兴证券净利跌幅达30.1%,也仅完成预期的2/3。

2000年10月,国内部分券商公开宣称佣金5折,这使原私下对部分大中客户的“返佣”被“公开化与扩大化”。然而券商佣金收入下降的幅度应视客户构成差异来分析。若将每笔“千元级”的委托视为散户委托的话,2000年9月深市散户交易量占当月总交易量的35.76%,1999年全部交易中有37.79%的交易量也来源于“每笔低于10000元的委托;若将每笔交易量为“10000-50000”的委托视为中大户各占50%的话,则2000年9月中户交易量占当月总交易量的21%,1999年全部交易中有20.31%的交易量来源于中等规模投资者。因此,中小投资者仍是市场主力之一。

返佣是证券业的公开秘密,不少证券营业部对大中客户的返佣达到了50%,已私下采取了“佣金费率协商制”。因此,从上面对投资者结构的分析看,在交易量既定且大户已享有佣金返还的情况下,佣金率下调50%后,券商的总体佣金水平会下降1/3。

3.中小券商与西部部分券商可能受到较大冲击

从证券经纪商的角度看,佣金自由化后对两类券商的冲击较大:一是中小证券经纪商,这类券商因营业网点不具备经济规模,以地方性券商为主;二是以散户为主要客户的证券经纪商(因假定已对大客户实施了返佣)。西部地区证券营业部或经纪商的客户中散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上交所公布的各营业部交易情况看,1999年12月,山西、陕西、青海、宁夏、西藏、内蒙古等地营业部的人均交易量均在3000元以下,其中青海仅1187元。这一数据仅是北京的1/10。但从营业部拥有的平均客户量上看,西部地区营业部的客户拥有量是最高的,如西藏的每个营业部平均客户量达1.61万人,较北京、上海分别高出50%、80%;而同处中西部的山西的同一数据为1.57万人,陕西为1.46万人,列全国前第2、3位。这些数据说明,西部地区营业部的散户特征相当明显。因此,西部部分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经纪商受到的冲击可能较大。

二、对市场的刺激作用有多大?

从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看,网上证券经纪商通过降低佣金为证券市场拓展了一个全新的空间。其中,美国以嘉信理财为代表的网上经纪商已将佣金降到了传统佣金的10%,日本部分网上经纪商更降到了3%,支持了其证券市场交易量的增长。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2000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全新的佣金制度,对低价股特别是交易价在0.5元的股票,佣金费用将比旧制度至少下降25.8%,最高降幅高达94%。据交易所统计,实施新佣金制度后的两个交易周,以低价股占大多数的凭单成交量明显活跃,这使其以前一般占市场总交易量15%的份额在9月13日迅速上升到30%。

在我国证券市场,佣金费率保持相对稳定。但印花税却经过几次调整(以印花税调整代替佣金调整来考证该策略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易量增减产生影响。如1997年5月提高印花税后,当月交易量比4月份降低17%,比3月份降低6%;1997年6月的交易量,又较5月下降35%。但在1998年6月12日调低印花税后,当日成交量较上日增长20%。另外,从2000年佣金占流通市值比重看,全年股票交易的佣金(未考虑返佣)占当年年末股票流通市值的比例达到2.63%。从国内外佣金(或印花税)调整对证券交易的影响可以初步判断:佣金费率下调对刺激成交量增长的效果较为明显。

三、对“下调佣金以刺激市场”的不同看法

1.提高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在于经济环境、市场透明度、监管的完善程度等,佣金费率并不是主要因素

作为全球最主要的证券市场之一的香港是最明显的例证。最近30年以来,香港的经纪佣金有所下降,但仍维持着0.25%最低经纪佣金制度,且事实上也从未有过外资或本地客户因为股票经纪佣金太贵而不参与香港的股票买卖;其之所以能吸引国际投资者购买港股或国际证券商参与港股交易,关键在于香港的经济环境、监管制度完善及市场透明度高等因素,而非占交易额0.25%的经纪佣金。

另外,全港500余家券商中,中小券商大约有300家,据称佣金能收到0.5%的是“不愁生意”的大券商,绝大部分只能收到0.25%~0.3%,仅有非常微薄的毛利,已属维持困难。于是有券商认为:佣金制度改革将使全港的证券金融市场最终落入10余家大型外资券商手中,并批评联交所与有关当局一味着眼于与其他地区的竞争,漠视券商未来生存空间越来越窄的窘状,有舍本逐末之嫌。

