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审纪〔2024〕13号
当事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
刘静芳,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张然,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郑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陈庆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1号、80号、79号、62号)查明的事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及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刘静芳、张然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郑义、陈庆龄作为金通灵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持续督导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2.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与情节,依据本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上市规则》第12.7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向本所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刘静芳、张然给予两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三、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刘静芳、张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郑义、陈庆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西证券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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