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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时间: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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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ST*ST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好地揭示ST*STS股票异常波动的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ST*STS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幅限制价格,或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跌幅限制价格时,本所将对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分别公布其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当ST*STS股票交易出现上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格履行相关关注、核实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在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1030对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三、本所将对ST*STS股票的市场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对股价波动严重异常的股票,将实施更严格的停牌制度;对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有关证券帐户将实施包括限制交易在内的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