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交所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深交所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指引》起草事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自2015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相较于前些年明显增多,市场、投资者、上市公司对股权变动相关规则的关注度明显提高,能否介绍一下《指引》起草的主要背景与考虑?
答: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而影响上市公司价值,历来倍受市场关注。近年来,证券市场举牌行为频繁,经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深市分别发生483起、490起、322起举牌事件。举牌行为频繁,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资本合理流动;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股权之争、公司治理冲突等问题,出现违规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直以来,本所高度关注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便利性。一方面,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行为。自2015年以来,因权益变动违规,对96名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处分。另一方面,不断完善股份权益变动披露平台。2016年底,率先推出“股东业务专区”,为上市公司股东自行披露权益变动信息提供直接渠道,提升股东披露效率,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是平衡市场效率和公平的重要机制,有助于明确投资者预期,发挥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随着市场不断发展,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机制凸显局限性和适应性问题。为适应现阶段资本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明晰披露标准,传递从严监管要求,本所起草了《指引》。在《指引》制定过程中,为遵循“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原则,广泛凝聚市场共识,形成《指引》初稿后,先后向深市全体上市公司、100多家会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予以完善。其后,本所对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机制反复论证、修正完善,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形成了本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问:能否介绍一下《指引》的起草思路?
答:《指引》秉承 “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理念,指导信息披露,规制市场乱象。一是紧紧围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指引》全面梳理细化了其所规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情形,明晰相关监管要求。二是以“提示性公告”为抓手,聚焦决策有用信息,突出重点内容,提高权益变动披露信息的可读性。三是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近期市场上权益变动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规范,明晰“新问题、新现象”的监管标准。
三、问:近期市场有“蒙面收购”,也有上市公司拒不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指引》是如何规范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答:针对权益变动信息,投资者应尽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尽关注和核实义务,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工作。一方面,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也可以通过股东业务专区进行自行披露。投资者通过股东业务专区进行披露的,也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将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场所。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具有关注、核实和配合披露义务。当上市公司发现投资者已触及披露义务但未按规定公告,或者出现媒体报道或者股价异动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相关投资者询问、核实,并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上市公司在收到投资者通知或出现上市公司应知悉的关于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时,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四、问:《指引》围绕“提示性公告”展开规范,请介绍一下提示性公告的具体披露情形?
答:《指引》规范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情形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起到突出重点内容、提高信息的可读性的权益变动信息简明化公告,以方便投资者快速、准确地获得所需信息,此类提示性公告的披露情形为投资者触及《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披露简式权益报告书、详式权益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情形。第二类提示性公告涉及虽未触及《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情形,但对上市公司股权信息构成较大影响的事项,强化了持续信息披露,一是实践中已在执行但尚不明确的情形,比如,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虽未达到5%但成为第一大股东、产权结构发生较大调整等情形;二是为了提高披露及时性,借鉴境外经验新增需披露的情形,比如,5%以上股东拥有权益增减变动1%需披露等。
五、问:《指引》规定了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情形的需配套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是否可以代替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义务?两者有何区别?
答:不可以相互代替。两者的披露内容和披露依据均存在区别,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是依据《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等进行编制;而提示性公告主要强调突出重点信息,旨在提供简明化信息,方便投资者快速、准确地获得所需信息,并未覆盖报告书的全部内容。
六、问:近年来,合伙企业、金融产品持股上市公司的现象越来越多,能否介绍一下《指引》对规范该类主体持股的具体考虑?
答:合伙企业、金融产品等类似主体的内部利益关系和控制关系较为复杂和多变。针对此类主体持股,《指引》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规范,一是明确金融产品持股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归属主体,即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如无相反证据,应当按照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合并计算;二是细化了上市公司股东产权结构中出现合伙企业、金融产品等时信息披露要求,从协议的内容、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认定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协议中相关主体控制人认定的明确安排。以解决此类主体在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时往往存在的“无人认领”或者“随意认领”现象。
七、问:《指引》规范的应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情形,是否涉及停止买卖要求?
