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深交所终止上市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拟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者更正公告;公司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获得相关责任主体弥补;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已撤换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对重大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
(三)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者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
(四)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重新上市保荐人已对上述事项逐项说明,认为本次违法行为影响已基本消除、风险得以控制,符合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推荐意见。