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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时间:2005-05-23

    经查明:
    2004年,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雪绒”)向控股股东--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提供资金25551万元,占圣雪绒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0%。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余额23833万元。
    圣雪绒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2、10.2.5条的有关规定。
    圣雪绒董事侯羽乾、房进贤、张航、曾维和、钟文卿,原董事冯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5条的规定。
    此外,本所于2004年7月对圣雪绒向大股东提供资金未及时予以披露事项,给予公司及相关董事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圣雪绒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侯羽乾、房进贤、张航、曾维和、钟文卿,原董事冯安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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