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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时间: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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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8,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此外,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单向流动的原则:即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3)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4)上市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