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2〕74号
为做好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及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续期管理注意事项
(一)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以下合称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管理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照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及时主动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稳妥处置违约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应当信守契约精神,主动提高债务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积极通过资产处置、清收账款、落实增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偿付资金,按时偿付债券本金和利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始权益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计划独立性。增信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落实增信措施,履行代偿、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责任。
(三)受托管理人和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综合运用查阅调取资料、访谈相关人员、书面函证、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不得仅采用打电话、发邮件或通用问题列表问询等形式开展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及增信主体所属行业环境及政策变化、经营及财务状况、境内外债务结构、所属企业集团资信情况等重大事项,结合债券及专项计划规模、期限、投资者构成、投资者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加强对债券和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的监测、排查、预警,切实提高存续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二、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一)债券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1.2021年12月31日前,债券在本所上市或挂牌,且债券在2021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债券在本所上市或挂牌,且未披露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受托管理事务年度报告。
(二)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专项计划设立距2021年12月31日不足两个月,或2022年4月30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
三、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一)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1.发行人应当按照《信披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1号——定期报告参考格式》编制年度报告。
2.本所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还应当符合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办理。
3.发行人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含碳中和绿色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等创新品种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至5号等有关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
4.发行人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环境信息披露主体的,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披露年度及临时信息;相关披露事项属于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在本所同步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其是否属于应当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如是,发行人还应当进一步披露年度环境信息的索引链接。
(二)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类型的披露要求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本所网站、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或固定收益信息平台等渠道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及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如有)。
四、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事项
(一)年度报告编制事项
为支持做好债券发行人及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本所已在“信披报告制作系统”中新增债券存续期定期报告编制功能,债券发行人及专项计划2021年年度报告应当使用“信披报告制作系统”编制。
“信披报告制作系统”提供导入/导出数据文件、上传附件等功能。用户使用“信披报告制作系统”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并通过系统校验后,应当点击生成SRF数据包及word版报告,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信息披露申请”上传SRF数据包、word版报告及盖章版报告。其中,SRF数据包、word版报告披露类型为“报备”,盖章版报告披露类型为“上网”。
“信披报告制作系统”可通过本所“网上业务平台(https://biz.szse.cn)-信息披露|监管交流”栏目或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biz.szse.cn/fic/index.html)-通知指引”栏目下载。
(二)债券年度报告披露预约事项
为提高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效率,请各债券发行人委托受托管理人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资料报备-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栏目进行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预约(深市上市公司发行人无需进行披露预约,其他市场上市或挂牌公司发行人填报在相关交易场所的预约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问题可与本所相关技术支持人员联系,联系方式:张老师,0755-8866 6970。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债券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职责,确保所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备查;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债券发行人应当重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发生《信披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临时报告参考格式》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三)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辅导、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提交相关公告,并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债券增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主体、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