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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时间:2005-05-23

    经查,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仪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1998年至2003年期间,吴忠仪表委托公司董事赵广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理财7000万元,委托公司董事冯平儒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兴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理财1.1亿元。上述委托理财构成了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1.8亿元,占吴忠仪表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5%,截至目前预计损失为17528万元。吴忠仪表将上述委托理财列支在资产负债表存货4200万元、预付账款2800万元、在建工程-预付设备款5000万元、长期投资5000万元和固定资产1000万元,就上述委托理财事项吴忠仪表未在相关年度会计报表中如实披露。
    2、2004年吴忠仪表向控股股东----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提供资金12120万元,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占吴忠仪表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97%,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余额12081万元。
    3、2004年吴忠仪表分别向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新世界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宁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000万元、7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8400万元,上述担保累计发生额为21100万元,占吴忠仪表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9.5%。
    吴忠仪表对上述交易均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吴忠仪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6.3、9.2、9.8、10.2.5、10.2.8条的规定。
    公司原董事赵广生、李志强、冯平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吴忠仪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吴忠仪表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吴忠仪表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原董事赵广生、李志强、冯平儒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吴忠仪表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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