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远东股份未在
鉴于远东股份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远东股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远东股份董事李晓卫、林晓滨、林旭辉、缪柏纯、应建德、王学保,独立董事叶德华、方峰、王和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远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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