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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主体?

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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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需要在征集日到行权日期间符合上述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