2.证券市场是经济体系中的“基础设施”,不应培育成直接税源,因此提高证券市场活跃程度与国际竞争力是券商与政府共同的事

证券市场是经济体系中的“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其功用如同道路与桥梁(只是其链接的是资本供给与需求双方),直接经济回报不应是最主要目标。因此,各国(地区)均在努力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而作为交易成本最主要组成部分的税收,一般趋向于低税赋。在证券交易环节的相关税种的选择上,部分国家只征收印花税,如东盟各国、印度等,其共同特点是证券市场不很发达,交易量较少;部分国家只征收证券交易税,如德国、意大利、瑞士等;部分国家同时征收证券交易税与印花税(这两大税种的区别在于:印花税大多采用“固定税额”形式,证券交易税大多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如英国、韩国、日本等,另外,为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大部分国家对股息免税、对资本利税从轻征税或免税。


在证券交易环节的纳税人选择上,各国做法不尽相同,有的以买方为纳税人,有的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但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大部分国家采取对卖方单边征税。

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它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作过多次调整。我国在1990年7月1日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作为印花税的一个子项,以股票转移书据的书立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当时在深圳开征这种印花税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0.6%”,当年11月23日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不久受市场环境影响,调整为“双方各征0.3%”。在深圳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上海于1991年底也对交易双方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也为0.3%;其后,经历3年熊市后的1996年,市场中出现了大量非理性行为,为抑制投机,稳定市场,于1997年5月10日将股票交易印花税调高到“双方各征0.5%”,以鼓励中长线投资;此后,为改善市场的活跃程度,于1998年6月12日起将这一税率调低至0.4%。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印花税逐年增加,对国家增加税收做出了贡献。

正是由于近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大幅攀升,出现了下调印花税的呼声,而且相对全球证券市场在交易环节的税率,我国目前税率总体而言仍属偏高(见表5)。

5     部分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环节税收情况

国家或地区

交易环节征税

备注

香港

0.125%

对双方征收

澳大利亚

0.15%

对双方征收

台湾

0.6%

对卖方征收

泰国

0.1%

对卖方征收

日本

0.01%-0.3%

按交易品种,对卖方征收

荷兰

0.12%

对双方征收

瑞典

0.5%

对半年内交易量超50万法郎者征收

新加坡

免征印花税

原征0.2%2000/6/30起取消

德国

原仅征收证券交易税

上海、深圳

0.4%

对双方征收

 

因此,若从降低证券市场交易成本角度来提高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除下调佣金外,还需得到政府下调税赋的支持,这在国际上也存在先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后,德国政府取消了证券交易税;新加坡从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征收的0.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政府估计会因此少收税约7000万新加坡元,约4100万美元);香港也拟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0.25%下调至0.225%,下调10%(预计每年港府的此项税收将减少5.2亿)。因此,在目前我国佣金率(0.35%)还低于印花税(0.4%)的情况下,仅依靠下调佣金不足以有效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

3.券商对下调佣金也存在两种矛盾的心态

面对下调佣金,券商也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不要仅仅局限于佣金战,自己压缩生存空间,而应从资讯上做文章,从客户资产增值保值上下功夫”,反对下调佣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券商在经纪业务的软硬环境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大,硬件环境、竞争手段趋同化明显,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资讯服务水平的差距也可能会逐步缩小。虽然投资者的首要目标是保值增值,但任何券商均无法确保所有客户均能获益,而下调佣金是从券商自身出发可以确保客户获益的一种无奈选择,因此赞成下调佣金。

关于我国改革佣金制度的思考

一、佣金改革的基本原则

1.市场化是佣金改革的总体原则

全球佣金制度变革主要体现在:自由化、分级化与费率下降,其最重要的一点是“市场化”原则。投资者可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对佣金费率标准进行协商。即使在实行佣金“有限”协商制的我国台湾,券商也可在规定的佣金标准上进行适度折扣,只是须知会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监管部门,以防止非理性的降价“倾销”,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我国进行佣金制度改革,也必须走市场化道路,这才是维护证券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和券商整体素质提高的根本保证;同时我国证券发行环节的市盈率区间规定已被突破,允许按市场原则定价,而且证券监管部门也将“市场化”原则定为其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佣金改革已逐步具备市场化的可能。