答:《指引》紧紧围绕《收购管理办法》,不涉及对投资者停止买卖的要求,仅涉及对具体披露情形的梳理、披露内容的细化,以更好指导实践。
八、问:《指引》在原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产权结构的全面展开披露要求和资金来源的穿透披露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举牌或者收购中存在产权结构层层叠加的现象越来越多,目前相关规则对杠杆结构或资金的展开披露要求有限,实际杠杆率不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向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传导,影响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度和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健性。《指引》针对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要求进行两方面的穿透披露,一是资金来源穿透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二是产权结构全面展开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或者安排。
九、问:如果投资者在收购上市公司的公告中称未来12个月内会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是否构成《指引》所规范的承诺?
答:是的。针对目前存在的股东披露的持股目的、未来增减持计划、未来对上市公司的调整计划等内容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等情形,《指引》强化承诺监管,要求投资者应当以承诺方式披露前述计划的具体内容,如披露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无调整计划的,则应当承诺未来具体期限内不对上市公司资产或者业务进行调整,且不得使用“暂无”、“不排除”等模糊用语。
十、问:对于被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形,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一般情况下,仅因被动原因而导致构成《指引》的任一披露情形的,只需披露提示性公告即可,但如被动导致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相关投资者应当履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的披露义务。
十一、问: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有上市公司20%股份,B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现A投资者将其所持2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B,如何适用《指引》规定的表决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为一致行动人的要求?
答:B因接受A的委托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为25%,根据《指引》,A和B因委托表决权事项构成一致行动人,即两者合计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为25%,需共同遵守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要求,共同适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和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规则。
十二、问:《指引》明确了在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比例提前或者延后披露的,均不能免除强制披露义务,应如何理解?
答:对于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行为,《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达到5%的,在披露前不得再行买卖;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变动5%的,在披露前和公告后两日后不得再行买卖等等。《指引》结合司法判决案例和监管实践,对投资者需履行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予以强调和提示。比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持股达到6%时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此种情形为延后披露,该投资者下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10%(5%+5%)时而不是11%(6%+5%)时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再比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持股达到4.9%时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此种情形为提前披露,但该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5%时仍应当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
十三、问:本次起草《指引》主要有哪些重要意义?深交所下一步计划是什么?
答: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披露制度,是本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指引》对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进一步规范,一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充分发挥市场的共同监督作用,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回归理性,遏制过度投机行为;二是有利于督促收购行为回归产业逻辑,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防止“脱实向虚”。
下一步,本所将继续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大对收购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本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充分论证,尽快完善并发布《指引》。
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明晰披露标准,传递从严监管要求,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本所起草了《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主体更趋多元化,股权转让方式更趋多样化,股东通过资产管理产品等途径举牌、控股上市公司更趋常态化。有些二级市场举牌行为,存在违规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等情形,也出现因各方利益博弈升级而诱发股权之争、出现上市公司治理僵局等情形。面临新形势,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活动中实际杠杆率不清现象突出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活动中存在资金来源隐蔽、产权结构层层叠加等现象。产权结构复杂的集团主体是其中一类加杠杆途径,契约型结构化主体是另一类加杠杆形式,以及形式各样的金融产品被用于收购架构设置,存在相关主体以极低的出资比例获得上市公司控制人地位的情况。股东在披露产权结构、资金来源时往往“说不清,道不明”,实际杠杆率不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现有信息披露要求与新型股权交易模式不匹配
现行权益变动报告制度采用的是“名义持有”加“实质持有”的界定,包括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目前,市场上通过形式各样的方式实现表决权与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分离的情形越来越多,衍生出了表决权委托的法律关系稳定性、持久性及受托人行使权利的独立性等一系列问题。以表决权委托为例,在披露内容有限、受约束较少的情况下,不能真正反映此类交易的实质。
(三)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内容的随意性较大
目前,股东披露的持股目的、未来增减持计划、对上市公司资产或者业务的调整计划等时,使用“暂无”、“不排除”等模糊用语的随意性较大,公众投资者对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内容理解不明,做出过度反应。信息不对称易引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进而影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实现。
(四)境内外信息披露差异日益凸显
随着境内外资本市场互动加深、深港通开通,在境内和境外同时持股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而境内外的规则体系在持股变动的披露义务时点、投资者持股合并计算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境内外的信息披露不一致易造成信息误读,而现行规则体系要求境内外信息同步披露的主体为上市公司,尚无法明确规范股东的信息披露行为。
