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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时间:2006-01-04

    经查明:
    1、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长岭”)的控股子公司----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日将其持有的陕西长岭软件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陕西长岭集团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2011.5万元。该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陕长岭没有及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是陕长岭经营性盈利主要来源,陕西长岭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是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资产。上述转让对陕长岭纺织机电产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存在重要影响,将减少陕长岭2005年主营业务利润1760万元,占陕长岭2004年纺织机电业务利润的比例为21.6%。就交易产生的影响,陕长岭没有在恢复上市公告中如实披露。
    2、本所就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售陕西长岭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多次发函问询,陕长岭未能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
    3、陕长岭恢复股票上市以来多次出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因未能及时按本所要求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陕长岭股票非正常停牌两次。
    陕长岭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7.8、9.2、10.2.4、11.5.3、14.2.17、16.1条的规定。
    公司原董事王瑄、薛冬泉,董事杨修福、卫阿唐、李耀辉、刘长平、尹建平、李文华、田怀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原董事王瑄、薛冬泉,董事杨修福、卫阿唐、李耀辉、刘长平、尹建平、李文华、田怀璋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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