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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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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2308室;

高鸣,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曹丰,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信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子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148月至20159月期间,安硕信息先后设立和参与设立了从事征信业务全资子公司、互联网金融控股子公司、云服务控股子公司和普惠金融业务参股公司。相关事项属于对安硕信息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是,安硕信息对于上述事项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主要表现为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安硕信息对与子公司的资源投入、经营计划与子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等信息与公告存在差异且无合理解释、规避相关子公司资质牌照申请面临的风险和困难、未充分揭示子公司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以及未在收到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后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等。

二、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和风险

20145月至20155月期间,安硕信息股价出现多次异动,安硕信息于201471日、2015318日、2015413日和201558日先后4次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述公告中,安硕信息均未结合相关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经营风险等因素披露相关信息,未能对市场质疑做出有效澄清。

安硕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5条的规定。

时任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时任安硕信息董事会秘书曹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鸣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曹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4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