二、起草思路
(一)紧紧围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细化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是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核心法规,对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形式、停止买卖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本次起草《指引》紧紧围绕《收购管理办法》,不涉及对投资者停止买卖的要求,仅涉及对具体披露情形的梳理、披露内容的细化,以更好指导实践。
(二)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强化提示性公告的披露要求
本次起草《指引》以“提示性公告”为抓手,对现有披露形式、披露内容予以补充。一方面,为提高信息可读性,突出重点内容,以方便投资者快速、准确地获得所需信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的披露情形、时点、内容等。另一方面,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虽不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但经总结监管实践,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信息构成较大影响的事项予以提示市场。
(三)充分发挥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快速响应特点,明晰市场新问题、新现象的监管标准
结合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问题的总结和积累,本次起草《指引》对特殊情形下持股、表决权委托、缔结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境内外同步披露、非股权类证券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事项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规则的先行先试作用,为上位法吸收修订提供实践经验。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明确了提示性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具体披露情形、时点、内容等,分为总则、应披露情形、应披露内容、其他事项和附则五章,共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披露形式覆盖更全面
在《收购管理办法》的规范框架下,本次《指引》规范的披露形式包括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条文所规范的收购及权益变动活动更全面、规则结构更完整:
一是提示性公告。一方面,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已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基础上,本次《指引》进一步明确在投资者触及《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披露情形时,需同时披露提示权益变动核心信息的公告,以突出重点。另一方面,为向市场揭示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活动中的重要身份、重要节点、重要变化等信息,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已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基础上,本次《指引》规范了十类投资者需披露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情形。重要身份是指未达到5%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中的单个投资者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5%;重要节点包括股东持股退出20%、退出30%、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拥有权益比例均为10%以上且相差小于或者等于5%时;重要变化包括产权结构发生较大调整、一致行动成员发生较大变化、5%以上股东拥有权益增减变动1%。同时,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披露内容要求。
二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收购管理办法》的规范基础上,《指引》仅对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进行细化罗列,包括达到5%、退出5%、减少5%、增加5%但未达到20%等情形。
三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围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范框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包括5%以上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达到或者超过20%、20%以上的股东增加5%但未超过30%、30%以上的股东增加5%且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等情形。
四是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跨越30%以及3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所触及的披露情形相对复杂,通过总结实践,本次《指引》罗列了各种收购情形,简单可以归纳为“要么需进行要约收购,要么需取得豁免要约收购”,而豁免要约收购又包括自动豁免、备案豁免、审批豁免等。
(二)完善被动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
所谓“被动变动”,是指没有该投资者的主动交易行为发生,仅仅是由于他人持有的股权变动或者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上升或者下降。在《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增减变动5%的情形仅需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基础上,本次《指引》进一步明确列示了被动达到5%、20%;被动退出5%、20%、30%;被动增减变动5%等情形仅需披露提示性公告即可。其中,需特别指出的是,被动退出5%后又主动减持的,则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5%以上且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明确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义务
本次《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的关注义务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为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也可以通过股东业务专区进行自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业务专区进行披露的,也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将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场所。
当触及应披露情形时,一方面投资者应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核实等工作;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收到投资者通知或出现上市公司应知悉的关于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时,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全文等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限为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收购及权益变动活动出现被动权益变动需披露情形的,由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四)进一步明确合并计算原则
一方面,现行实践中上市公司根据“名义股东”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信息,不利于投资者发生权益变动时准确判断其是否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多账户、多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本次《指引》围绕“拥有表决权”的主体应当合并计算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存在“无人认领”的现象,明确了如无相反证据,私募金融产品所拥有表决权的归属主体默认为管理人或者受托人。除《指引》第八条第(八)项特别规定单独达到5%的披露情形外,投资者所触及的其他披露情形均指合并计算后所得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对应的情形。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情况的,应当披露合并计算后的权益比例。需特别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为资产保值增值目的而拥有上市公司权益,且不以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共同谋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等为目的且无此实际效果的,不适用前述合并原则。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前述合并原则。
