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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