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信息披露/本所公告

关于“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正式上线的通知

时间:2005-04-29

各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将于2005年4月29日起正式上线。“业务专区”是本所与上市公司进行网上业务处理及信息交流的平台,包括法律法规、业务通知、业务指引等业务文件的发布,本所与上市公司的双向信息交流等内容。其中,“业务办理”子专区是上市公司与本所进行信息披露的申请、文件提交、接受审核反馈和确认刊登等有关业务操作的专区。
    为确保“业务专区”各项网上业务安全、顺利运行,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上市公司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点击“上市公司业务专区”,进入“业务专区”。
    二、 密码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是上市公司进入“业务专区”的身份证明。数字证书是上市公司进入“业务办理”子专区的唯一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使用密码或数字证书在“业务专区”中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应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他人使用密码及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上市公司向“业务办理”子专区上载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的行为等同于其向本所报送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市公司通过“业务办理”子专区向本所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的各类公告,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署名机构签章及充分授权。
    四、对于上市公司需提交的带有签章或签名的报备文件(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上市公司必须通过传真或书面方式向本所提交。上市公司也可同时通过“业务办理”子专区向本所提交上述报备文件的电子文档,并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上市公司使用“业务专区”所进行的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信息填报、网上交流等行为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危害“业务专区”的安全运行,不得利用“业务专区”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六、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其通过“业务办理”子专区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与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下简称“指定媒体”)联系。
    因网络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通过“业务办理”子专区传递公告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与指定媒体联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传递公告信息,同时应及时告知本所。
    七、原以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申请的方式仍然并行有效。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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