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永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
光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永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光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永明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明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冯永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光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冯永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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