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百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ST百特于2018年3月20日和2018年8月31日分别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相应更正2015年度、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其中对2015年度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1.97亿元,变动幅度为287.09%;对2016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6,856.86万元,变动幅度为65.25%。
二、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未按规定及时修正
2016年10月26日,*ST百特《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3.4亿元至4.3亿元。2017年2月28日,*ST百特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3.9亿元。2018年3月20日,*ST百特披露2016年度更正后的净利润为2.45亿元。*ST百特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6年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ST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
*ST百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顾彤莉、时任董事褚衍玲、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建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ST百特时任监事会主席施妙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顾彤莉、时任监事会主席施妙芳、时任董事褚衍玲、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建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