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请问该条款中的“融资融券交易”是否包括“担保品买卖”?

时间: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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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1.2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第7.4条中融资融券交易不包括担保品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