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业绩预告盈亏性质发生多次变化。
二、公司业绩预亏严重滞后。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公司预告业绩亏损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
本所认为,光华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
鉴于光华控股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许华、财务总监韩卫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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