(五)完善披露内容,强化承诺监管
《指引》区分不同披露情形作出相应的披露内容要求。一是针对所有应披露情形,要求提示性公告中披露权益变动的核心内容,包括权益变动时间、方式、数量及比例等,以突出重点;二是针对特殊情况,比如虽未达到5%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小于或者等于5%并均在10%以上等情形,提示性公告中还应当权益变动目的、未来6个月增减持计划、资金来源及产权结构等,以充分揭示风险;三是针对按照《收购管理办法》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的情形,要求报告书中穿透披露产权结构和资金来源;四是针对通过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合伙企业拥有权益等情形,要求提示性公告中披露权益归属及其认定依据、权益结构、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等。从不同维度分别强调突出披露内容,如重叠适用的,则重复部分可不再披露。
同时,《指引》明确披露内容中禁止模糊披露资产调整计划、增减持计划。现有的格式准则所要求的原则性披露内容较多,在披露投资者拟出售、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或者业务等调整计划、未来增减持计划往往语焉不详。本次《指引》强化承诺监管,要求应当以承诺方式披露投资者调整计划的具体内容,如披露投资者无调整计划的,则应当承诺未来具体期限内不对上市公司资产或者业务进行调整,且不得使用“暂无”、“不排除”等模糊用语。
(六)大股东需穿透式信息披露产权结构和资金来源
本次《指引》针对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情形,明确了穿透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资金来源穿透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二是产权结构全面展开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或者安排。此外,《指引》对不适用继续穿透的具有公募性质的资金进行定义,即涉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者准予注册且持续监管的金融产品并经律师对相关产品从设立、认购、管理等角度具有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的特征发表明确意见的,可以不再穿透披露。
(七)认定表决权出让、受让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多单表决权委托事项具有期限长、不可撤销、以受托人意志为主等特征,实际目的为规避限售、改变上市公司控制人地位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不稳定。在表决权让渡情境中,股份登记在委托人名下,表决权由受托人实际支配,且委托人发生股份减持时将导致受托人的表决权比例相应减少,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等事项上“扯不清”。本次《指引》一方面规范了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的要求,规范了让渡表决权后又解除的行为;另一方面规定出让人与受让人为一致行动人。
(八)进一步规范缔结一致行动协议等行为
针对市场上存在的随意缔结或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随意让渡表决权问题,本次《指引》明确了投资者在达成一致行动后又解除、让渡表决权后又解除等情形应当继续遵守原有的限售、一致行动等义务和承诺,并规定投资者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让渡的,投资者应当在发布解除公告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继续遵守原有限售、一致行动等义务及承诺。
(九)其他事项
本次《指引》还规范了可交换债券等非股权类证券的信息披露时点和内容;明确了《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停止买卖情形的准点披露要求,即延后或提前披露均不能代替应当停止买卖时点的信息披露;扩展了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规范主体范围,要求投资者按照“从严不从宽,从多不从少”的原则进行境内外同步披露;将重大资产重组中投资者说明会要求应用至上市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活动。
三、深市监管动态
(一)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18年3月30日-4月12日)
本所对2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一是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左强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公司未披露应披露的股权质押事宜。此外,违反自行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解决措施,导致所持有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内被转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左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是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一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导致增加公司营业外收入及税前利润1263.77万元,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总经理韩开平、财务总监姬晓辉、董事会秘书吴小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所共对14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8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6宗涉及股票买卖违规。
8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中,一是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停牌期间未及时披露停牌事项进展情况。二是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三是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增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是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原定预约日期披露定期报告。七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没有及时上传年报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导致公司年报未能按约定时间披露。八是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
6宗涉及股票买卖违规中,一是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戴荣晖在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且其行为同时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二是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戴荣晖的配偶王善让在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敏感期内买入公司股票。三是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云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披露敏感期内买入公司股票。四是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胡群梅的配偶周红光在周红光在公司2017年年报披敏感期内卖出公司股票。五是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2017年业绩快报披露敏感期内回购公司股份。六是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寅在公司2017年度报告披露敏感期内买入公司股票。
本所发出年报问询函16份、重组问询函10份、关注函26份、其他函件46份。
(二)市场交易监管动态(2018年4月9日-4月13日)
本周,本所共对130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分析,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本所及时采取了监管措施。共对24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4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