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投资者教育/热线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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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调查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媒体说明会召开后次一交易日在指定媒体披露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情况,主要包括:
(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媒体;
(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问题及答复情况;
(三)上市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应在媒体说明会召开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互动易刊载媒体说明会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