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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1.2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第7.4条中融资融券交易不包括担保品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