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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时间: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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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1027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700万元至5,400万元。201722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4,787万元。2017414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和《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司2016年净利润由4,787万元修正为-3.96亿元。2017422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实际数据为-4.27亿元。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为-4.74亿元,占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11%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为-4.75亿元,占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11%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永洪、财务总监邓军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永洪、董事兼财务总监邓军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