2.佣金改革应考虑券商的承受能力并有利于提高券商整体素质

佣金改革必然会带来佣金费率的下调,这也是证券市场发展、委托(交易)技术手段进步、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必然结果,理性的费率下调会形成证券市场、投资者与券商“三赢”的格局。但若出现恶性竞争,将大大削弱行业的积累能力与发展后劲(如彩电行业数次价格战,加快了行业集中,但积累能力下降也拖累了行业技术进步),在中国加入WTO后境内券商将面临生存危机;而且过分压低佣金费率,无助于券商夯实基础,反而会陷入内外交困的境地。因此,佣金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券商的承受能力,并应有助于推动券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交易委托手段,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保持持续创新能力,使券商整体素质与竞争能力不断提高,投资者也才可持续享有交易成本的下降与服务质量的提高。

3.佣金制度以自由化为终极目标,借鉴全球同行经验稳步实施

由投资者与券商自由协商佣金费率,是全球佣金制度发展的最终目标,我国佣金改革也应以此为方向。但是,要实现佣金自由化,还需考证整个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券商对佣金的依赖程度,这些因素都决定了目前我国要一步达到佣金自由化难度较大,对整个行业的冲击也很大,因此宜稳定实施,积极推进。在佣金制度的分阶段改革过程中,还需对境外佣金改革的外围环境及其对应策略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各阶段的情况进行分析,以寻得妥善之策。

4.管制佣金费率应充分考虑券商平均营运成本

无论经纪类或综合类券商,证券经纪业务均是其最核心业务之一,佣金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证券监管部门在佣金改革上也没有过大的动作,因为如果下调佣金可能在业界出现“引发价格战而恶化经营环境”的抱怨,保持费率不变又会成为“保护落后的罪魁祸首”,常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如何确定管制的佣金费率,就成为佣金费率确定的核心。

一般而言,券商佣金费率构成要素包括人员薪水、营业税赋、信息费用、交易所费用等。各券商因经济规模、管理水平、交易委托手段差异等使单位交易量的成本有较大差别,因此以平均经营成本定为管制佣金(笔者将目前由相关管理部门核定的佣金费率称为管制佣金,下同)的标准,将推动处于该标准之下的券商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寻求新的合作伙伴;而且分阶段调整可使券商数量降到合适水平,并推动规模不断扩大,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按平均经营成本确定佣金费率,因不同业务方式或委托手段下营运成本不同,可能会收取不同佣金费用,部分券商可能将其他业务也转移至该业务范畴(如将电话委托的交易量划入网上委托的交易量),从而变相下调该类业务的佣金费率。但笔者认为,若个别证券经纪商以持续低于综合营运成本来拓展客户,无疑会自掘坟墓;反之,若大量证券经纪商以此费率来开展交易,一定程度上说明管制佣金费率定得过高,大部分券商的真实营运成本可能远低于管制佣金费率。

5.佣金制度改革需要得到证券业的外围支持

目前我国的佣金是“政府制定价”,还不是“政府指导价”,佣金自由化进程中的过渡措施还将是“政府指导价”,这需要在证券监管方面建立起有效与完善的监管制度,以防止恶性竞争;交易所、证券监管、税务、物价等部门需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如目前深沪交易所、证管部门严令禁止佣金折扣;但税务部门却发文对证券营业部的返佣要求补交营业税,部分地方对投资者所获返佣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加强券商自律组织的建设,强化自律管理。佣金制度改革,也需要适度下调券商经营的固定费用(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完全有下降的可能),同时也可以进行体制创新(如会员制交易所改组为公司制),另外证券业还应寻求电信部门的支持。

二、佣金自由化改革进程中的几种过渡选择

1.按交易额大小区分对待

按交易额不同确定不同的佣金费率等级,是境外佣金自由化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措施,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对大客户返佣”是这一制度的变形,但这只是非公开的佣金折让行为。

按交易额大小区分佣金,费率仍由有关部门确定,按每笔(或一定笔数或一定时间累计)交易量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费率标准。这种制度下,需要得到交易所的配合,即券商根据其每个客户的交易量执行不同佣金费率标准时,交易所因具有清算职能可方便地判断券商是否有“有意的低价倾销行为”。

2.变“政府划一定价制”为“政府指导定价制”(区间浮动制)

即将目前不管交易方式、客户资金与交易量等的不同而执行的“统一费率”变更为“分级费率”,即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的可折让区间”(或“上下限范围”)确定佣金的收取水平。

