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信息披露/本所公告

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时间:2006-05-29

经查明,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6年4月30日,该公司未能披露其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条、第6.1条、第6.3条的规定。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董庆祥、宋洪波、周波、叶慧芬、胡寿龄、马超、张浩,监事谢孟雄、樊振平、李惠明、张艳乔、李洪、姚军廷、郑德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大彩、杨光、张文海、周玉茂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董庆祥、宋洪波、周波、叶慧芬、胡寿龄、马超、张浩、谢孟雄、樊振平、李惠明、张艳乔、李洪、姚军廷、郑德战、高大彩、杨光、张文海、周玉茂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5月29日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

微信扫一扫,分享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