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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推出中小企业板董事行为指引

时间: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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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公司董事行为指引颁行

    深交所今日发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这是深交所贯彻落实“国九条”、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举措。《指引》共六章四十六条,分别从董事行为规范、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等方面制定了明晰的行为准则。《指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在董事行为规范方面,《指引》明确,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必须在委托书中载明明确的意见,不能采用全权委托的方式,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执行董事辞职或到期离任的,深交所鼓励其接受由独立董事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指引》制定了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引入了董事长公开致歉和引咎辞职制度,要求董事长在公司出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时,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情节严重的还应引咎辞职。
    《指引》还对独立董事提出新的要求: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每年应保证至少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建立《工作笔录》,书面记载职责履行情况。
    《指引》还建立了董事责任追究机制,并细化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事务的;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以上的;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导致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深交所作出公开认定前,相关董事可以提出听证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方岩,2005-3-1)

    深交所推出中小企业板董事行为指引

    ----董事行为指引如何“保取真经”

    国内第一份董事行为指引今日由深交所在中小板正式推出,董事行为规范由此逐步系统明晰。市场人士认为,深交所从董事行为规范上推进制度创新,表明对于防范治理风险和加强监管的高度重视,并冀望董事戴上“紧箍咒”能为中小板“取经”保驾护航。

    解读三大亮点

    新指引继承了原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三大亮点引人关注。首先是指引对于董事行为的规范明显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对于董事在各个环节应该怎样做、怎样判断责任和追究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弥补了以前原则不够具体、操作性和指导性不强的缺陷。如对董事在审议授权议案、重大融资、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计提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要求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这无疑将有利于引导董事正确履行职责,落实董事责任。

    其次,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企业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处理标准,如引入了公开批评、董事长引咎辞职等新规定。如果董事长在公司出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应该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情节严重的还应引咎辞职。市场人士认为,董事长在董事会运作中具有关键作用,落实董事长责任有利于防止职权滥用。

    在行为规范细化的同时,对董事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亦有所加强。指引建立了董事责任追究机制,丰富了惩戒措施的形式,细化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对于董事免责的条件也进一步作出明确。

    直面治理风险

    实际上,国内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并不在少数。截至目前为止,与董事相关的制度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等。然而让投资者心忧的是,众多规则并未堵塞上市公司治理黑洞,董事高管们违规行为如空投炸弹不时爆发。今年开春以来,从1月15日东北高速董事长张晓光涉嫌挪用公款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到广州药业原董事长蔡志祥、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益民因重大受贿案被检察院审查,就已有11家上市公司的12名高管落马,且大都为董事。

    高管人员犯案所凸现的公司治理黑洞,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国家从行政性治理到经济性治理转轨的过程当中,政府对于企业已经放权,而新的制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经多年累积治理风险已经较为突出。

    南开大学商学院院长、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安表示,上市公司董事行为频频出轨,很重要的问题是公司治理飘在上面,光说不练。公司治理要落到实处,关键要抓龙头和核心,搞好董事会建设。他认为,董事会作用要真正落到实处,切实落实问责制,前提是要有董事行为规范。市场人士对此予以认同。有关人士表示,董事会流于形式,原因之一是董事行为规范不够清晰,责任落实不到位,董事行为指引的出炉表明对于公司治理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走向深入。

    如何保取“真经”

    市场人士认为,董事行为指引具有综合效应,对于塑造良好治理文化、建立治理评价体系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有调查表明,实践中严格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上市公司仅占59.13%,基本遵守议事规则的占28.37%,完全不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占12.5%。李维安教授认为,公司治理不仅要有硬制度,还要有软文化,指引的推出有利于通过规范行为形成习惯,进而形成良好的企业治理文化。

    在防范和预警风险日益受到投资者关注的背景下,指引也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的推出开始铺路。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此前表示,解决法人治理结构名不符实的问题,要在督促上市公司守法的同时,建立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为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提供帮助。市场人士认为,指引作为公司治理评价的一条重要准绳,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和公司治理指数的尽快推出。李维安也表示,公司治理目前进入了一个治理评价诊断时代,通过公司治理评价,可以及时揭示公司治理状况,促进优质治理公司的发展和防范治理风险。

    而指引率先在中小板推出,也为广大中小企业规范治理作出了示范。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家族特征、企业家自由意志等在上市初期还有着惯性作用。通过董事行为指引的示范,也将有利于更多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不过,市场人士同时也认为,董事行为指引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除此之外,还需要对高管人员加强约束和激励。对于董事违法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同时也要考虑加强高管人员的激励,积极疏通现有的法律法规障碍。(《中国证券报》,记者李宇,2005-3-1)


深交所出台中小板董事行为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国九条"意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强化董事诚信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指引》对董事勤勉尽责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董事在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时,或发现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涉嫌违反规定时,必须向保荐代表人和监管机构报告;董事在表决审议授权议案、重大融资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时应明确发表意见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等。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长,《指引》制定了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并引入了董事长公开致歉和引咎辞职制度,要求董事长在公司出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时,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情节严重的还应引咎辞职。

    《指引》还制定了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强调独董应充分行使《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六项特别职权,并要求独董每年应保证至少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上海证券报》,记者韦泽元,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