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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什么要求?

时间: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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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应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上市企业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应没有发生变更。

3)深沪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注意不是字面上的概念,是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包含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5.1.6条的规定:

主板上市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