3.按交易次数计取佣金

按交易次数收取佣金,即按量计取(而不是按价计取),是佣金制度改革的又一种提法,这在境外也有采用。其理由是:任何一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占用了券商与交易所基本相同的委托处理资源。按量计取佣金,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届时,“大额委托分散化”要重新考虑交易成本,对市场监管也有一定益处,这会对培育机构投资者产生积极影响。

4.按业务类型区分佣金

按业务类型区分佣金的理由是:基于交易委托方式、客户资产管理方式以及对券商服务的依存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完全可根据“基于各种形式下运营成本的差异”而确定佣金费率。境外网上交易普遍受到投资者欢迎,在于其“低廉的佣金”(相对传统委托方式),国内也出现了对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公开宣称佣金折让的行为,但受目前条件所限,未被证券监管部门首肯。这种“按业务类型区分佣金”可能会推动产生一些专业化的证券经纪商。

另外,华尔街近年开始流行“固定佣金制”,即投资人每年给券商一定“年金”作为投资咨询费用(约为投资者资产的1%或更低),然后可免费地进行在线交易或咨询。据称,在1999年夏天开始实行的这种新业务及佣金收取制下,华尔街券商赢得了大量客户,半年内赢得的客户资金达到1045亿美元,仅美林证券就称其获得了630亿美元。

券商应对佣金变革的策略

1.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减轻对佣金的过分依赖

目前,我国券商业务仍主要集中于经纪、自营与投行三大传统领域(资产管理是新的发展方向,目前尚不成气候),其中经纪业务占券商利润来源的40%左右。但随着近两年来持续的增资扩股与兼并重组,券商整体实力已有所增强,而且随着主板市场的不断扩容与创业板市场的设立,赋予了券商新的契机。届时,券商应通过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如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减轻对经纪佣金的过分依赖;通过创新交易品种、交易手段,拓展经纪业务的种类与范围,来减轻佣金下降造成的冲击。

2.不断拓展新的委托方式,降低经纪业务成本并大力拓展客户群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中,目前“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推动网上交易发展”等措施正在落实,券商将来会面对创业板与主板两个市场,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也将发生变化。技术进步将带来新的委托方式,证券经纪业务运营环境也将出现新的变化。这要求券商在投资者与交易市场之间建立起快捷有效的交易通道,通过网上交易等新兴委托方式突破时空、地域限制而拓展客户,以在更大的交易量、更低的交易佣金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3.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档次

境内外券商在采取佣金折让的同时,也都认为“经纪服务素质是最重要的,送优惠与否对投资者仅属其次”,只有当所有经纪商将服务提高到同一层次时,价格才成为唯一手段。这在境外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市场争夺上表现得相当明显:网上交易以“低佣金的自助委托方式”拥有一片天地;传统交易因“捆绑了咨询服务”使佣金费率居高不下,但仍占主导地位。同时,从IT服务商演化而来的纯粹提供网上“自助交易”的券商,面临着客户对“劣质”服务的抱怨,目前正极力塑造自身“专业性强、可靠、可信”的市场形象。因此,投资者因本身素质、对信息服务的依赖程度、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实施交易的时间、长短期投资理念的不同等,对服务的要求也不尽一致,这要求券商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档次。

4.不断优化资产与人才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券商在佣金竞争中是否具有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身资产结构是否构成佣金下调的障碍,二是人才结构是否具有竞争力。目前,券商营业网点不具规模性与不合理布局以及服务与交易资源配置不合理,是经纪业务拓展的障碍。但网上交易充分发展并占有主导地位时,过于庞大的营业部网点与经纪业务资产规模,又可能成为“佣金协商制”下业务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券商应根据所处市场环境,适时优化资产结构。券商人才争夺战在去年已初露端倪,随着国内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即将来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庞杂性、规范性将大大增强,市场竞争将更加明显地体现为人才竞争的特点。因此,建立并储备有竞争力的人才队伍,是券商目前应着手开展的工作。

5.加快证券经纪商的重组与增资,增加竞争实力

总体而言,境内券商目前数量多、规模小,是整体实力弱、业务窄、竞争力差的重要原因。有幸的是近年来券商增资步伐正在加快,券商上市融资也正在加紧进行,但仍有相当多的中小券商增资无望、上市无门。因此,加快中小券商的重组与增资,已成为它们(特别是经纪类券商)尽快改善生存条件、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